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財政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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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68
颗粒名称: 磁縣財政所辦事細則
其他题名: 民國九年四月呈准
分类号: F812.722
页数: 8
页码: 四十七-五十
摘要: 本文关于磁县财政所的规章制度。第一条到第二十五条是财政所的设立、组织、职权和职责,包括受县知事监督、经营地方财政一切事宜、设立所址、人员配置、经费使用等。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七条是关于所长的职权和职责,包括办理财政所一切事务、指挥出纳会计两股、呈报收支情况等。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条是关于出纳会计两股的职责,包括保管公文函件条据印章、编制预算决算等。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财政所

内容

第一條 本所依照本省財政所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受縣知事之監督經理本地方財
  政一切事宜
  第二條 本所定名磁縣財政所就城內舊財政經理處屋宇作爲辦公地點
  第三條 本所設所長一員司事二員檢查員五員依法選舉組織成立前項人員之薪金
  車馬費另定之
  第四條 本所於事務紛繁時得遵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置臨時書記若干員
  第五條 財政所應用鈐記遵令由縣呈請省公署核明轉由財政廳頒發以資啟用而昭
  信守
  第六條 本所之文書對於縣知事曁上級各官署以呈行之對於本縣各機關以蓋用鈐
  記之正式公函行之
  第七條 本所之經費列入本縣地方公欵項內實支實銷並每年造具全年預决算曁每
  月預决算呈請縣公署核准支領
  第八條 凡附設本所之收欵各機關每年全年預决算曁每月預决算送交本所查核彙
  呈縣公署覆核批發
  第九條 凡附設本所之收欵各局所若僅設司事以董其事其每月預决算均由本所造
  報直接呈送其已設局長者應按前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凡附設本所之各局所其局長等均由本所遴選精幹人員呈請縣公署核准委
  任其副佐各員即由局長商承本所所長呈請縣知事委任之
  第十一條 凡更調附設本所之各局局長等由所長呈請縣公署核示其副佐各員必須
  更調時責成該局局長辦理
  第十二條 凡附設本所之各局若未設局長者更調人員均由所長直接呈請縣署核奪
  辦理
  第十三條 凡抽收地方各種捐欵若因地面遼闊不能兼顧必得設局以董其事者須商
  同各機關首領會銜呈請縣知事核示以昭愼重但派專員抽收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本縣會計年度曁各機關上年决算次年預算依財政所條例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各機關全年預决算規定後卽由縣公署分別通知各機關並登錄磁縣公報
  以昭大公
  第十六條 各機關全年預决算規定後如有特別事項應遵照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辦理備具理由書呈請縣知事會同財政所長察奪辦理
  第十七條 本所查閱各機關之每月預决算鈐領等項如有浮濫或數目不符或决算超
  過預算時得遵照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呈請縣知事核奪辦理分別准駁另行造報
  每月預决算之表格另定之
  第十八條 凡各機關每月預算表册應於上月末日前送所其决算表册不得逾下月十
  日以便彙齊呈縣備案
  第十九條 查閱各機關之每月預决算如有特別事故必須增加者所長得函知各該機
  關遵照本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所對於各機關支用欵項如有疑義時得呈請縣知事調取各該機關帳簿
  以資考核
  第二十一條 凡關於正雜各稅及未免之差徭陋規等項遵照財政所條例第十五條之
  規定辦理但必要時得呈請縣公署明白批示
