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十三日請酌允威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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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742
颗粒名称: 七月十三日請酌允威使事
分类号: D829
页数: 5
页码: 三十四-三十六
摘要: 本文记述了这是关于李鸿章与威妥玛使臣在天津会谈的内容,涉及到威妥玛使臣要求保护滇案的凭据、印度派人到云南、通商等问题。李鸿章提出了滇案处理的五条办法,包括派遣使臣赴英等事项。最后,李鸿章提到梅辉立赴京请示,希望威妥玛使臣能够进京谈判,并希望给予一二件事情以便威妥玛使臣有转场再劝其进京,希望最终能够达成协议。
关键词: 滇案 通商 派遣使臣

内容

梅輝立與威使迭次在津晤談情形大略相符其曲折處尚有未盡脗合
  鴻章因於初十日談次面屬威使寫一詳明節略送來十二日該使派參
  贊格維訥來署齎交洋文節略一册當令精通洋文之曾恆忠譯出呈覽
  玩其詞意皆從前屢次說過結尾數條一來往交際須准中外大員互相
  來往卽梅使所云第六條也一條約令各處遵守通商要改變法則卽威
  使初三初十曾經談及此皆與滇案無涉者也至議滇案辦法約有五條
  一格參贊往滇要保護憑據一印度派人到滇亦要護送憑據其注意係
  在騰越滿雲與巴謨交界巴謨在緬慎省奏報滇所交界係屬缅境稱新街是也岑彥卿前奏此案
  未結之先勿准英人由滇赴緬是以鈞署前復威使遇有不能逕達處所
  勿稍勉强自是將就滇中之意據格參贊面稱聞滇省調重兵絷滿雲一
  帶新聞紙亦有此說是以該使等懷疑必要派隊護送憑據以免意外失
  事且欲得體面壯聲勢也鄙見今旣立意不與開衅似可允行或由尊處
  奏明請 飭滇省遵照一面酌給照會爲憑一請 朝廷降旨詰責岑撫
  臺並未提明議處若何似立言尚易得體該使所最著意在此如可不必
  議處似不妨請 旨將此案原委妥敘一徧先行發鈔以安其心一 派
  遣使臣赴英鈞意須此案了結以免多方刁難洵爲卓見惟該使持之過
  急或可先允酌派俟派定有人料理啓行當巳在滇案結後亦無慮使臣
  到英或被刁難至繞道印度會議通商自應婉詞堅拒一遣使駐英請
  明降諭旨似亦無甚失體或可允行以上皆就譯出英使原文妄加擬議
  雨生中丞所見亦同是否有當敬乞核定惟洋文譯出漢文間有歧誤茲
  並將威使畫押蓋印原文十二紙附呈請飭同文舘精於英文者再行照
  譯以便査考庶較梅輝立口傳之話更爲的確至尊慮通商固日後所難
  禁此時滇案尚無頭緖若我遽許議章俾先占便宜若滇案能照第三條
  處分並初六日密函所稱査辦兇手等辦法尚不至大吏失體計亦良得
  等因査威使初十面談云通商有利益與否原不可知亦非必欲開通商
  口子但須定准往來章程梅輝立初八日面稱須與印度商定雲南邊界
  貿易章程是其處心積慮概可想見茲若於可允者暫允一二件其准往
  來通商與否令俟案結後再議或姑允其往來而徐議通商似尚不觸不
  背又尊慮六條到手或又於完結滇案辦法別有要挾如僅止撫卹赔償
  尚不失體須防其執議處爲據更生別端等因屢探威使口氣不能無憾
  於彥卿而銜恨騰越文武尤甚似大吏除照例議處外不至苛求卽苛求
  亦不能答應將來査明騰越鎭廳果有主使調兵情節自須酌量懲處似
  不必如天津府縣之重辦其餘亦不過拏兇議赔皆係辦案正文應有必
  須盡有卽生別論當能隨時駮辨據威使持示該國電信云赔款一節暫
  可緩議聞各國有訾其索銀十五萬爲非者目前彼所要求全在體面上
  說我姑以體面予之將來赔䘏或得減輕又尊議滇省若准通商應僅於
  邊界設領事官仿照恰克圖成案限制等因査威使初十日談次鴻章曾
  略舉滇省議論相抵該使卽援引俄國陸路通商之例將來議准時必應
  仿照恰克圖案酌辦似須由滇省督撫察度情形妥議章程現在劉岑兩
  帥固未辦過交涉要件卽家兄亦於洋務太生前方函請商調薛覲唐侍
  郞就近赴滇會辦未知果否若議通商來往章程似非得覲唐權督不易
  就範仍乞留意總之梅輝立赴京請示務望鈞處裁酌允給一二事俾威
  使得有轉場再勸其進京隨時妥議冀有歸宿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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