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八日與英國威使問答節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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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789
颗粒名称: 五月二十八日與英國威使問答節略附
其他题名: 光緒二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6
页码: 二十七-二十九
摘要: 这段文章是关于鸿章与威使关于滇案的再议情况。根据文章内容,威使与鸿章在会面中商议滇案的处理。威使表示对在京商办滇案的劳苦表示感谢,但表示不再愿意商议八条。鸿章就将马嘉理一案商办的意愿进行了表达,并希望就此案进行商讨。威使坚持不愿再商议八条,并提到之前在总理衙门商议的情况。
关键词: 滇案 商议 外交

内容

二十八日早七點鐘威使偕繙譯官禧在明來署接見就坐問威大人連
  日在京商辦滇案極爲勞苦威使稱謝因告以昨日總理衙門有信與威
  大人屬爲轉交因取出總署二十四日露封一信交閱畢威云此項信件
  甚多全是假話不必深論告以現奉 旨派我與威大人將馬嘉理一案
  妥爲商辦正欲往拜今承先施卽可就近相商此案威大人究欲如何辦
  法威云現在無可商量問威大人在京曾有八條節略由總署會議多次
  何妨再爲商量威云我巳函致總署將八條節略取回作爲罷論現在我
  不願再辦了問威大人所要八條迭經總理衙門面商多日巳允爲照辦
  祇第六條須與各國會議是此事已有成說且係威大人自已所定章程
  何以又說不要商辦威云我前在總理衙門商議一係條約第四款如何
  優待駐京大臣一係第二十八款如何整頓通商事務因沈中堂等皆言
  不能商辦所以定此八條原係通融從輕辦法總理衙門商議數次多方
  磨折屢有反覆嗣於二十三日來函内始有一律照辦字樣是日梅正使
  往見各位大人交閱預擬奏底所敘情節彷彿係我專爲兇犯等乞 恩
  與我原意全不相對似此何能保其將來又照會文稿太空滑總署又以
  賠償一節內有應由英國作主之語與本署所論不符云云豈非有意遷
  延欺待視爲泰西小國無關緊要我因此不願再商決意出京此時無可
  商量告以我係奉 旨與威大人妥爲商辦如總署奏底不合你的意思
  儘可會商酌改照會文稿亦可照梅正使在總署簽改之意酌量改正此
  事必須彼此平心設法商量不可著急生氣致傷和好威云我非生氣然
  八條之議一定作爲罷論不必再提中堂奉 旨是會商馬嘉理一案我
  想英國官員在中國地方被中國官員設謀害死派員査訊後仍無實在
  保護憑據我心實爲難甘我在京時曾經三次照會恭親王請將全案人
  證岑撫臺蔣總兵吳同知李珍國及騰越紳衆等提解到京審辦總未接
  到覆文我意並非欲重辦人犯不過要訊問明確爲保其將來起見今若
  再在津復議八條不但爲天下各國輕視更何能力保將來本國亦斷不
  能答應中堂若要商辦祇須將此案官犯能否提解請由王爺照覆與我
  我至上海卽由電報奏明本國並派格參贊將全案文卷齎回英國聽候
  本國酌辦此時我與中堂無所用其商量告以中國向遇各省重大案件
  旣經派有 欽差前往査訊得有切實證據卽可定案從無再行解京覆
  審辦法且雲南去京萬里騰越又距雲南省數千里若全案人證解京不
  但程途迢遠紳民無此盤費且恐民心激動以後通商事情更爲難辦岑
  撫臺本無主使確據現又丁憂回廣西原籍若紛紛傳解勢非年餘不能
  到京徒形擾累躭誤於事無益不如仍就八條商定辦法卽將正案議結
  以後各口通商更爲順手豈不較爲妥善何必堅執已見令中國爲難威
  大人向來辦事甚講情理於中國辦案情形尤極熟悉今獨不能彼此相
  諒善爲處置乎若八條果能商妥卽是保護將來之法與貴國商民均爲
  有益威大人何以又不願商辦威云我巳定見八條不必再提若說滇案
  不能提京何以甘肅成祿浙江楊乃武等案均可提京祇爲是傷害外國
  人與傷害中國人不同耳告以甘肅浙江距京較近且牽累人少不比滇
  案距京太遠且牽累人多並非有中國外國之分我旣奉 旨與你商辦
  你不要令我爲難威云祇請恭親王將實情照覆我卽可據情轉奏中堂
  亦不致爲難且中堂雖有商辦之責並無答應之權卽如去秋在津時中
  堂亦是奉 旨與我商辦我要請 責問岑撫臺 諭旨發鈔中堂允爲
  奏辦及梅正使向總理衙門問及沈中堂云李中堂雖然答應本衙門仍
  須酌辦可見與中堂相商並無益處答以我上年九月内到京與總理衙
  門商議 奏准 明發諭旨宣示保護外國人可見我所辦之事處處對
  起威大人今旣奉 旨會商若能商定必可算得何以尚不相信許道在
  旁云威大人若不相信不妨彼此先寫憑據云說到必須做到再行商辦
  威云不必告以八條辦法甫經威大人與總理衙門商有眉目一旦又作
  爲罷論此不可謂是總理衙門之錯威云我非不信中堂實信不過總理
  衙門所說之話所辦之事全是騙人甚不佩服此八條卽算我擱置之錯
  我亦不辭我始終並未寫在照會內本非正辦我今晚要上輪船明早開
  行卽赴上海候本國信息現在並無別樣辦法鴻章見其詞意過於決絕
  當向再三開導反覆勸慰請其暫留數日以便熟商威云滇案除提犯到
  京外別無辦法但此外尚有重大應辦事件將來若欲商量必須於八條
  外另爲議辦且須專派全權便宜行事大臣前往上海與我妥商定局如
  條約第四款二十八款之類皆要一定辦法不得再候總署回信我不願
  在津會商亦不必苦留向來中國所辦外交之事全是外攘之心要將此
  心全行改變方能濟事言畢卽起身告辭鴻章因與訂明請其暫緩開船
  准於二十九日上午七點鐘前往答拜該使云我實不能等候了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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