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9357 |
颗粒名称: | 通令各村長佐擔任稽查契稅文 |
其他题名: | 民國十一年三月 |
分类号: | F812.722 |
页数: | 2 |
页码: | 四十-四十一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村正副照章应负稽查义务,直隶田房交易监证人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了监证人对于买卖田房人的刁难、隐饰、漏税、匿契等情弊行为的处罚。如有上述情弊,应立即据实举发,不得漠视不理或故意隐匿,致干并究。令该村长佐即遵照该章程第十二条,如查有监证人对于买卖田房有藉端刁难、扶同隐饰希图漏税或匿契不税隐匿契价等情弊,立卽据实举发,勿得膜视不理或故意隐匿,致干倂究。 |
关键词: | 磁县 稽查义务 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