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三十日論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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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763
颗粒名称: 十月三十日論滇案
其他题名: 光緒元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4
页码: 二十二-二十三
摘要: 这段文章是一封关于滇案的信函报告。信中提及威使将于二十五日到达津,并在二十七日与鸿章会面讨论各项事务。信中还提到了派遣格参赞、贝翻译、副领事达文波等人前往滇省的情况,并描述了马嘉理案的细节。
关键词: 滇案 通信 报告

内容

十月十四日函報威使日内過津該使遲至二十五日始到約二十七日
  來晤鴻章於二十八日前往答拜二十九日並令許仲韜觀察往晤所論
  各事綦詳不及徧記縷述茲撮其要者奉陳淸聽該使謂抵滬後派格參
  贊貝繙譯及副領事達文波先後啓程由蜀赴滇屢用電報通信本國猶
  恐不知此案辨論詳細情形因令愛參贊攜帶全案文牘附輪船馳回英
  都面稟一切並由電信請示國政准我暫假回國丞相德以辦理各節均
  妥滇省正案未了屬令暫留祇得仍回京寓意頗怏怏問敝處近得家兄
  信已到滇否告以接十月初六日貴州普安廳來信約十五六日必至滇
  省問滇案實情何如告以尚未抵滇莫知其詳卽抵滇後細査確訪亦甚
  需時但昨有滇中人來詢知岑撫臺已派員拏獲劫殺馬嘉理案內兇犯
  十五名解省候訊均係野人内有兩名在途傷故並有搜出馬嘉理所騎
  馬匹及零星臟物李珍國亦來省備質未知確否該使怫然日如此大案
  經十箇月之久仍說是野人劫殺豈非虛誑馬匹臟物皆易裝點更算不
  得我於本年七月二十日照會總署文內證據業已備載可一〓覆按岑
  撫臺至今仍執前說明是他的主使不得不曲加掩飾恐令兄到後亦不
  能査出眞情我已告知格參贊到滇奉勸令兄不要輕易殺人如査問不
  實格參贊飛信與我再作道理恐將來斷要失和鴻章告以家兄到後諒
  能訪得實情汝未可憑一面之詞卽先定讞格參贊旣去諒諸事可以作
  主該使謂他不能作主仍聽我的主意復告以案外各事汝已與總署議
  妥祇正案未結將來無論如何實情岑撫臺是中國有功勞能辦事之人
  汝須格外通融體諒若非伊主使照例亦應有失察處分該使問失察處
  分若何告以向例交部議處是公罪或罰俸或降級留任該使謂此案査
  得證據多端皆說岑撫臺主使我處尚另有憑據此時未便給閱果爾則
  須同提督成祿一例若實非主使降罰處分亦不必了我想有箇通融辦
  法勿殺一人現旣尚未知實情也不便明說望速信致令兄査訊明白後
  無論兇手係漢民係野人切勿妄殺俟我與總署妥議又秋間議定各事
  及各省未結要案務請總署早日逐件議辦勿待催問則中國已顯出守
  信脩好實據將來滇案結時我可通融商量我此次赴京拜會總署亦絕
  不催索惟願此案能趁我在京議辦妥結必於中國有益若愛參贊到英
  都後或另派員來華或放我回國則反覆更多等語該使擬初一日啓程
  赴京所有未盡語意容屬仲韜隨後北上面稟並將該使所稱緊要各節
  密致家兄酌辦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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