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9363 |
颗粒名称: | 呈請將司法收入罰金仍解歸省庫文 |
其他题名: | 民國十一年八月 |
分类号: | D926.1 |
页数: | 3 |
页码: | 四十五-四十六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是关于司法收入的罚金应按照旧规定解归省库,作为各县司法经费的案件。根据过去的命令,各县的司法收入、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都要交给高等法院,并且罚金也要一并吸收作为各县的司法经费。但是,由于各县每月收到的罚金数量不一,或者根本没有罚金,因此各县的司法经费就无法得到保障。文章认为应该改变这种只吸收收入而不考虑支出的做法,并建议取消罚金印纸一项或等到西南各省全部实行后再进行核议。 |
关键词: | 磁县 司法经费 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