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9577 |
颗粒名称: | 八月二十日津案四犯減緩 |
其他题名: | 同治十年 |
分类号: | D829 |
页数: | 3 |
页码: | 二十一-二十二 |
摘要: | 这篇公文是关于天津误杀俄人案的四名罪犯的处理决定。李鸿章在六月十五日的回复中,提到俄国孔领事未通知此案,因此需要等待公使来文才能进一步处理。后来,孔领事回信称已得到倭大臣的信件,要求将四名罪犯的罪名详细剖析并会商定议。李鸿章指示天津府马绳武根据这些信息,拟定了四名罪犯的罪名,并建议由孔领事转达公使。最终,李鸿章决定将此案与地方命盗案件区别处理,并由天津府详细审理后报送刑部核覆,同时通知各衙门通融汇办。 |
关键词: | 天津 误杀 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