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十三日與英國威使問答節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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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824
颗粒名称: 七月十三日與英國威使問答節略附
其他题名: 光緖二年
分类号: D829.561
页数: 7
页码: 二-五
摘要: 本信函记述了威使提出滇案需另想妥善办法,要求中国所能答允及威国所能办理之事才可商酌,并要中国全答应他所提滇案优待通商三事。
关键词: 中英关系 滇案 威使

内容

十三日下午三點鐘威使偕梅輝立禧在明賈禮士來寓先謝昨日飲讌
  並索看酬對漢文節略云帶回譯出分送各國大臣問威大人昨日席間
  頌語可譯送否威云昨日到此方知是公會大讌又値 皇太后萬壽聖
  節頌揚語句未免簡略容再譯送閱看因問昨日威大人曾說滇案據各
  國公論皆以岑撫提京審辦爲是尊意卻不定要如此辦法請敎能否另
  商威云提京是各國公論卽本國將來辦法亦必以此爲第一緊要之事
  我亦不是說岑撫等可以不須提京祇要中國能另想實在善法可保將
  來此層或可通融答云向來中國大員眞有應行治罪情節始能提京訊
  辦若無確實證據其是否有罪尚不可知卽使因案牽涉祇可傳 旨令
  其來京聽候質對不能遽辦提審威云雲南重案情節甚屬支離若非
  內廷預有密信地方官豈敢擅爲我所以必欲將岑撫等提京者祇要當
  面審問明白究竟此案未出之先岑撫與騰越鎭廳有無札行密件軍機
  處總理衙門與岑撫有無密函文件便可確知是否有人主使若無確據
  仍可放岑撫回家不必將他治罪談次又將咸豐十年九月 寄諭稿呈
  出謂 朝廷密行外省總是此等話頭滇案必是一樣答云前十六年情
  形與此時大不相同你豈可妄行猜疑惟此案巳革之蔣總兵吳同知李
  都司等爲緊要關鍵若提京訊問虛實自明何必定提岑撫威云此案大
  節不在馬繙譯被戕與否總因中國看得交涉事務太輕往往欺負英人
  並非眞心和好卽使馬繙譯不死情節輕重也是一樣此事不專爲人命
  賠償實與我英國體面聲名大有關礙本國必要力爭萬不能含糊了事
  答云若將各革員問罪兇手各犯正法請 派部院大臣赴英國公館宣
  旨慰問敘述惋惜之意並 特派使臣齎奉 國書前赴英國於貴國
  體面聲名儘下得去威云若將野番正法我立刻絕交滇案初出之時我
  若卽下旗將英館各人帶同出京聽候本國作主本國必以爲是祇因沈
  中堂來說巳經回過王爺卽可奏辦遲至七八日始行奏明屢次見我總
  說可以商量辦了一年有餘毫無成議及我說到提京王爺沈中堂皆說
  萬辦不到必須另爲設法我因案擱巳久急欲了結想出八條通融辦法
  原說議妥後作爲完案而沈中堂等屢次反覆我所以罷議出京此時我
  巳接本國兩次電信諭旨令我不必結案祇應聽候本國主意不必再商
  因爲中堂現奉 特旨作爲全權便宜行事大臣來煙會商滿望中堂必
  有新樣主意不料迭次晤面說來說去無非仍是從前辦法聽中堂的口
  氣祇要不將岑撫提京還有商量答云我非說必不應提京但經中國大
  員查明岑撫並無主使確據我若奏請提京則京外大小官員及各省百
  姓必要衆議沸騰說我不是總署與我所以不便答應實爲天下公論起
  見你在中國日久必能體諒遂將總署七月初八日所發照復非另有憑
  據不能空言提京之文面交威閱畢云是與中堂一樣說法中國有 朝
  廷有百姓英國亦有朝廷有百姓公論也是最爲緊要從前我所擬八條
  本國臣民皆不滿意現在格參贊到後朝議尚未知如何若再另想通融
  辦法必得比八條所要更多更重纔對得起英國人我想若要不提岑撫
  進京倒有一法比此更好問是否派兵據騰越等城威云不是須將軍機
  處總理衙門辦事大臣換過方可保其將來比岑撫提京更好答云此語
  太無禮譬如泰西各國大臣豈能由旁人措置你實在錯怪了須另想妥
  協主意威云八條之說巳作罷論現在若要另議斷不能僅照八條了事
  卽如滇案初出時我曾向總理衙門說先將銀十五萬兩暫交我處總署
  未允至今年五月又要定一償款實數我說不能再照前樣必要加添始
  有二十萬兩之說凡事皆如此類如今要商辦法八條亦非全然不要但
  總須比從前多要英國方能答應我卻有幾箇主意尚未定妥中堂旣再
  四相商我回寓後卽爲擬就數日內將所要辦法逐條譯出送交中堂商
  辦答云中國辦事光景你也略知論理八條巳覺過分你今要添我亦不
  能禁止但必須中國所能答應及我力量所能辦到之事始可商酌威云
  中國所云辦不到及不能答應之處我亦知道卽如京城後門 禁地請
  准洋人往來一節我在京多年屢次向總理衙門陳說總云此事萬辦不
  到今年德國巴大臣在彼經過被人攔阻當赴總理衙門理論遂又准其
  來往又如英國商人數年前欲由香港至上海設立電線求我與總理衙
  門相商我因從前總署有與美國蒲公使商准之議費盡唇舌與之辨論
  始照美國原議祇准在吳淞口外躉船上安設電線柱不准引線上岸殊
  多不便商人因係我在京商訂不能不遵而丹國商人因電線現成逕由
  香港至上海租界設立並不請示中國總理衙門亦遂無說凡英國要辦
  一事必要多方推阻及至他國恃强舉行亦不過問又如上海議造鐵路
  前數年滬上官民誰不知道總理衙門見面時亦曾提及乃開辦時中外
  官員極力撓阻嗾令鄉民出頭尋鬧寶山縣令並將地保打死豈不寃枉
  大約先說辦不到者其後未必竟辦不到是不肯辦耳答云彼此總不要
  勉强條款何日可以交來威云十六七卽可譯送屆時我或寫信或派梅
  大人送來閱看但此番所要各條滇案優待通商三事均當包括在內中
  堂必須全然答應此案卽可算爲完結不必再說提京一層若中堂說不
  能商辦或看得有可商辦的有不可商辦的不妨逐條說明無庸再議我
  卽由電線奏知本國請旨定奪中堂亦可奏明回津比如中堂能全答應
  彼此照會定案我仍須進京將議准條款送至總理衙門請恭親王與各
  位中堂大人看過畫押作爲實在憑據但不得再爲爭論如仍照上年在
  津與中堂所議各事到京後又說此是李中堂所議本衙門不能答應我
  仍作爲罷論又或允爲定案而所請各條不能照辦或所辦不能實在我
  亦祇有出京奏請本國辦理那時我自另有辦法主意蓋此等案件本是
  總理衙門應辦之事所以必要逐位畫押不能全推在別人身上答云且
  俟條款交到時再爲商酌但凡中國能辦及我所能爲之事酌量答應奏
  知 朝廷似可允行如不能辦亦實無法威云我明日先將擬與中堂商
  辦各情撮敘大略意思寫一信來作爲彼此互商憑據然後再將條款擬
  出送來但有一語須預爲聲明目下格維訥巳到英京此數日內如有本
  國電報或必令岑撫等提京或另有別項辦法新議條款無論成與未成
  俱作罷論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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