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一自治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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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97
颗粒名称: 內務一自治類
分类号: D693.2
页数: 11
页码: 一-六
摘要: 本文记述了磁县里计划设立约长以方便公务召集和代表公议,该计划已经过修正并推行了一年多,官民之间没有隔阂,请求批准备忘录。城关十铺村长佐应该遵照经管规则办理,如有基金剩余应该交由殷实商号存储以备办理公益事务之用。自治筹備会所拟的琉璃鎭協議会暂行规则已经过审查并备案,规则要求每月召开会议并以本会名义召集,参事员名称应改为干事员。
关键词: 磁县 代表会议 筹备会

内容

〇呈報擬訂約長簡章請備案文民國十一年五月
  呈爲擬訂約長簡章請查核備案事竊查縣治幅〓遼闊全境五百村莊遇有要公召集各
  村長佐來縣會議往返諸多未便且延誤時期迨至開會公議人聲鼎沸議論紛歧莫衷一
  是於政務之進行自治之基礎均多窒碍惟查磁境向分四十二約城關另爲一約每約向
  無辦公領袖形勢甚爲渙散知事爲地方行政便利起見每約創設約長一人由各該約村
  莊公推素孚衆望家道殷實者充當約長每遇公務召集各約長代表公議表决傳知該約
  各村莊一體周知以期化散爲整因地制宜惟各約長資格不齊曾經自治籌備會擬議簡
  章知事復加修正愼選妥人推行年餘官民毫無隔閡且與村長佐實有密切關係雖非法
  定名稱實於行政上諸多裨益理合抄錄簡章具文呈請
  鑒核俯准備案實爲公便謹呈
  直隸省長曹
  計呈送約長簡章一扣(原章見正編)
  〇諭飭城關十鋪村長佐遵行公欵經理規則文民國十一年三月
  爲諭飭事案據城關十鋪協議會呈稱爲擬訂各鋪公款經理暫行規則呈請鑒核並飭令
  照行事竊查市自治制久經明令公布亟待籌備進行我縣長蒞任以來時欲躋吾磁於模
  範縣而以興革城關十鋪公益事爲初步鴻籌碩畫無任欽佩惟事無鉅細要以籌款爲先
  而款集矣尤以經理爲要城關各鋪各社及公共之地基樹木堪以用爲一鋪公益之基金
  者向無管理規定各村長佐亦未便着手經理遇有公益事務動以無款推諉敷衍雖名爲
  城市而到處廢弛隨在悲觀欲以模範羣約烏能有濟職曾有鑒於此於本月例會時擬訂
  各鋪公款經理暫行規則七條並提議將各鋪社地樹木及其他公款公產酌量提充各鋪
  辦理公益事務之基金詳爲討論僉謂此事爲根本計畫不可稍緩當經全體可决無復異
  議惟事關城市財政之改革是否有當理合繕具淸摺呈請鑒核示遵倘蒙批准並乞分令
  各鋪村長佐查照辦理實爲公便等情前來除批呈摺均悉所擬規則尙屬可行惟第一條
  應改爲一鋪公欵由村長佐經理之如有餘欵得交由殷實商號存儲至擬提各鋪社地樹
  木及其他公欵公產撥充基金應與教育實業各機關籌定之基金勿相衝突以免爭執並
  候分諭各村長佐查照辦理摺存此令等因指令該會查照外合行諭飭該村長佐查照辦
  理切切此諭
  附城關約各鋪公款經理暫行規則
  第一條 一鋪公款由村長佐經理之如有餘款得交由殷實商號存儲
  第二條 公款收入之種類暫定如左
  一 公共建築之賃金
  一 公共樹木田地之收入
  一 臨時公益捐
  第三條 公款支出之事項暫定如左
  一 添築或修補公共之建築物
  一 添種樹木或購置其他財產
  一 興辦本鋪或有關十鋪之公益事項
  一 甲地工資(此項工資由村長佐招集本鋪巨商大戶酌定之)
  一 茫粮
  第四條 公款經理之手續
  一 每年舊厯之正月內由村長佐招集一鋪巨商大戶報吿去年决算並提出本年
  預算由衆公决之
  一 遇有臨時捐款村長佐得招集本鋪巨商大戶商議爲之
