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四倉政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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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326
颗粒名称: 內務四倉政類
分类号: F129.622
页数: 8
页码: 十五-十八
摘要: 本本文记述了关于修正社仓规则的简介摘要,包括社仓的宗旨、职员工设置、地址选择、征谷规定、运送和接收等详细内容。此外,文本还提到了开仓和收仓的规定、粮谷借贷的程序以及监督和核查机制。
关键词: 磁县 社仓规则 征谷规定

内容

〇呈報修正社倉規則文民國十一年三月
  呈爲遵令修正社倉規則繕具淸摺請核示飭遵事案查民國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奉
  鈞署訓令第二七零六號內開查前據該縣擬具各村創立社倉規則請核示等情當經令
  行財政廳會同實業廳查核辦理茲據該廳等呈稱積穀爲備荒善政該縣籌辦社倉自屬
  急所先務惟是創辦伊始規畫不厭求詳苟計畫稍疏竊恐推行弗便障碍叢生微特救荒
  良策徒託空言抑且流弊紛滋民間轉受其擾累原呈擬仿朱子社倉之法每村各設一倉
  以實業董事充倉正以村正副甲地充倉副幹事凡田地在十五畝以上者每季每畝助粮
  四合社倉地址由各村自行規定或由村正副曁殷實富戶代存以上辦法固已極有斟酌
  職廳等細加細繹該縣欲使全縣各村村有一倉自係以全境普行積穀爲宗旨第查磁縣
  五百餘村村各一倉堅固高燥之公共房舍未必各村皆有若涉遷就又非愼重倉穀之道
  而責成富戶代存更恐可暫而不可久設有一二富民畏事避嫌藉詞推諉強之則易生枝
  節聽之則有碍進行發生困難勢所難免至擇人問題尤關重要安得若許公正倉正董事
  成此善舉職廳等對於每村設倉一節非不知積穀貴於普及惟慮積穀遽求普徧事實非
  一蹴所能躋不敢遽予照准其所訂規則第五第十一十二十九等條亦均有硏究之餘地
  並應由縣再行酌量總之辦理地方事務以脚踏實地循序漸進爲要義就職廳等意見竊
  以爲積穀一事宜先分區籌辦以原有警區爲倉區區廣則倉址易擇而倉董亦易遴選有
  倉即有警察保護兼免水火盜賊之虞俟區倉成立成效旣著再行逐漸擴充普及全境較
  之同時徧設似覺輕而易舉但各縣情形不同縣知事身親其境見聞自必周悉此案擬請
  飭令磁縣知事體察當地情形復加核酌如果原案所擬辦法確有實在把握聲明理由具
  文呈覆再行呈明飭遵等情前來除指令外合就令行該縣卽便體察情形確核具覆以憑
  核辦此令等因奉此當經飭令勸業所重行修正去後適遇荒旱爲灾遂擱置未辦十年元
  氣未復未便繼續實行茲於本年二月間復飭勸業所遵照前令妥爲修正嗣據該所繕摺
  呈送前來知事以事關重大必須集思廣益斟酌盡善有百利而無一弊方可以久遠推行
  復經分令各機關職員查照地方情形逐條簽註意見經知事彙案採擇精要共成規則二
  十八條又在縣署會議廳召集各機關職員逐條宣讀一再硏究其稍有窒碍或稍欠完密
  者公同復加修正當又增訂二條共爲三十條是否有當理合繕具淸摺呈請
  鑒核迅賜指令俾便早日籌備實行除分呈財政實業兩廳外謹呈
  直隸省長曹
  附修正社倉規則
  第一條 縣屬四十三約每約公組社倉一處專以儲穀備荒並接濟窮黎爲宗旨不得
  移作他用
  第二條 每社倉應設職員如左
  一倉正一人倉副一人由各村村長佐公推之
  一監視員四人由各村實業董事曁組倉花戶公推之
  一幹事員無定額由各村村長佐兼充之
  第三條 各社倉職員均係名譽職造册呈縣備案其任期以二年爲限
  第四 條社倉地址由各本約倉正副等協商酌定之以大村適中地點爲宜其倉廒房
  間宜透空氣免受潮溼
  第五條 凡村民田產旱地在二十畝以上水地在十畝以上者每畝每年應助倉穀四
  合倘遇歉收之年分別減免
  第六條 每屆陰歷八月下旬爲收倉之期由倉正副知會各村幹事員督同各該甲地
