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各村林業工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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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53
颗粒名称: 磁縣各村林業工會辦事細則
其他题名: 民國九年三月訂
分类号: D693.2
页数: 5
页码: 三十六-三十八
摘要: 本文是关于磁县各村林业公会章程,主要规定了林业公会的名称、宗旨、成立条件、会员资格、会议制度、职员职权及办事规则、经费来源和用途、育苗造林及管理、对犯规的惩罚、会务和呈报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林业工会

内容

第一條 各村遵照部定林業公會章程一村或聯合數村成立林業公會以倡辦保護林
  業而厚民生爲宗旨
  第二條 本公會定名爲某某村林業公會得假村正副公所爲辦公地點
  第三條 各村林業公會會長以各該村實業董事充之
  第四條 凡數村因地勢便利合立一林業公會者即由各該村實業董事內互選會長
  第五條 林業公會會長對於縣知事以公署印行之稟帖行之對於勸業所以正式公函
  行之
  第六條 林業公會依部定章程第三條之規定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爲會員
  一 有林野者
  二 有田地者
  三能任公會內事務曁勞役者
  第七條 林業公會設幹事兩員由會內推舉以得票最多數爲當選或由村正副兼充之
  皆係名譽職槪不支薪
  第八條 林業公會成立後備具表簿令各會員將其所有樹株曁新栽樹株詳細塡入函
  報勸業所並以紅白色誌之以資點查保護但樹木在街中曁院落內或草塲內能自行
  看守者不在此限表式列左
  第九條 林業公會一切費用若看守樹木曁當塲捉獲毀壞偷盜樹木等犯送案等各項
  費用均按地畝分派其收欵方法由各村酌量情形自定之
  第十條 林業公會若倡辦村有林業其一切開辦費按該村地畝攤派或按粮銀攤派若
  有空地招人種樹者所獲利益提五成歸村以五成歸種樹者其保護樹株費應按前條
  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凡不滿十五歲童子毀壞樹木暨樹秧得罰其父兄白日捉獲至多不得過銀洋二元黑夜捉獲至多不
  得過銀洋四元所罰之欵以五成歸會辦公以五成歸捉獲者
  第十二條 依前條之規定若不服罰即由會長函報勸業所代爲呈請縣長核辦
  第十三條 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每年所罰之欵列表函報勸業所存查表式如左
  第十四條 凡林業公會所需之育苗地曁造村有林業所佔之地畝除完納正稅外對於
  各該村免其擔任他項差徭以示提倡
  第十五 條林業公會得將村內公有荒野畫圖說明四至並面積函報勸業所轉呈縣公
  署批准後爲該公會育苗造林之用
  第十六條 凡林業公會會長會員有妨害公會事業情事依部章第十六條之規定得由
  公會公議元至二十元之罰金充本會經費
  第十七條 林業公會會務列左
  一 保護現有林業
  二 恢復荒廢林業
  三 育苗造林
  第十八條 依前條之規定林業公會會長得先事擬具說明書曁圖畫函報勸業所派員
  前往勘驗呈請縣署允准後再行舉辦
  第十九條 林業公會會長遇有捉獲偷盜樹木賊犯備文送案提起刑事上之訴訟者得
  按部章自爲原吿人
  第二十條 林業公會每年辦理成績列表函報勸業所
  第二十一條 林業公會所培養之村有林業每年所獲之利益槪不得提作演戲賽神曁
  一切消費等事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呈請縣公署核奪增加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發生效力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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