四月十三日論酌改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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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280
颗粒名称: 四月十三日論酌改法約
其他题名: 光緒十一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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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章提到丁韪良等译的汉六条,并由林椿等人进行校对讲解。讨论了巴使提出的关于台澎退兵的问题,巴使表示基隆将在最多十五天内撤退,而澎湖的撤退可能需要一个月。巴使请求宽展期限以便电询孤拔酌定,鸿章等同意延期十日。巴使送来的第五六条汉文与核定的原文存在不符,特别是第五条存在很多问题。巴使称法文和汉文均于十二日寄交赫德,要求丁韪良和赫德详细核对。同时强调了对于沿海口岸的管理问题,不能让各国租界影响地方官的管辖权。
关键词: 商局轮船 美国 货税

内容

鈞函並丁韙良等譯漢六條謹聆一切當交德璀琳及素通法文之羅增
  祿羅豐祿馬建常等與林椿微席葉逐句逐字校對講解兩日粗訂大略
  十三巳刻邀請巴使來署再三討論酌攺數處巳議明以此作爲定本謹
  照鈔奉呈察核內與原文稍異者卽在各條上面注明惟第九款臺澎退
  兵一節據巴使面稱孤拔擬先退基隆至多不過十五日其由基隆撤至
  澎湖輜重人數較多恐一箇月内澎湖尚難退盡須求寬展旬日容電詢
  孤拔酌定再於畫押後備文照知等語鴻章等雖未遽允然宣光以西滇
  軍撤回彼巳允展十日若援例固請屆時似可酌展數日總以剋期退盡
  爲要義耳巴使送來第五六條漢文與尊處核定原文間有不符第五條
  流弊尤多據稱法文漢文均於十二日寄交赫德頃巳電請轉飭丁韙良
  赫德詳加核對如其所譯漢文與所寄法文無誤應令赫德檢査原寄法
  電及法國當日覆電是否與巴寄法文〓合互相考訂前後必有一誤如
  明訂其地句下添出通商碼頭之數若干及酌量內地現有章程辦理遠
  不若原文之嶄截將來必多藉口至沿海口岸各國多有租界地方官一
  切不能過問流弊甚大彼又欲將所得利益一體均沾尤不可不杜其漸
  第六條比照通商口岸稅則減少不若原文較減二字尚有分寸均祈卓
  裁設法挽回儻法文實係如此能否令赫德電商外部酌删之處並求核
  示緣前六條每欲添易字句巴等堅稱法廷來電經兩國 國家商定一
  語不可動移若删改原文仍非赫德轉電外部不可非鴻章等所能爲力
  也再第五六條法文巴使並未送交敝處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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