  一 每年决算經大衆表决後村長佐得開列詳細淸單榜示通
  一 村長佐應預備詳細帳簿本鋪巨商大戶及一切公民均有查視之權
  第五條 村長佐爲辦公益事項於本鋪公款公產得呈請縣長籌集之
  第六條 關於一鋪之公款公產村長佐有保管之權
  第七條 本規則自縣長核准並轉飭各鋪知照後施行之
  〇指令自治籌備會准將琉璃鎭協議會規則備案文民國十一年三月
  呈摺均悉查閱所擬暫行規則尙屬妥協惟第六條參事員名稱鄕自治不應設此名目着
  改爲幹事員餘照所擬備案並候發給圖記式樣以便刋用而昭信守摺存此令
  附琉璃鎭協議會暫行規則
  一 本會以整理本鎭一切公共事項以不背公署訓令及各機關催辦事件爲宗旨
  一 本會以商人代表八人戶人代表十三人及一切辦事人員組織之
  一 本會每月朔日開會一次用本會名義召集之
  一 本會規定時日後不再用帖召集屆時由會員自至以省手續臨時會不在此限
  一 本會以村長爲會長以村佐爲副會長均係名譽職其權限如左
  一 維持會場秩序
  一 指揮書記保存一切公文議案
  一 監視本鎭一切公項出入
  一 催促議决事件進行
  一 報吿已否辦過事件
  一 本會公舉幹事員四人稽查督催一切應辦事項係名譽職
  一 本會公舉交際員四人遇有村人不明解事項輔助辦事人員開導進行
  一 本會公舉評議員四人無論本鎭商民出何事件凡報本會經村長認可者得評議
  其是非報吿會長主持但經涉訟不在此限係名譽職
  一 本會僱覔書記一人受會長指揮薪水另定之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 司錢項出入兼報吿
  一 保存一切公文議案
  一 書寫議决並宣佈事件
  一 布置開會一切事務
  一 凡會員發言只須一人如有所陳述必須一人說畢方可續陳以免聲音嘈雜
  一 凡議事件取决多數其表决法由會長臨時宣佈
  一 會員不得無故不到會倘有事故得先期聲明過二次不到者得令其出會
  一 會員到會不得故意遲延過預定時刻
  一 會員出席三分之一時即可宣佈開會
  一 會場發言已否議决對外不負責任
  一 會場發言宜和平討論不得挾嫌爭執
  一 凡不在會員之列皆作旁聽如有所見均宜先期向會員陳述代爲報吿不得輕易
  發言致無秩序
  一 本規則俟城鎭鄕自治令頒布後卽行取銷
  一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臨時呈請更正
  〇批令自治籌備會准將峯峯村協議會簡章備案文民國十一年五月
  呈曁簡章均悉查該村本籍客籍商民輻輳居民已達千戶以上因有特別情形公擬組織
  協議會以樹自治基礎且查閱簡章尙屬妥協自應准予備案惟本邑暫設之協議會本非
  法定機關俟將來自治實行成立應卽一律取銷此次所擬簡章由縣略加修正隨批抄發
  仰卽遵照摺存此批
  附峯峯村協議會簡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曰峯峯村協議會
  第二條 本會辦公處暫設於本村保衛團閒房内
  第三條 本會由本村士紳公同組織之凡在本村內居住五年以上有地十畝書於村
  立地畝帳上品行端正及富有學識經驗者皆得爲本會會員但得有人以
  上之介紹
  第四條 本會職員之名稱職權如左
  一 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主理會內一切事務
  二 庶務員一人司會内調查設備及其他一切雜務
  三 文牘員一人司會內公函公牘及其他一切文件
  四 書記一人由會長僱用薪水由會長酌定之專書寫議决幷宣佈事件
  第五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用投票法公推之其他職員由會長於會員中指
  定之
  第六條 本會各項職員均係名譽職但書記不在此限會長任期二年任滿再被舉得
