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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磁縣第一高小學校附設師範講習所簡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63
颗粒名称:
磁縣第一高小學校附設師範講習所簡章
其他题名:
民國九年六月訂
分类号:
G527.22
页数:
2
页码:
四十三-四十四
摘要:
本文是关于一所学校的学生修业年限、学生人数、入学考试、保证人、退学、学杂费、自费生、毕业生服务、深造及偿还学费等事项的规定。学生修业年限为一年半,每个班级学生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30人以上。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师范讲习所
内容
一 本所學生修業年限遵照縣令暫定爲一年半
二 本所學生暫定爲一學級但學生額數須在五十人以下三十人以上
三 凡入學試驗及格者須妥實保證人具保證書
四 學生於錄取後須交保證金二元非至畢業時槪不退還
五 學生有身體羸弱成績過劣及性質不良不宜於教職者所長得命其退學
六 學生不得任意退學但因特別事故經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 本所學生免納學費並由本所供給膳費及燈煤等雜費惟學生膳費每人每月暫以
二元爲限暑假年假槪免供給
八 本所得收自費生但須經縣行政長官之核准方准入所肄業
九 學生有違犯所規及因第五條事故退學或自行退學者公費學生應呈請縣長勒令
償還公費及津貼膳費自費學生應呈請縣長勒令償還公費至公費之數以中學校
公費爲標準
十 凡在本所畢業學生應在本縣高小及國民學校服務其服務期限自領受畢業證書
之日起算公費生以三年自費生以一年半爲率
十一 本所畢業生經縣行政長官認可者亦得就職於外縣但以教育事業爲限
十二 在服務期限內欲入省立師範學校更求深造者呈請縣行政長官核准後方准退職
十三 學生在服務年限有犯左列各欵之一得照第九條勒令償還學費及給予各費
(1)無正當事由而不盡第十條之義務者
(2)依國民學校之規定其許可狀已失效力或受褫奪者
十四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删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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