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二日議覆赫總稅司條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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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781
颗粒名称: 四月二日議覆赫總稅司條陳
其他题名: 光緒二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5
页码: 十七-十九
摘要: 这段文章是关于税务和商务的讨论。总税司提到了税收和征税的情况,并提出了减免关税和釐金的建议。对于商务和诉讼案件,总税司认为需要详细核审,并呼吁制定新的章程和律例。他还谈到了华人和洋商之间的法律问题,以及引进外国律师的建议。
关键词: 税务 商务 诉讼案例

内容

鈔示赫總稅司申呈兩件令將各條可行不可行及可行而能否辦到詳
  細核覆等因恭繹簽出各節詳審周密毫無遺議該總稅司所最著意者
  在商務第一議故長言之不足復續陳把握憑據以爲慫慂停止釐金之
  計立言似頗得體然細加覈算該總稅司謂照同治十三年徵稅大數比
  較計八宗貨稅連洋藥加稅可收至一千九百餘萬兩以抵各省釐金一
  千萬兩尚短數百萬殊不知各省常稅釐金每年奚止千萬鴻章約略核
  計近雖半稅單暢行釐收漸絀合之通年總在一千五六百萬卽如所言
  以稅抵釐所損將近千萬於 國計大有關礙若釐卡不撤進出口貨除
  絲布等八大宗外其餘洋土各貨徵收無幾必尚不敷開銷况以政體而
  論謂關稅宜徵則各貨當一律全徵謂釐金宜免則各貨當一律全免乃
  或進出口徵稅或進出口免稅或免徵內地稅釐或全徵内地稅釐辦法
  紛歧徒爲利益洋商起見政體奚在則此議之不可行也明甚商務第二
  議第四議鈞處簽駮甚明惟謂其第三議有可擇而從者蓋與現行條約
  章程略符無庸大爲更張可否卽照此議與之詳細酌定該總稅司末論
  中原有若於各項各議揀擇而行亦無不可之說也至現因籌議稅釐而
  推及訟件政務該總稅司雖云商務不行訟件無不可訟商兩項不行政
  務無不可揆之各國似難盡允卽質之威使亦未必謂然茲奉簽示以訟
  件及政務之第一議頗爲周密尚可酌行幼丹制軍來信亦以廷訂律師
  堪以試辦査中西律例迥殊本難合一若如所議另立通行章程詳細規
  條勢須舍中就西欲參用中律西人必不能遵似可向英美等國索取律
  例成書派人譯出斟酌損益凡通商各口交涉訟案皆按西律判斷其內
  地交涉重案亦可比照定讞則罪名輕重均歸一律華民可免喫虧西人
  亦無藉口其理案衙署應責成關道總辦由道延聘外國律師如機器局
  雇匠目各營雇敎習之式惟向來領事斷案多先與洋商私議商人肯遵
  領事方敢定斷否則惟徇商人之請多方狡執夫領事尚不能强制洋商
  似中國延雇之律師卽稱公正亦難免偏護洋人之弊但旣立有通行定
  章循照酌辦自較領事會審稍有把握北洋三口訟案較稀可暫緩設應
  俟上海等處試行有效再爲仿辦至訟件第一議内云定案時毋庸待犯
  罪人自行認供祇有確鑿憑據亦可辦罪此係西國辦案定法目下滇事
  李珍國一犯威使如以並未認供爲辭似可執此例折之訟件第二第三
  議與現辦章程略同第四議彼此辦法互相通知凡辦理交涉之案無不
  通知者但難得明白耳至政務第一議大致與泰西各國通例相合今外
  國人歸中國官管理其注意在行各項新法於內地斷不願與華人同守
  中國之法其勢似難於驟行此事准辦須大變更必各省皆自用機器開
  礦自造鐵路電線而後可必訟件通行規條議定而後可必內地裁併釐
  卡而後可若照目今規制洋人斷不遵改萬一肯遵則流弊百出口舌滋
  多鈞論所謂有虛名而受實禍也竊疑通商各口旣開斷不能驅之使去
  數十百年以後必要辦到洋人歸華官管束而後相安無事現在中外政
  教法律迥殊旣不能强洋人以就我又不便改華法以就洋似不若仍舊
  貫之爲愈矣至洋人不歸華官管理則通行各國漢文約本固難遽定彼
  此互相換允章程未必肯添五年各國一齊脩約尤未便准行其二三四
  議可置勿論謹就管見所及敷陳大略伏候鑒裁日前梅輝立過津面稱
  滇案奏報到京去秋所議整頓各口稅釐事宜必須就此定議鴻章謂各
  口通商皆有約章可守實與滇案無干若議變通盡可從長熟商奚爲藉
  端要挾以相擠逼該使嘿然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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