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八日論土貨防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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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841
颗粒名称: 十二月八日論土貨防弊章程
其他题名: 光緖二年
分类号: D829.1
页数: 4
页码: 二十二-二十四
摘要: 本信函讨论了制定土货防弊章程与赫总税司商定新拟四条及各章程,以便更好地管理土货贩运和防止弊端。
关键词: 对外关系 土货防弊章程 土货贩运

内容

密緘以土貨防弊章程業與赫總稅司商定新擬四條並鈔寄所擬照會
  及各章程屬卽詳速酌核逐條奉覆再行照會各國等因仰見籌慮精詳
  虛衷延訪欽佩莫名查洋商販運土貨弊端百出來年長江新添口岸及
  輪船停泊起卸多處若不及早商定深虞沿途私賣影射偷漏釐稅實於
  餉源大有關礙是以煙臺會議條款內聲明另定章程九月杪威使回國
  過津鴻章諄催趕辦該使謂同治十一年議訂四條嫌太煩苛允於到滬
  後先出一嚴明告示曉喻英商鈔稿寄閱再與鈞署及各國公使籌議嗣
  十月間梅輝立過津又面詢土貨防弊告示巳否鈔寄梅云威使在滬悤
  忙擬至香港再辦近屢接上海局員來信並未聞有此說茲承尊處與赫
  總稅司密商趁日商金針菜復進口一案立章防弊洵爲機不可失時不
  可緩查土貨章程惟英國新約辦法最爲簡切周到惜不能摘出照行同
  治十一年所議於沿途查驗罰辦及杜絕改運別口之法亦甚嚴密當時
  赫德致津關陳道節略卽云定章須簡而明庶商人易於明晰若過嚴密
  恐各國不允轉涉虛論此各國至今並未復准威使斷難照行之原由也
  細譯新擬四條略采舊約新約及通商善後各口通共各章而出以簡明
  包括請單繳銷出口進口均限十二箇月出口逾限均祇罰交半稅四倍
  其逾限不抵口者罰交半稅四十倍仍是照約入官本意極慘淡經營之
  妙各國當無甚挑剔惟現在長江添口添停泊之處土貨販運尤廣若繳
  單限期太寬則商人舞弊均可在限內行之議罰之章恐同虛設應請仍
  照同治十一年赫總稅司原議本省限三箇月鄰省限六箇月遠省限十
  二箇月似較切實究竟領單赴遠省者寥寥總以本省鄰省爲大宗但將
  洋商逾限及在口銷售兩層定章嚴罰則華商賄託冒領洋商沿途私賣
  無甚便宜或可漸少至尊函謂約章准將出口回國土貨復運通商他口
  徧查條約章程似無此項明文惟自通商開口以來洋商行之巳久勢難
  驟爲禁絕赫總稅司原擬第四條轉運通商他口以便下船往外國者除
  上海一口外其餘未必有此事似應姑照所議出口時於總單註明復進
  口時由該商報明以爲逾限議罰地步又尊函謂復進口後運往外國有
  一年限外半稅入帳章程第五款僅有三箇月限期逾限卽將半稅入帳
  並無另限一年之說新約係十二箇月限而未行者茲旣倍罰則亦不妨
  展限一年鴻章悉心詳酌謹將鈞處新擬章程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
  略爲攺易數語於各條下附註管見另單繕呈是否有當敬祈卓裁此項
  章程不敢謂行之毫無弊端但非簡而明則各國不能遵從非簡而要則
  中國必致喫虧弊去其太甚法使人易從祇得如此遷就如蒙核定照會
  各國尚有駮改或仍置不答應請堅持定見竭力爭論不允不止並諄飭
  赫總稅司從旁催辦該總稅司向與各公使交密冀可尅期成議由鈞處
  刊刻通行各關認眞照章查辦冀稍補救釐稅於萬一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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