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二日論聯接大北公司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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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051
颗粒名称: 七月二日論聯接大北公司電線
其他题名: 光緖七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3
页码: 十五-十六
摘要: 本文件是关于批准丹国大北公司海线一事,美国安使可能不会允许美国公司安设海线至华,以及德 国巴使来函等内容的公函。文件中提到巴使函件中提到各国公法中规定,各处电 线无论是内地还是沿海岸都是自主的,订立的合同也有不准其他公司再设此等约款。
关键词: 海线 丹国大北公司 美国

内容

公函以敝處批准丹國大北公司海線一事美國安使恐不准美公司安
  設海線至華嘵嘵瀆辨並錄安使照會及德國巴使來函給閱屬爲酌度
  函覆等因查巴使函云各國公法各處電線無論內地及沿海上岸之所
  皆係自主又訂明此路電線若干年不准別司再設此等約款合同亦所
  常有又准其承攬者惟海線至各該處陸線仍應由中國自主等語皆與
  敝處現准大北公司稟商節略之意相符其論香港儻有變端致折電線
  不利於衆國應自厦門另設一線直達廣州上岸此路海線爲防患起見
  嗣後大北公司如自行稟辦似未嘗不可斟酌允行至稱美國有可直達
  中國之線久欲興辦等語則與安使所陳如出一〓也安使照會稱與中
  國不甚便益者三節一中國與丹國如與泰西何國交兵大北海線或爲
  敵國所斷卽不能通信外洋夫至與西國交兵各口必將封港卽外洋電
  報中斷於中國固無甚損一中國允於通往福州廣東及南方各處不自
  行安設電線原節略第二條實無此說係該使傳譯之誤一大北公司與
  法俄所立合同與此次批准節略大致相同且由該公司稟請更非互立
  合同可比彼恐不准美公司設立由美至華之海線殊爲失望則眞情畢
  露矣查上年美商欲添設由太平洋至華之華線曾來津謁晤面懇由中
  國籌款協助庶日本至北洋海線可成鴻章謂中國有款當自行添設海
  線不能集股助他國設線其人似卽巴使所稱塞魯飛爾德也旋卽罷議
  回國蓋海線工本過鉅由金山至檀香山及日本上海水路二萬二千里
  之遙需費不可勝計此議一時必難有成安使擬於閏七月交卸回國茲
  所以齗齗爭論者不過彼國已有設立太平洋海線之議今聞大北公司
  之請若隱而不言懼爲該國議院所詰駐滬美總領事德尼熟悉公法屢
  次致函敝處謂安使不應以此捕風捉影違背公法之事屢向鈞署饒舌
  是彼族亦尙有公論也惟是丹國公司所稟請者專指該公司海線已經
  設中國地界而言若美國添設太平洋海線來華應不在此例卽安使照
  會內所云觀大北公司原意並未計及於由美至華之路設線是也由美
  至華本係另爲一路大北公司南北兩路海線皆係由華至華本係另爲
  一路大北公司南北兩路海線皆係由華至歐羅巴之路竊謂尊處不必
  竟用公文照覆或就安使原文此語函覆以俟美公司由金山三得桅枝
  卽檀香島至日本海線設成之時再行知會敝處轉飭與大北公司妥商酌辦
  似較圓融鴻章前已將美使欲爭設海線之意派人密吿大北公司屆時
  酌量通融辦理矣是否有當伏希卓裁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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