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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磁縣鄉農會簡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51
颗粒名称:
磁縣鄉農會簡章
其他题名:
民國九年七月奉實業廳修正
分类号:
D693.2
页数:
11
页码:
三十-三十五
摘要:
本文是磁县乡农会会章的相关内容,包括组织大纲、会员资格与出会入会规则、职员人数及选举法、职员任期及权限、会期、会务、例会开闭手续及议决法、会费以及财产等方面。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乡农会
内容
(一) 組織大綱
第一條 本會遵照部頒農會暫行規程之規定組織鄉農會以圖農事之改良發達爲主
旨
第二條 本會定名爲第口區鄉農會以口口口地點爲辦公處
第三條 本會以劃定之區域內具有規程第六條所載資格者組織之
第四條 本會圖記依農會規程施行細則第二條呈請主管官署發給之
(二)會員之資格與出會入會之規則
第五條 本會劃定區域內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而品行端正年滿二十歲並願擔任本會
費曁特別捐者經本會二人以上介紹均得隨時入會爲本會會員
一 有農業之經驗者
二 有農業之學識者
三 有耕地牧場原野等土地者
四 經營農業者
第六條 有熱心資助本會經費贊襄本會事業者均得爲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後均有議决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有左列各欵情事之一者得宣吿除名不得爲本會會員
一 品行背謬者
二 褫奪公權者
三 受破產宣吿尚未撤銷者
四 有精神病者
五 吸食鴉片者
六 屆期不交會費者
(三)職員人數曁選舉法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評議員四人調查員二人書記會計曁庶務一人
第十條 本會職員均由會員中用無記名投票法公舉之以出席人數核算得票最多數
爲當選
(四)職員任期暨權限
第十一條 會長總理全會事務副會長佐理之正會長如因故不能到會副會長得代行
其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對內外一切公文函件均以會長名義行之
第十三條 評議員調查員承會長之指揮分掌會務
第十四條 正副會長曁各職員任期均以二年爲限但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職員均係名譽職槪不支薪惟書記庶務及會計不在此限
(五) 會期
第十六條 本會開會分兩種一例會一職員會
第十七條 本會例會每年陰厯正月初八日曁六月初一日舉行但每次會期至多不得
逾三日
第十八條 本會職員會每月一日舉行會期至多不得逾兩日由會長招集
第十九條 每次例會由會長報吿主管官署派員監視備諮詢
第二十條 按前條之規定主管官署所派之監視員蒞會無議决權曁選舉權
(六) 會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硏究事項如左
一 調查種籽事項
二 交換種籽事項
三 調查農器事項
四 改良農具方法
五 提倡灌漑方法
六 預防田禾害蟲方法
七 撲滅害蟲方法
八 評議種植方法
九 提倡牧畜方法
十 提倡農事副業之方法
十一 編輯農業各項報吿書
十二 總核會內預决算事項
十三 農產陳列事項
十四 荒歉之歲調查荒歉狀况並籌救濟之方法
十五 設冬期學校或補習學校招集附近農民教授農學大意
十六 設立各種試驗場事項
十七 主管官署委令事項
十八 勸業所諮詢各種事項
十九 議决會員出會入會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硏究曁試驗所得之各種方法繕具淸册並理由書呈請主管官署採
擇辦理
第二十三條 關於第二十一條第十五十六兩項之規定必得籌有的欵經主管官署核
准者方行舉辦
(七) 例會開會之手續及議决法
第二十四條 依本會會員之總數計算出席人數不足總數四分之三者不得舉行例會
曁選舉職員
第二十五條 如有緊急事項由會長招集職員會行之無論人數之多寡提議槪不招集
臨時會
第二十六條 例會開會時由會長分全會會員爲四股一評議股二庶務股三决算股四
審查股
第二十七 條凡提議各種議案必得會員五人之贊助或介紹方能由審查股提出大會
第二十八 條凡提議議案違背定章或逸出第二十一條所規定會務範圍之外者審查
股就審查結果拒絕之
第二十九條 凡提出大會之議案必得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能表决如有修正事項
發交評議股修正之
第三十條 凡所提議案經評議股修正者必得經過二讀會方能表决
第三十一條 凡經表决之議案本例會內不得更行提出
