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赫總稅司來函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808
颗粒名称: 譯赫總稅司來函附
其他题名: 光緖二年
分类号: D829.561
页数: 4
页码: 十六-十八
摘要: 本信函记述了赫总税司与马税司之间通信往来,讨论通商章程和国际事务。提到派遣大员商榷,威大臣前往烟台,议妥事务。重视海防和和气相处。
关键词: 中英关系 赫总税司 通商章程

内容

赫總稅司閏五月二十五日在上海寄津關馬稅司洋文信一總稅司閏
  五月二十四日早辰到上海下半日見過威大臣二威大臣仍是從前一
  樣意思業經全行報明本國聽候本國主意格參贊巳於閏五月二十五
  日起身往本國去了三威大臣大約過一箇禮拜要往煙臺四如中國
  派大員往商威大臣必可見他但所奉 上諭若僅如從前妥商馬嘉理
  一案字樣尚覺不彀該大臣須奉有全權便宜行事之 諭旨此大員必
  有新樣主意商辦事件要大方不要讓一步又站進一步若不照此辦理
  雖 派大員往商亦徒枉費工夫五聽威大臣口氣所議部院大臣往英
  使公館宣述 諭旨一節若僅派一正一副太少必要多派英國方覺好
  看體面六聽威大臣口氣英國實在看此事甚爲要緊恐不肯從權輕易
  了結七遣派使臣至英國一節總稅務司巳經累次向總理衙門陳說平
  日各國皆派欽差駐劄他國爲照應本國交涉事體遇有辨論之處可將
  本國辦法意思說明現在雲南重案雖派使臣可望有益但該使臣必自
  知所說之話俱係確切可靠纔能有濟若該使臣所說之話日後威大臣
  呈出憑據英國查明該使話內有不符之處轉致有損無益八總稅務司
  再三籌畫擬求李中堂奏明請 旨卽 派李中堂一人或 派李中堂
  同別位大臣到煙臺與威大臣會商 諭旨内要敘明辦理此事可有權
  柄作主無論若何辦法可以作爲定準如此或能辦結總稅務司雖不敢
  保其必定但十分盼望李中堂願照此辦理別位大臣往煙臺不如李中
  堂親自一行若奉 旨准應請於六月十二三日到煙不宜過遲誤事九
  總稅司所議通商章程於閏五月十四日呈遞總理衙門有四樣辦法內
  第二辦法威大臣尚謂妥協至添開口岸除宜昌溫州北海三口外總稅
  司意見求添蕪湖一口從前本准蕪湖開口現又不准大有妨礙外人皆
  謂李中堂是安徽人不肯添開十西國情形現爲土耳其亂事日有變動
  英國朝廷情願趁此機會呌別國看明白該國力量旣能在西洋做主又
  可在東方用兵隨意辦事十一現因威大臣擬六月初四五日至煙臺所
  以總稅司暫駐上海等候惟此事關係重大總稅司再四求李中堂六月
  十二三早到煙臺若此次不在煙臺議妥不但英國以後必添要多款難
  保各國不一律要求又二十六日總稅務司來信是日總稅司又見威大
  臣並在別處查明目下實在情形所有二十五日信內第十條所說之話
  眞實可靠英國有意乘此機會使別國知道旣能防備西洋尚有餘力來
  中國保護聲名若李中堂到煙臺同威大臣商量明白威大臣卽可奏報
  本國請英國照所商量辦法了結此係盡頭一著若不照此議實無別項
  和睦辦法威大臣不願在上海躭擱又不肯在上海商量又不肯回天津
  回北京就是李中堂往煙臺必要替中國設想從前兩國交涉利害光景
  比對目下强弱情形處以和氣大方所有不免相讓之處不妨善讓莫要
  推辭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阅读

相关人物

吴汝纶
责任者
李鸿章
相关人物

相关地名

天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