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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九月二十一日與英國巴使問答節略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196
颗粒名称:
九月二十一日與英國巴使問答節略附
其他题名:
光緒九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6
页码:
十三-十五
摘要:
本文记述了英使巴夏礼与一位中国官员讨论了广东沙面焚毁洋房一案。巴夏礼认为英按察司审判不公,应重新审理。此外,他主张朝鮮应与各国通商并减轻税以吸引商人。他也谈到了茧税太重和上海丝绸公司关闭的问题。
关键词:
巴夏礼
英国
中国官员
内容
二十一日上午九點鐘英使巴夏禮來見寒暄畢問廣東沙面焚燒洋房
一案由羅根槍斃華人起衅英按察司審判此案定罪太輕百姓未能輸
服巴大人當設法再審以服民心陪審之人定爲誤殺亦有偏袒巴云按
照英國章程凡案一經審斷卽不能更改至陪審人自必秉公斷無偏袒
之處此案據陪審者定爲誤殺按察司卽按誤殺科罪監禁香港並作苦
工七年已爲極重之刑香港天氣炎熇在監一年足抵在倫敦監禁三年
監禁之外尙應作苦工廣州百姓所求者抵命今羅根在香港監禁作苦
工七年所罰甚重恐尙不能延至七年之久如於七年內畢命亦足償粤
人之願矣答云英國律例我亦頗有所聞大抵兩人相擊各爲自保其身
起見倉卒殺人可以誤殺論羅根當時並非受有華人攻擊乃向屋中取
出洋槍追逐華人妄行施放自非誤殺可比按察司不判抵償民心自然
不服現聞粤民謠傳地方官如不能辦百姓將自圖報復廣東官吏辦理
此案實有爲難之處巴云粤督所出吿示必令英官覆審另斷似欲挑衅
者並未將中西律法不同英官辦理此案秉公之處一一宣示百姓何由
而知至所傳官不能辦百姓卽自辦等語必出痞棍之口安分良民斷不
如此官吏辦事惟求理之所在豈能俯從一二痞棍之意答云巴大人何
不將頃間所說之話寫一照會寄與張制臺彼或可據照會中語出示開
導巴云此意已照復總署如再照會粤督誠恐總署見怪答云總署極願
早將此案辦妥可不見怪巴云本大臣今晚擬卽起程囱囱不及備文求
中堂轉致粤督答云巴大人現擬何往巴云前往朝鮮問有何公幹巴云
因和約之事問貴國與朝鮮和約去年業經議定此次前赴朝鮮是否互
換巴云互換並擬另行改議答云朝鮮前議和約甚妥美國業經批准互
換現在所定各口通商章程貨物稅則亦極允協美國日本均已照辦巴
云前議條約英國國家不以爲然故宜更改朝鮮本係極窮之國無甚商
務如願改易卽另立約如不願改卽將前約毀棄因與英商毫無利益也
從前立約時中國何不勸其仿照天津和約稅則答云天津訂約時情形
不同自難援以爲例朝鮮通商稅則係照外國通例斟酌至當如玩器煙
酒等類卽加重稅日用必須之物則徵輕稅極爲公允恐巴大人尙未見
過本署卻有兩册可以備閱巴云感謝感謝天津和約雖爲用兵後所定
卻甚公允此約通行後至今二十餘年中國百姓受益甚多我此次來華
看各口商務茂盛沿海窮民均有生計可爲確證夫民樂則國富國富則
兵强於 國家大有關係不可謂非和約之益也朝鮮能與各外國通商
日久必受其益故宜輕稅以招徠商人不宜重稅以遏絕商務答云我勸
朝鮮與歐洲各國立約本係此意惟日本土地褊小而志願極大畏强欺
弱與朝鮮立約通商七八年入貨均不完稅後經中國商令美國與之訂
約今年又定通商稅則日本不得不照行然心常怨我 朝開國先平朝
鮮其臣服中國尤非安南琉球可比乃東洋屢屢在彼煽惑欲唆令其不
爲中國屬藩不知朝鮮勢有不能理有不可也巴大人在東洋年久想必
習聞此論此次前往朝鮮如竟翻前案適入日本彀中不免爲倭人所用
巴云我前在中國二十年未曾變成華人後往東洋十八年亦未變爲倭
人中堂可無庸過慮惟承中堂明白吿以此語可見心口如一感佩之至
數年前東洋全國皆欲與朝鮮打仗經我極力勸息此卽本大臣不黨倭
人之明證答云日本如來攻朝鮮中國必出兵相助當時我已將此語明
吿日本如日本不認朝鮮爲中華屬國或欲呑併本大臣不能不與計較
巴檢閱朝鮮稅則章程云大致尙屬妥當俟帶回細閱本大臣因奉國家
電信前往朝鮮議約是以不得不往去年秋間本國水師提督韋力士定
約末款云限期一年互換今已届期或應互換或應更議自應議妥爲是
約須一月竣事俟回津再細談尙有許多要事必須商議者如浙江繭稅
太重上海繅絲公司現有三家皆將閉歇本大臣並非爲三家公司說話
實代中國百姓說話也日本現有繅絲公司百餘家均用西洋機器思奪
中國百姓生計如將西洋所銷之絲分爲三分現買自日本者一分有奇
買自中國者不及兩分日後日本之絲精益求精漸銷漸廣中國絲粗必
全爲所奪此係中國第一大利本年湖絲出口不過四萬包較之往年七
八萬包者所差太多現在上海繅絲公司復因繭稅太重勢將閉歇閉歇
之後其機器必賤售於日本中國豈非自塞其利源乎答云巴大人所說
有理請將此意詳細寫出譯與我看巴云唯唯瀕行吿以沙面之案應候
巴大人回時再議否巴云如有緊要之事格署使亦可商辦否則俟我回
津再議又與論及將來議到償款時必須核實不可任意浮開多索庶兩
邊相讓可期速結巴大人應先行函吿廣州英領事預爲計及巴云我旬
日前已有信去即是此意決不任其多索賠償遂別去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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