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田房交易監證人辦事細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69
颗粒名称: 磁縣田房交易監證人辦事細則
其他题名: 民國八年六月呈准
分类号: F812.722
页数: 2
页码: 五十一
摘要: 本文关于磁县田房交易监证人的规章制度。第二条至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监证人的职责、工作手续、考核标准、违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监证人需在全县城内划分的四十三区域中,按区域选派田房交易监证人一名,负责管理该区域内田房交易的事宜。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田房交易 鉴证人

内容

第一條 監證除應遵照直隸田房交易監證人章程外其辦事手續應依此規則行之
  第二條 按全縣劃分四十三區每區遴派田房交易監證人一名各管其區域內田房交
  易事宜
  第三條 監證人於該管區域內人民買典田房成立文契時應將官製草契發給塡用由
  該監證人加蓋戳記除照章每草契一張收手數科制錢一百文外不得額外多索戳記
  由縣署刋發以歸致
  第四條 買契費用買交三分六厘賣戶交二分四厘共收六分監證人應得一分其餘
  五分以一分五厘解庫二分二厘分撥自治辦公一分三厘給成說人典推費用典戶交
  一分二厘出典戶交八厘共收分監證應得五厘其餘一分五厘以五厘解庫八厘
  分撥自治辦公二厘給成說人
  第五條 按磁邑全年額定買典稅銀均匀分配責令各該監證人按月催完不足傳追嚴
  行督責年終彙案考核其收額不足八分者革斥不足九分者分別記過勒令補催足額
  倘於收數溢出定額年終擇尤請獎
  第六條 監證人於買典田房各戶成立草契後卽催令依限報稅並於每月底將該管區
  域內買典田房各雙方姓名住址及田產種類價格等項連同售存之草契數目分別
  造具淸册送縣查核
  第七條 村正副照章應負稽查義務監證人爲買典田房各戶立契時應邀同該村村正
  副到場眼同成立以昭愼重
  第八條 監證人於賣典田房各戶發生轇轕時應協同該村村正副實地丈量以資解决
  而平爭執
  第九條 監證人於賣典田房有無盜賣盜典情弊應確切查明再行成立契紙倘於成契
  後發見以上情事惟該監證人是問
  第十條 監證人於該管區域內如查有買典田房各戶私自立契未用官製草契者應令
  改用官製草契如不允從即行呈報縣署傳究
  第十一條 監證人遇有該區買典田房立契後如逾六個月期限尚不投稅及匿價漏稅
  等事隨時舉發不得扶同徇隱致碍收入
  第十二條 此項細則自奉財政廳核准實行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呈明修正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阅读

相关人物

劉孟揚
责任者

相关地名

磁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