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日津案四犯減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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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577
颗粒名称: 八月二十日津案四犯減緩
其他题名: 同治十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3
页码: 二十一-二十二
摘要: 这篇公文是关于天津误杀俄人案的四名罪犯的处理决定。李鸿章在六月十五日的回复中,提到俄国孔领事未通知此案,因此需要等待公使来文才能进一步处理。后来,孔领事回信称已得到倭大臣的信件,要求将四名罪犯的罪名详细剖析并会商定议。李鸿章指示天津府马绳武根据这些信息,拟定了四名罪犯的罪名,并建议由孔领事转达公使。最终,李鸿章决定将此案与地方命盗案件区别处理,并由天津府详细审理后报送刑部核覆,同时通知各衙门通融汇办。
关键词: 天津 误杀 俄人

内容

鈞函以津民誤殺俄人案內四犯減等分別辦理應於俄使到津時由鴻
  章與之晤商酌定以了此案並是否卽憑該使口說奏結此案抑須復飭
  馬守等取有孔領事一據再行具奏等因當經鴻章於六月十五日復函
  內附陳俄國倭使到津次早卽赴煙臺並未知會等情諒邀鑒察査孔領
  事旣曾函復馬守以此案未奉公使來文足見口說不可爲憑必須有彼
  處如何回復明文方可據以辦理先於本年五月初十日據天津府馬繩
  武稟據俄國孔領事函稱接奉倭大臣來信屬將四犯罪名一節詳細剖
  晰並請該府來署會商是此案已經倭使委之孔領事自可由該領事會
  商定議旋飭馬守於五月十五日酌擬四犯應得罪名將田二張國順二
  犯開列兩條一係照鬭殺而誤殺旁人者之律從重定擬一係照故殺而
  誤殺旁人以故殺論之律定擬其段大項五二犯罪名另立一條減等各
  擬軍流開摺函請該領事轉達公使遲久未見回覆直至八月十八日據
  馬守將日內與孔領事來往信函開摺稟送前來據該領事函稱倭大臣
  過津時本欲來署面晤因連日隂雨路滑未果所有四犯罪名卽可照摺
  開定擬又經馬守將田張二犯嗣後遇赦早遲難必應准於三次緩句後
  卽予照例減發等語具函申說該領事接信後更無異詞査此案田二張
  國順二犯擬以故殺而誤殺旁人之律雖以故殺論斬入於情實而究屬
  誤殺情有可原將來三次緩句應予減發此係中國自行照例辦理之事
  原不必與彼族添出辨論卽辦理秋審入於情實候決之犯緩句一層臨
  時出自 聖恩予以矜原固無先行聲敘之條而此案與地方命盜案件
  不同且已與該領事等商定若由刑部核覆深慮其中轉折未晰擬仍飭
  由天津府詳經天津道會同海關道勘轉敝處卽據情分別奏咨辦理一
  面行知臬司附入本年秋審卽已無及似可由鈞處隨時知照各衙門通
  融彙辦茲將馬守三次鈔函錄呈核示仰慰蓋襄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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