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十日論搭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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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048
颗粒名称: 三月十日論搭船章程
其他题名: 光緖七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3
页码: 十一-十二
摘要: 本文件是关于德国船搭载中国公民的章程,其中提到了德国增加罚款的细节和巴使的意见,并就中国原定的招工章程进行了讨论和参酌。文件指出,德国增加罚款是为了重惩船主,对搭乘的华民并无妨碍。巴使认为应该让代办之人先行交银作质,或者将前定的出洋之规改为任便出洋之道等,但这些想法似乎有破范圍的不便。
关键词: 搭船章程 公民 德国

内容

公函以德國船搭載東海華民章程原議如有違背罰洋銀三十圓今該
  國改增百五十圓德人用意若何究於搭載之華民有無妨礙屬飭津海
  關道詳察等因當以該國如因船主未必盡遵遂改增罰款是意專爲重
  懲船主尙於搭載之華民無礙至巴使函內所稱一千八百六十六年中
  國定立搭載之章卽係同治五年尊署與英法公使所定招工章程與搭
  載本屬兩事巴使謂宜令代辦之人先行交銀作質抑或將前定立約出
  洋之規改爲任便出洋之道等語下兩句似欲破我範圍殊有不便卽經
  函屬津海關鄭道一併察議茲據稟覆前來查該國加增罰款鄭道旣謂
  欲使華民樂附其船起見未有他意彼自罰其船主數目多寡中國亦難
  參酌自可聽之惟其原章第十條祇言報明領事查驗搭船之客未及中
  國官一字似須商令添入中國官會查等語庶較周妥此就該國章程參
  酌之說也至該道以各口洋行嗣後代辦招工擬令按人領定銀數交存
  海關爲質如有工人限滿不歸係因作工太苦查有淩虐情事以致病留
  及故者按數將銀付給該家屬養瞻並稱招工與搭船情節不同辦法應
  有區別如洋人設所招工應仍按招工章程辦理如華民自願出洋應聽
  其任便搭船仍由中國官設法嚴查先與訂明如有通同誘拐將代辦洋
  行及搭載洋船重罰各節均尙有見可備采擇此就巴使請改中國原定
  招工章程參酌之說也惟招工章程旣與英法各使議定通行似不便更
  改其交銀作質及通同誘拐重罰兩層似應趁此時併與巴使商議酌增
  則各國自可一律照辦伏候卓裁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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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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