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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磁縣靑苗社保護田禾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56
颗粒名称:
磁縣靑苗社保護田禾規則
其他题名:
民國十年四月訂
分类号:
D693.2
页数:
2
页码:
三十九-四十
摘要:
本文介绍青苗社保护田禾章程。规定各村青苗社需遵照统一规定,保护田禾,各村住户均须入社受保护。无男女在白天损毁他田禾或牧放牲畜伤损禾稼者,当场捉获后由实业董事与靑苗社酌量情形勒令出赔偿费,赔偿费以五成归被害者,以三成归社办公,以二成归捉获者藉资鼓励。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青苗社
内容
一 各村舊有之靑苗社章程多不一律茲定劃一規則各村均須遵照不得自爲風氣
二 保護田禾事項責成各村實業董事督同靑苗社辦理
三 各村住戶有田地者均須入社同受保護之利益不得故示歧異
四 無男女如於白晝損毀他田禾或牧放牲畜傷損禾稼當場捉獲後由實業董事
與靑苗社酌量情形勒令出銅元五十枚至銀洋五元之赔償費黑夜加倍損毀田禾
人係年幼得令其父兄擔任賠償
五 依第四條之規定若損毀田禾人抗不出賠償費者得由實業董事開具理由送交警
察所呈縣核辦
六 第四條所定賠償費以五成歸被害者以三成歸社辦公以二成歸捉獲者藉資鼔勵
社中收入償金應按四季榜示村衆並分報縣署備案
七 如有偷竊或損毀他人林木者應查照林業公會辦事細則第十一十二兩條辦理不
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八 前項規則專爲保護田禾不得踰越靑苗範圍如遇損毀曁偷竊必須人賊並獲不得
挾嫌誣指及有栽賊情事
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呈請縣公署酌加修正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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