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八日報威使過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787
颗粒名称: 五月二十八日報威使過津
其他题名: 光緒二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4
页码: 二十五-二十六
摘要: 这段文章讨论了威使与总署关于滇案的再议情况。根据文章内容,英使反复悄然离京并计划挽回威使,引起了关注。尊处命许道前去了解威使何时到达津门,与鸿章进行商谈。威使于二十六日晚到津,与许道见面,表达了对滇案的不满和不愿再与总署商议的意愿。总署则表示已经照会过总署前议,但总署认为八条不能再商议,并指出李某去年有参与会商的责任。
关键词: 滇案 商议 轮船

内容

連奉公函鈔件以滇案籌議漸有歸宿正深盼系二十五六日復奉鈞函
  知續議八條已大致就緒英使忽又反覆悤悤出京屬於到津時設法挽
  回旋卽欽奉 寄諭飭令就近妥爲會商等因事關大局亟應竭力斡旋
  當屬許道鈐身往探威使何時抵津卽攜鴻章名片先與晤商道意該使
  於二十六日嚮晦到津許道卽於二十七日已刻往見該使憤怨形於詞
  色謂日內卽附輪船往滬滇案除提京外別無可商雖已接總署照會恭
  錄 諭旨令與李某會商但在京爲此事議論兩月毫無就緒已照會總
  署前議均作罷論未便再提况李某去年八月曾奉會商之 旨而於議
  請 明發諭旨責問岑毓英一節究未發鈔其權力不足可知事至此時
  更無可商辦許道謂公事且不必論威大人素與李某尚有交情彼到京
  時必往拜兹威大人過津諒無不枉駕之理該使强而後可約於二十八
  日七點鐘來晤是日辰初該使帶同繙譯官禧在明到署辨論兩時之久
  多方籠絡請其留津數日商辦該使堅稱此次在京數月屢爲總署所騙
  忽允忽拒所議八條原欲從輕通融辦結乃梅正使攜交總署預擬奏稿
  及照會各國文稿與渠意全不相對總署函稱八條一律照辦乃是面子
  話於渠意並非照辦我已照會聲明作爲罷論不再續議今若在津復提
  此議令天下各國皆笑罵斷斷不能貴處若會商馬嘉理一案我已定見
  除將岑毓英等提京覆訊外無可會商之處詞意極爲決絕且稱若要會
  商則將來另議條款甚多不止八條你亦不能作主且須奉有便宜行事
  明文能說必卽能行勿庸再候總署回信及請 朝廷酌奪語多悖謬鴻
  章隨問隨答逐層開導該使並無絲毫鬆動口氣遂悻悻辭去云今晚卽
  上輪船鴻章固留少緩一日明早往拜再談該使謂不能稍待現擬令許
  道往商美領事代爲婉留如必登舟當再於傍晚前往答拜然窺其意堅
  拒固閉無可轉圜誠如二十五日鈞函所稱在津議論較之在京局勢更
  迫商辦自更爲難固已明見萬里矣前屬轉交威使公函一件業經面給
  該使閱畢置弗深論謹將本日問答撮要另記大略奉呈鑒核俟威使啓
  程離津卽行據實覆奏儻續得晤談或有轉機再爲詳報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阅读

相关人物

吳汝綸
责任者
许道
相关人物
李鸿章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