  連任之
  第七條 本村興辦公共事項非由本會通過概不生效力但縣署催辦公益之事不在
  此限
  第八條 本會職務如左
  一 討論已辦各項公益之事及倡辦未辦之各項公益事宜
  一 監督本村各欵項出入
  一 辦理承縣長委任辦理事項
  一 本會議决一切事項得呈請縣長公布施行但縣長認爲不當時應令覆議以
  利推行
  第九條 本會於每月十五日開全體會議一次如有要事得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本會經費由會員於本村酌籌之
  第十一條 本會簡章自奉批准之日實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隨時修改呈請縣
  長筆削更正備案
  〇公布自治遊行宣講簡章文民國十一年九月
  案據自治籌備會會長袁汝霖呈稱爲呈請設立自治遊行宣講所增加人民自治知識懇
  請備案事竊維自治法早經頒布自治實行日進一日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在自治實行
  以前必使人民個個具有自治之知識至實行自治之時方可收其實效因此之故擬設立
  自治遊行宣講所分派講員赴城鎭鄕村按內務部編定地方自治講義大全及其他關於
  自治之書籍詳細宣講解釋增加普通一般人民之知識以期收將來實行自治之實效然
  赴城鎭鄕村宣講自治曾經縣長面諭允准至於遊行宣講所常年經費擬由縣自治欵項
  下撥用查縣自治欵賣買田房契價每百吊納稅十二分六抽二分三厘全年田房報契價
  至少在三十五萬吊之數約抽京錢八千餘吊除職會與自治講習所常年之花費下餘錢
  數足敷遊行宣講所常年之費用又查今年田房稅契較往年大形昌旺添設一遊行宣講
  所其自治款之收入絕不至有不足之慮除將草擬遊行宣講簡章十一條另呈鑒核外所
  有呈請設立遊行宣講所增加人民自治知識懇請備案緣由是否有當伏乞核示祇遵如
  蒙允准即請將草擬簡章筆削更正一倂備案實爲公便附呈磁縣自治遊行宣講所簡章
  一扣等情當將簡章代爲修正原摺發還令飭另行繕呈在案茲據該會呈覆前來除令飭
  財政所照章撥款外合行登報公布仰各村一體知照此布
  附自治遊行宣講簡章
  第一條 宣講員按照內務部編定地方自治大全及其他關於自治之書籍赴鄕村詳
  細講解以啓發普通人民自治之知識爲宗旨
  第二條 宣講員即附屬於自治籌備會不另設機關惟得添僱夫役
  以供差使此
  第三條 設宣講員四人每人每月給薪金京錢二十吊以資辦公所有關於遊行宣講
  之文件暫由自治籌備會書記兼理以節經費
  第四條 宣講員由自治籌備會長遴選合格人員呈請縣長發給委任狀以專責成該
  宣講員應服從自治籌備會長之指揮赴鄕宣講違者得呈請縣長辭退之
  第五條 具有自治學識或中學以上畢業者得充遊行宣講員
  第六條 宣講員所到各村每屆月終開單報由自治籌備會轉報縣署備查
  第七條 宣講員遊行各村莊宣講至天晚時得宿國民學校内但不得有妨教授之時
  間
  第八條 宣講員至各村莊村長佐應令甲地鳴鑼集衆敬候聽講違者得呈請縣長票
  傳懲戒之
  第九條 宣講員至各村莊得令該村長佐甲地預備茶水及其他應用之物如村無飯
  店得令該村長佐甲地預備食物至購食物花費若干由宣講員照數開發
  第十條 前項所需一切經費由縣自治款項下撥用之每月由自治籌備會與會中經
  費合倂造册支領
  第十一條 本簡章自奉縣長批准之日爲實行期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自治籌備會隨
  時增改呈請修正備案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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