(八)會費
第三十二條 凡會員入會應繳入會費大洋一元
第三十三條 各會員擔任常年會費一元均以開例會前繳納願認特別捐者聽
第三十四條 依第六條之規定名譽會員非經本會會員過半數之表决不生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若開辦冬期學校各種試驗場如會內經費不足得就本區內設法籌
措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後方爲有效但不得籌公產公欵廟地等項致與教育經費衝突
(九) 財產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公所佔廟宇或公所等均係呈請主管官署批准借用槪不得作爲
本會財產自由處分但所有權者情願捐助本會有文契爲憑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部定規則經主管官署撥給之公地作試驗場或屋宇作冬期學校
者本會若變更地之形勢或失修屋宇坍塌本會擔任賠償但天災人變非本會所能抵
禦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條 凡會員或其他人員曁各機關團體等捐助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即作爲
本會財產槪不發還但有附帶條件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本會由主管官署撥給之補助費所置之動產及不動產仍係地方公有本
會槪不得目爲會中私產自由處分
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所擔任入會費常年會費曁特別捐等項所置動產曁不動產均爲
本會私有財產
第四十一條 按前條之規定本會私有財產經會場議决得自由變賣
第四十二條 本會解散時凡主管官署批准所撥之補助費所置之財產繕具淸摺備文
繳還本會私產由會內議决處分之
(十) 辦事曁會計規則
第四十三條 每屆選舉職員時卽於是年第一次例會舉行其選舉情形曁結果由被選
會長備文呈請主管官署備案
第四十四條 例會議决案件由會長繕具理由書呈請主管官署採擇施行
第四十五條 職員會所議事項槪不得出例會議决案件範圍之外但主管官署令委事
項或其他機關對於該區農業諮詢事項不在此例
第四十六條 本會之事業年度以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爲一年度
第四十七條 本會於每年二月以前須將經費之預算財產目錄及會務之狀况呈報主
管官署查核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須將該區域內一切農事確實調查按照部頒調查表塡註兩份
報吿縣農會及主管官署查核所調查事項如未確實或程式不合者得令重復調查之
第四十九條 凡由例會議决本會之預决算會長曁各職員均不得擅自變更如有緊急
需欵事項由會長繕具理由書交大會議决追認
第五十條 凡本會會員均得隨時查察本會帳目會長與會計均不得以煩瑣拒絕之
第五十一條 凡本會置買物件隨時記入器具簿內註明置備年月日及價額如有遺失
情弊會長會計按價賠補
第五十二條 凡會長有更替情事淸算交卸隨時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十一) 會章更訂之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會章如有增加更訂事項必得例會出席人四分之三贊同表决呈
請主管官署核准者方爲有效
(十二) 撤銷職員
第五十四條 凡本會職員有左列行爲之一經會員吿發或經本會議决者呈報主管官
署撤銷其職權但經命令撤銷之職員五年內不得復舉爲職員
一 侵呑本會中公欵證據確鑿者
一 私行不謹者
一 假本會名義干涉司法及行政者
一 假本會名義武斷鄉曲魚肉鄉民希圖利已者
一 盜賣會中私產曁主管官署補助財產者
一 用本會名義經營事業不在本會範圍之內或所呈請擬辦事件未經例會職員會
議决者
第五十五條 本會職員有前條規定之行爲經主管官署調查明確者得以命令撤銷其
職權
第五十六條 凡本會議决案件如有違背定章情事主管官署得依左列各項處分之
一 取銷其議决事件二停止該會之事業三解散全會另行組織
第五十七條 本會自行解散時經議决後須將原由呈報主管官署核准轉呈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會解散後在淸理帳目期內仍視爲有存續之效力正副會長卽爲淸理
帳目人但有其他緣故主管官署得變更之
第五十九條 本會解散時處置財產之方法由大會議決呈報但主管官署認爲必要時
得變更其處置財產之方法
第六十條 本簡章自呈請核准日施行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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