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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磁縣學董教員獎懲簡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62
颗粒名称:
磁縣學董教員獎懲簡章
其他题名:
民國七年十一月訂
分类号:
G527.22
页数:
3
页码:
四十二-四十三
摘要:
本文是磁县学董敎员褒奖条例和惩戒条例是针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的奖励和惩罚规定。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学董教员
内容
褒獎條例
一 學董督促學生每班在四十名以上籍操衣校舍操場及一切用欵辦理整齊者由
勸學所查明呈請縣長獎給額
一 學董督促學生每班在三十名以上籍操衣校舍操場辦理就緖者由勸學所查明
呈請縣長傳諭嘉獎或登錄半月選報以資褒揚按半月選報後改爲磁縣公報已
一 學董督促學生每班在十五名以上書籍表册欵項等熱心辦理者查明記功記功
二次獎給對聯
一教員照章教授教授案與各項表册確有次序管理訓練成績最優且三月不曠課者
由勸學所查明呈請縣長轉呈教育受無試驗檢定或獎給額
一 教員按照教授案上堂學生成績認爲優美且兩月不曠課者由勸學所查明註册挨
次呈請縣長派充各高小附屬國民學校教員
一 教員照章教授學生成績及格者查明記功記功二次獎給對聯
懲戒條例
一 學董不負督促責任致每班學生不及二十名籍表册預備不完全者由勸學所查
明函責函責二次無效者記過
一勸學所長勸學員留辦事件不實行辦理者查明記過記過二次斥革
一學董對於學校不負責任者由勸學所查明請縣長立予斥退
一教員不按照功課上堂亦不繕備教授案者由勸學所查明函責函責二次無效者記過
一 教員不注意管理教授每月曠課在三日以上者查明記過記過二次由勸學所呈請
縣長立予斥退
一 學董教員或獎或懲均將事實登錄半月選報以資勸勉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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