  第二十二條 凡收入之欵無論何項均繳本縣鹽店代存若爲數無多亦得照財政所條
  例第十七條仍照向例辦理之規定暫存本所以省手續
  第二十三條 凡收入之欵繳本縣鹽店收存本所不時稽查以免挪用並擔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 關於本縣各項稅捐依財政所之收入或投票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
  理
  第二十五條 凡關於欵項出納之手續依財政所條例第三章規定之程序辦理
  職員之權限
  (一) 財政所長
  第二十六條 所長依本省頒布之財政所單行條例辦理所內一切事務
  第二十七條 財政所內之一切公文函件收欵支欵各種條據均以所長名義行之
  第二十八條 凡領欵各機關之鈐領曁預决算等指揮出納會計兩股詳細查核無誤後
  呈請縣公署覆核批發
  第二十九條 秉承上級長官曁縣公署之一切命令辦理調查曁呈覆等事件
  第三十條 凡所內司事曁其他各局局長均由所長遴選妥適人員呈請縣公署核奪委
  派
  第三十一條 凡所內司事人員如有溺職舞弊情事所長得聲叙理由呈請縣公署斥退
  第三十二條 所長於必要時得呈請縣知事指派檢查員調查各處欵項收入之情形曁
  納商捐之商戶開張或歇業之年月日
  第三十三條 所長對於各機關之預决算鈐領等如有疑問之處得招集檢查員詳細評
  議或調查各機關之帳簿協議後仍以所長名義呈請縣公署核奪
  第三十四 條所長不時稽查所內一切帳簿鈐領收據曁三聯單等如有錯誤應擔負完
  全責任
  第三十五條 所長如因公外出或疾病情事得任意指定出納會計兩股司事權行代理
  公文函件仍照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凡納欵各戶如有遲延推抗不繳所長得開具淸單呈請縣知事督催之
  第三十七條 凡未經所長允可槪不得開具領欵字據曁蓋章等一切事項
  (二) 出納會計兩股
  第三十八條 出納會計兩股各以司事一人掌之受所長之指揮辦理所內事務
  第三十九條 出納會計兩股應辦事項列左
  (一) 凡所內一切公文函件條據鈐記等分別保存
  (二) 所內鈐記圖章等均歸出納會計兩股分別收藏未經所長允可槪不得擅自啟
  用
  (三) 兩股簿記如有錯誤情弊各該員應負完全責任
  (四) 對於所發之各種條據經所長查閱許可後方准發出
  (五) 編製本所每月之預算决算及本所之全年預决算
  (六)核對各機關之每月預决算曁各機關全年度之預决算如數目不符報明所長
  核奪辦理
  (七)編製全縣全年之預决算及公布登報各事項
  (八)出納會計兩股必得每月將所司簿記完結一次並彼此查對以免錯誤
  (九)編造各項表册曁繕寫公文事項
  第四十條 出納會計兩股司事槪不得再兼他差
  第四十一條 兩股司事未經所長允可槪不得擅離職守
  (三) 檢查員
  第四十二條 本所設檢查員五人遵照定章每月兩人輪流住所其住所之次序由檢查
  員等自行協議商定或用抽籤法定之
  第四十三條 檢查員係名譽職槪不支薪但住所公費曁調查費由所長酌量情形呈請
  縣公署核定
  第四十四條 住所之檢查員對於所內一切帳目公文函件曁各種手據有隨時查閱之
  權
  第四十五條 檢查員查閱各種文件簿記必得向出納會計兩股預先聲明查閱後仍交
  股員收藏不得故亂其次序
  第四十六條 檢查員對於本所簿記如有疑難處得隨時質問兩股股員曁所長均不得
  以煩瑣而拒絕之
  第四十七條 檢查員對於財政所附設收欵之局所負有隨時檢查之責其職權與在財
  政所同
  第四十八條 檢查員對於其他機關之用欵如有疑問情事得聲叙理由請財政所長調
  取帳目但不得以檢查員名義直接函詢
  第四十九條 檢查員隨時分往各區調查納商捐之各商家開張歇業年月日列表函報
  財政所某檢查員應往某處或自行協議定之或用抽籤法定之
  第五十條 檢查員如確查財政所人員其他機關未包在內有舞弊情事得全體聯名聲叙理由呈
  請縣知事或函報所長核奪辦理
  第五十一條 檢查員在外調查不得向出欵商行借用錢文違者本所槪不負責
  第五十二條 凡其他機關提辦各種事件其用欵由縣公署批准開支者檢查員槪不得
  以稽查員名義濫行干涉或聯名呈請停辦
  第五十三條 檢查員對於每年財政所經理之欵項認爲正當無私列榜宣布或登磁縣
  公報時全體檢查員書名蓋章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由所長酌量情形臨時增加並呈請縣公署核准備案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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