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四日論滇案並吳淞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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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782
颗粒名称: 四月四日論滇案並吳淞鐵路
其他题名: 光緒二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4
页码: 十九-二十
摘要: 这段文章是对滇案的讨论。钧司钦悚表示感谢对滇案办法的商议,希望能够全面审查材料,并呼吁对李珍国的罪行进行深入调查。他指出,从滇案一开始,威使和钧署都明确指出了李珍国的责任,但格参赞到滇后并未提及李珍国。
关键词: 滇案 李珍国 调查

内容

鈞函商及滇案辦法仰蒙虛懷諮度欽悚曷任此案供招全卷並摺片等
  件已據家兄鈔寄其歸罪李珍國一人原屬情眞罪當聞研訊至十五六
  堂堅不承認及以紳衆呈出原函相質但云無此亦不與紳士辨白其情
  可知尤可怪者自滇案初出時威使迭次照會鈞署皆指明李協臺或李
  四所爲是其最著意處而格參贊到滇言不及李亦不索閱其致紳士原
  函聞貝繙譯與丁道士彬密語有李珍國並不在場之說或係緬甸國王
  預爲屬託新街領事從旁解釋均未可知日前梅輝立過津僅云李珍國
  上司尚有主使之人問李珍國可輕辦否伊云如有憑證自亦未可輕辦
  語尚持平茲接滇中家信詳述顚末殆莫測所由來惟思外間査辦旣經
  如此定讞鈞處自應一氣呵成威使果有輕貸李珍國之意我尤要據伊
  照會據其憑證筆舌相持務在嚴辦以昭公道俟彼徐爲轉圜再歸到減
  罪議䘏地步則一落千丈强矣至紳團預謀罰不及衆彼當無甚苛求所
  不忘情者滇省官吏耳彥卿旣以憂去官又無主使確證責備當可稍寬
  蔣革鎭吳革丞於紳團及李珍國等謀阻英人事後諉爲不知究難憑信
  星使疏中雖略開脫然未能預籌迎護又不趕緊拏辦等語亦爲將來擬
  罪張本似須並坐以遲延貽誤之咎該使雖尚不滿意比之津案並非深
  文或者稍殺其怒至格參贊瀕行指出幾條問難經家兄等面加辨駮彼
  亦不復深求貝繙譯在旁忽云如此辦法我國家斷不答應又聞二月二
  十八日星使至格貝處送行貝繙譯密語丁道云我們到新街卽寄電信
  回國必大不如意將來事不可知自是伊等恫喝常態梅輝立亦云格參
  贊到緬後寄電信往本國請示或回倫敦或回北京尚候本國之命略與
  貝言相符鈞處現給威使照會稍作停頓靜以待動極佩老謀惟全案旣
  奏到京巧遲不如拙速仍祈早日訂期商辦免致停留長智實爲至幸租
  界免釐添開口岸等事必藉此要挾擠逼然皆與滇案無涉自應分別辦
  理梅輝立前稱威使與鈞處齟齬太甚謂辦事不肯推誠又不爽快彼族
  性情堅韌豈能事事如意原無足較鴻章略將尊處爲難苦衷詳切開導
  並令轉告威使以後務與和氣商量勿存成見此案關係大局尤賴相機
  操縱委曲求全設法妥結曷勝懸系翹禱之至上海鐵路一事鴻章已密
  致幼丹制軍及馮道商酌買回自辦刻接馮道二十七日來信與梅使議
  有端倪但未合攏昨美使西華過津略與辨論伊卽係主持創議之人據
  稱應請准令洋商承辦照各國通例由中國抽納捐稅十年再照原價收
  回梅使亦有此議鴻章未之許也蔡知事條陳見過似德使非能排難解
  紛者其云總署遙執於上蓋不知大疏有妥籌歸宿之說耳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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