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將曾大臣原議逐條核擬恭呈鑒定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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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074
颗粒名称: 謹將曾大臣原議逐條核擬恭呈鑒定附
分类号: D829
页数: 5
页码: 二-四
摘要: 本文关于越南与中国关系的建议,旨在帮助越南更好地处理与中国的关系。建议中提到,中国应该派员前往越南,了解越南的实际情况,并帮助越南解决一些问题。此外,建议中还提到了越南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认为中国应该遵守与越南之间的贸易协议,并尊重越南的主权。
关键词: 越南 中外关系 贸易关系

内容

一越南除例遣貢使之外宜專派精通漢文明白事體大員長住京師聽
  候分示轉報該國 查派員長住京師歲費不貲長途轉報無電綫通連
  亦不得速且 國朝定制接待陪臣等威太明諸有未便若稍示變通於
  每歲貢使到後由總署王大臣奏明密傳該使至署垂詢一切寬以小節
  藉通中外之情陰寓操縱之法似尙有益無損
  一越南爲中國屬國例不得遣使臣駐紮他邦然該國如派一精通漢文
  明白事體之員帶同法文繙譯官一人前來西洋作爲敝處隨員亦可常
  探消息報其國家 查法越新約第二條法國明認越王自主之權無論
  何國皆無統屬則越南如遣使駐法中國似難以違例糾之聞越南君臣
  素尙狡猶未必肯派員赴法作爲中國出使之隨員輸忱於我况法廷聞
  知必有責言轉增疑衅
  一法人自以前立法越之約語弊甚多官紳私議常欲脅之以兵另立一
  約卽其近來辦理丟尼斯事務之成法也乞諭越南切不可與法人輕立
  新約 查此節俟越南君臣交深時隨機勸諭或可聽從然同治十三年
  所改新約想係不得已而爲之若兵威脅逼太甚勢不可支恐亦難免續
  立新約
  一法人常以約中許在紅江開埠通商而至今尙未舉辦以爲口實按法
  越之約中國可以不認越南不能不認宜勸越南慨然將紅江開埠通商
  而不可引法越條約爲言可明吿各國言現遵中國之命將紅江開設通
  商埠頭允與西洋各國貿易各國得此消息旣服中國之能調停又見我
  與越南情不隔閡可省無數窺伺之心 查中國不認法越之約似未便
  明勸越南於紅江開埠通商若勸之是認此約矣紅江卽雲南之富良江
  由蒙自等處東注於越之北圻出海防口聞滇越商貨出入多由此江溯
  流而上十餘日可達滇境然其上游灘多水淺輪船勢難通行法越約內
  十一二條已許法人通商恐早遲必能辦到中國究未許法人通商滇境
  將來尙可以關卡重稅困阻之若勸越南速開商埠是自引虎入室矣各
  國求通商入滇必愈急此小惠不可市也
  一法人常以紅江多盜爲言無論盜之眞僞越南宜以除盜自任力不足
  則求助於中國查法越之約越南有事越王乞法人助以兵力法人不得
  推諉然並未言越南不得乞助於他國亦未言不得乞助於中國亦未言
  越南未經乞助法國卽可徑派兵助之也 查紅江上游專與滇通若果
  多盜正可阻彼通商之意但慮法人藉此爲名用淺水小兵船上駛越南
  懦弱已甚未必以除盜自任滇帥向與越王聲氣隔絕若派明幹有風力
  機權之員循富良江而下偵入越境聲稱將發兵由此除盜通路先聲亦
  可奪人但先聲須繼以後實庶不爲外人小邦所輕况卽不能助越南以
  兵亦斷無置此路於不聞不問之理
  一法越條約西洋各國並未認之如別國人與法人在越南爭論歸法國
  駐紮大臣審判及別國人在越南犯事解歸法國西貢地方辦理此各國
  斷不能允者一條不允則全約俱廢也 查日斯巴尼亞光緖六年與安
  南重訂約款迭經聲明悉照法越兩國同治十三年新約辦理謹照譯原
  約呈覽似無各國不認之證據去冬英國威使談及該國若與越南議約
  亦不能出法越商約範圍之外將來紅江商貨通行各國必有繼法而起
  與越南結約者但越南久爲法脅法卽分利於各國必仍思獨擅其權也
  一越南宜嚴束士民勿予法人以口實致成開衅之由殺人焚屋等事皆
  無益而有害者也 查中國如派員赴越越之貢使來京皆可以此諭之
  法越新約第九條槪除從前傳敎禁令殺人焚屋等事率由傳敎而起越
  境徧地敎堂此等知亦難免但在臨時辦法若何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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