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9875 |
颗粒名称: | 德國巴使來函附 |
分类号: | F752.949 |
页数: | 3 |
页码: | 二十六-二十七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重申了中国轮船是否能够在内河与各国航行的问题。大臣再次回答,根据万国公法并没有相关规定。然而,贵中堂提出,如果一条河流完全位于一个国家境内,那么这条河流就是该国的财产,商船的航行利益由该国自行规定章程。如果一条河流跨越多个国家的边界,那么这条河流就成为多个国家的共有财产。不同国家在沿河的船只通行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有的国家按船次完全纳税,有的国家则可以一次完纳抵免,还有的国家在河口限制船只进出口。沿河各国的立约规定也有所不同。文章列举了一些案例,如巴西的阿马孙河等,其中巴西的阿马孙河经过皇家降旨允许船只自由往来,但这些都是指准各船舶在特定河流的通行。在中国,如果准许自有轮船在内河行使权利,其他船只是否允许通行则由中国自主决定。对于长江而言,有明文条约的规定,不能以此作为例证。 |
关键词: | 内河 商船 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