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十一日論滇案勢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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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740
颗粒名称: 七月十一日論滇案勢迫
分类号: D829
页数: 2
页码: 三十-三十一
摘要: 本文记述了李鸿章与威妥玛使臣和梅辉立进行了会晤,讨论了云南一案和威妥玛使臣提出的要求。威妥玛使臣仍与前几次会谈的情形一样,要求派遣大臣赴英国,以及滇撫失于觉察未能保护各有应得之处。威妥玛使臣所请求的六条要求,李鸿章认为非外间所敢擅拟,并认为应该秘密迅速请求皇帝批准,并依赖强大的力量来主持大局才能扭转危局。此外,李鸿章还提到威妥玛使臣曾说过所拟的办理方法若出自钧意,不待该使等勉强要求最为得体。最后,李鸿章提到雨生中丞因病不能支持会谈。
关键词: 李鸿章 六条要求 钦差大员

内容

初十日巳刻威使偕格維訥梅輝立同來會晤至午正方散彼此問答大
  略另紙撮記呈覽威使語意仍與前數日所談情形相等彼旣派梅輝立
  赴京向鈞處請示自不肯在外間商辦且所請遣派大臣赴英國及滇撫
  失於覺察未能保護各有應得之處皆該使著意所在絲毫不肯延緩似
  須密速請 旨定奪尤非外間所敢擅擬梅正使約於昨晚由水路北行
  四五日到京務乞先事籌維俾免決裂爲幸此案情節本極支離關係亦
  甚重大從前猶可虛與委蛇以待査明酌辦今巳半年該使愈偪愈緊初
  到津時尚說要進京商量尚說格參贊稍遲赴滇茲則謂接其本國文書
  立意先要一定辦法確實憑據再取進止語甚決絕非賴大力主持不能
  斡旋危局也就其所求六條尚非皆不可行鴻章與雨生中丞籌議惟遣
  使順過印度一節恐有挾持或以使臣齎有 國書未便由他處會商公
  事爲詞允遣使而不允會商印度似亦情理其餘並請妥速酌定詳告威
  使一面示知敝處事機緊迫絕非宕緩所能挽救尊處若再虛宕該使勢
  必揚帆離津屆時卽令鴻章等從旁轉圜彼亦必不肯將就豈非徒多轉
  折昨日談次威使曾言所擬辦法若出自鈞意不待該使等勉强要求最
  爲得體此則談言微中卓裁以爲何如雨生中丞連日嘔吐大作委頓異
  常昨與威使坐談稍久竟不能支知念附及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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