  向應助倉各戶徵集之
  第七條 應助倉各戶自得幹事員徵穀通知之日起應於五日內將應助之穀送交該
  幹事員勿得違延
  第八條 幹事員收倉穀時公同驗明如有潮溼者得拒絕之其可收者應眼同助戶過
  風車一次倘有不足之數得令該助戶補足之
  第九條 幹事員將本村應徵之穀收齊後得向大戶借用車脚運送到倉該大戶不得
  索取運費
  第十條 幹事員辦理徵穀事竣後即造具淸單二分以一分連同倉穀送交倉正副檢
  收以一分粘貼本村通衢俾供衆覽
  第十一條 各倉收倉事竣後由監視員協同倉正副將新收曁舊管各粮數目盤查一
  次如無錯誤即會同造具淸册署名畫押呈報縣公署備查
  第十二條 各倉經盤查確定後即用縣印封條將門窗封閉村衆不得擅自啓封或毀
  壊(先期由倉正副呈請縣署發給盖印封條)
  第十三條 每年陰歷二三月間靑黄不接之時擇期開倉若無縣公署變更時期之明
  文不得變更之
  第十四條 凡村民貸用倉穀者必須於開倉前十日開具揭帖保單送交該倉正副查
  核俟開倉時照數發給但揭帖聲叙不明或担保品曁担保人不可靠者或
  非貧窮之戶而藉此漁利者倉正副等得拒絕之
  第十五條 開倉發粮之次序即以倉正副收受揭帖之先後爲定屆時開具名單預爲
  揭示之
  第十六條 每次開倉發粮應先儘貧窮農戶揭使惟倉儲穀石須留十成之四存儲備
  荒不得全數貸出如彙計貧戶揭粮之總數已逾存粮十成之六得將後到
  之戶謝絕之但該倉正副應與監視員公同核定不得左袒戚族致涉偏私
  第十七條 每次開倉發粮旣須留四成存儲則下次開倉時應先儘舊粮發放遞年推
  陳易新俾免積久朽壊
  第十八條 開倉及收倉時一切勞役由倉正副臨時僱用之
  第十九條 開倉及收倉均應先期呈報縣公署委派該約監視員常川輪流監視以昭
  愼重
  第二十條 開倉事竣後倉正副應將揭出粮數及餘存粮數會同監視員造具淸册呈
  報縣公署備查監視員如查覺倉正副有舞弊情事得拒絕署名畫押
  第二十一條 村民貸用倉粮於本年開倉時領取者應於本年收倉時歸還其原領一
  石者歸還時應還一石一斗餘可例推(各倉均以本縣城內通用之斗爲
  準)若有特別情形非於開倉時領用者其歸還期及有無利息臨時由倉
  正副呈請縣知事酌定之
  第二十二條 村民貸用倉粮以本約人爲限但遇有特別情形得由倉正副召集各村
  幹事員曁監視員公議變通辦理(如遇荒年鄰約灾重本約無灾得公議
  變通)
  第二十三條 貸戶無力歸還倉粮不得不將担保品扣抵時倉正副得邀同監視員按
  照担保品價格公開投標變賣之但僅取盈所欠粮價之本息若有餘款仍
  歸原主如無担保品而有担保人者該保人應負完全代償之責(抵還粮
  價應按時價核算)
  第二十四條 倉正副變賣担保品所得之款應協同監視員買粮歸倉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倉正副曁監視員於倉穀之保管應負完全責任倘遇有偸竊倉穀或發
  生意外弊端倉正副等應隨時指實舉發以憑究辦(如必須僱覓倉夫看
  守酌給工食俾專責成臨時由倉正副等公議之)
  第二十六條 倉正副曁監視員幹事員如辦理妥善足資風式者縣知事酌量情形分
  別獎勵
  第二十七條 倉正副曁監視幹事各員倘有舞弊情事被人吿發或別經發覺經縣知
  事查明確實得以行政處分或司法之規定分別懲罰之
  第二十八條 各社倉開辦費曁開倉收倉並倉廒歲修一切需費倉正副得會同監視
  員核實開具淸單報由縣公署令飭該約約長分派各村担任之
  第二十九條 前條所定係暫時辦法將來倉穀遞年加增收倉時息穀較多或酌提息
  穀若干變價另款存儲專備社倉一切需費免再攤派各村
  第三十條 本規則俟呈請
  省長核准後公布施行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由縣公署會議廳修正之
  按此項規則呈報後迄未奉到令示是以尙未實行特爲錄出以備參考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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