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十七日論大北公司官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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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241
颗粒名称: 十月十七日論大北公司官報費
其他题名: 光緒十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3
页码: 二十四-二十五
摘要: 本文是关于大北公司和中国官报免费转寄的公函。大北公司向中国申请了六条章程,其中包括中国不能在他们的地界内设立其他海底电报线路,以及中国想要设立的海底电报线路不能与大北公司的线路相冲突。这些条款被批准并立案。但是后来,英美法德等国的使臣开始嫉妒并进行竞争。他们声称必须允许大东公司增加电报线路。尽管当时的大北公司请求将中国官报按照惯例付费,但李鸿章并没有同意。然而,由于大北公司所提供的利益有限,李鸿章决定让大北公司照常付费。然而,大北公司却认为这些官报是他们应得的利益,因此要求按照规定付费。
关键词: 大北公司 公函 电报

内容

公函大北公司轉寄中國官報不能免費與前稟章程不符等因查光緖
  七年四月因創設電報必須西人熟手襄助指導其時中國海岸祇有丹
  國大北公司設綫已久倩其代爲雇匠購料不得不曲志牢籠該公司遂
  稟呈六條內不准他國及他處公司於中國地界另立海綫又中國欲造
  海綫旱綫與大北有礙者不便設立二條爲該公司獨得之利益總署南
  北洋及出使大臣往來電報凡從大北電綫寄發者不取報費爲中國獨
  得之利益鴻章察其無甚窒礙姑爲批准咨行立案厥後英美法德各使
  聞之忌妒爭競合詞照會鈞署嘖有煩言威妥瑪復援同治九年允英人
  設海綫之案必欲大東公司添設曾荷函商及此鴻章未便以批准大北
  在後阻格不行是其原稟第一條不准他國設海綫之說已作罷論當時
  大北公司卽請將中國官報照常給費鴻章未之許也上年 奏准接設
  上海至閩粤旱綫以通軍報兼爲華商開擴生意亦知此路旱綫旣成與
  大北上海至香港海綫生意有礙然實於軍國大計有裨未遑他恤前月
  閩粤旱綫工竣大北公司恆甯生來津面謁謂前稟雖奉批准未能永久
  照辦該公司請將以前所免各署官報費仍照數算給鴻章謂英公司添
  設海綫係由鈞署允行在先閩粤旱綫係我內地自主之政不能因汝一
  稟遂令停輟若云礙汝海綫生意我閩粤旱綫頃始接通其旱路未通報
  之先仍係汝公司獨專其利以前所免報費斷斷不准補給以後另議章
  程可耳恆甯生俛首無詞謂回滬後電請該國總董示遵旋據該公司十
  月初二日電稟以中國官商旣在上海與廣東香港等處爭奪生意未能
  悉照光緖七年批准之第二條茲敝公司總董事合自十月初三日爲始
  所有中國頭等官報由大北電線寄發者須照章付足電資方爲發報等
  語竊查內地各省往來官報最多可逕由華商旱綫接遞其由大北海綫
  至外洋者究屬有限卽照章給費可不吝此區區免與饒舌故令盛道轉
  行各局照辦所有海綫轉寄官報飭由滬電局隨時與大北核算仍由滬
  道於出使經費內核發報貲並令其轉飭大北公司前稟應卽作爲廢紙
  蓋彼所獨得利益旣未能准行則我所已得利益亦未便强索矣至所云
  照商報核計者凡大北大東寄外洋之報無論官商均有一律定價無所
  區別也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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