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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附各約協議曾組織大綱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369
颗粒名称:
附各約協議曾組織大綱
分类号:
D693.2
页数:
5
页码:
五十五-五十七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乡村自治组织的设立与运作。村协会议会由各村选出的会会员组成,负责处理乡村公共事务和争端解决。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定期召集,各村会会员到会人数过半即得开会,会议决定对各村具有同等效力。此外,文章还介绍了村协会议会的选举和连任规定、议事范围、议事规则以及与其他机关的合作等方面。
关键词:
磁县
村协会
公共事务
内容
第一條 各約皆得設立協議會以爲鄕自治之試驗
第二條 本會以全約各村舉出之會員組織之
第三條 本會由約長擔任組織成立會所設於某村由全體會員公議依多數表决之
第四條 每村應舉出會員二人爲名譽職由各村村長佐按照各村協議會組織大綱
第五條所定資格召集合格村民公同選舉俟舉定後報吿約長聽候召集
第五條 各村將所舉會員報齊即由約長定期召集公舉正副會長
第六條 本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爲名譽職由全體會員選舉之
第七條 正副會長曁會員均以一年爲任期但期滿再被舉仍得連任
第八條 本會職權如左
一 興辦本約各村公共利益事宜
一 處理本約各村因公務爭執事宜
一 承辦縣公署曁其他機關委任辦理之各項公務
一 平息本約各村村民關於民事之一切訟爭
第九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由會長定期召集之但有要事時得由會長臨時召集
第十條 本會公議事件取决多數其當場不同意之少數有服從多數之義務可否同
數時用拈鬮或抽籤法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議决事項本約各村均應一體遵從不得以該村會員未表示同意即
行反對該村會員已同意在會塲公决之事件該村村民更不得再持異議
第十二條 開會時各村會員到會人數過半卽得開會如有某村會員未到所有會場
議决事項對於該村亦發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會所議關於本約各村例行事件得議决自辦如係關於興革事宜議决
後應呈請縣公署核示倘縣公署認爲不當者得將議案撤銷或令覆議
第十四條 以上各條係組織大綱各約設會時應另定細則呈縣備案
第十五條 本會至實行鄕自治時卽行取銷
各村協議會組織大綱
第一條 各村皆得設立協議會以爲村自治之試驗
第二條 滿五十戶以上之村莊得自行設會其不滿五十戶者得與附近村莊合倂設
立
第三條 本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爲名譽職由會員內公舉之或由村長佐兼充亦可
第四條 正副會長以一年爲任期但期滿再被舉仍得連任
第五條 村民在二十歲以上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皆得爲會員
一 在本村居住滿五年以上置有田產者
一 能識文字通達事理者
一 本村辦公人員
第六條 村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爲會員
一 無恒業無恆產素不務正者
一 有不正當之嗜好者
一 因案曾受徒刑者
一 因案褫奪公權尙未回復者
第七條 本會設評議員若干員爲名譽職其人數由各本村按照戶口繁簡自定之但
至多不得過八人
第八條 評議員由會員投票公舉以二年爲任期但期滿再被舉仍得連任
第九條 本會處理事項如左
一 管理本村公欵公產
一 監察本村一切公款出入
一 議决本村行差攤欵辦法
一 興辦本村公益事宜
一 承辦縣公署曁其他機關委任辦理之各項公務
一 平息村民關於民事之一切訟爭
第十條 本會於每月朔望各開評議員會一次以會長爲主席公議本村一切公務如
有關係重要事項得臨時召集全體會員大會屆期由會長指揮甲地鳴鑼召
集之倘會員已逾定時不到會者對於會中議决事項不得再持異議
第十一條 本會公議事件取决多數其當塲不同意之少數有服從多數之義務可否
同數時用拈鬮或抽籤法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所議例行事件得議决自辦如係關於興革事宜議决後應呈請縣公
署核示倘縣公署認爲不當者得將議案撤銷或令覆議
第十三條 本會議决關於興革事項於縣公署核定後應報吿該約協議會以便接洽
第十四條 以上各條係組織大綱各村設會時應另定細則呈縣備案
第十五條 本會至實行村自治時即行取銷另組村自治會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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