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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磁縣農會會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50
颗粒名称:
磁縣農會會章
其他题名:
民國九年三月改訂呈准
分类号:
D693.2
页数:
4
页码:
二十九-三十
摘要:
本文是磁县农会章程,包括组织、主旨、会员资格及会议制度、职员、职权及办事规则等方面的规定。章程规定磁县农会是由各乡农会选出的代表组织的,以力筹农事改良、农智发发达为主要任务,并且规定了会员的资格、会议制度、职员职权及办事规则等。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农会
内容
第一條 本會由磁縣各鄉農會舉出之代表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以力籌農事改良農智發達爲主旨
第三條 本會事務所卽以前農會舊址爲地址
第四條 本會會員以品行端正年滿二十歲以上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爲本會會員
一 有農業之學識者
二 有農業之經驗者
三 有耕地牧場原野等土地者
四 經營農業者
五 凡熱心農會資助經費贊襄農會事業及現充各村村正副者均得爲名譽會員
第五條 具前條之資格經本會會員二以上之介紹即許入會爲本會會員
第六條 如有損害本會名譽或沾染嗜好違犯會章經大會表决宣吿除名
第七條 本會職員除左列各員均爲名譽職不支薪水外得僱用書記會計各一人酌給
薪水
一 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
二 評議員五人
三 調查員四人
四 庶務員一人
五 會計員一人
六 書記員一人
七 臨時僱員無定額
第八條 會長經理全會 事務代表農會副會長協同會長辦理會務會長有故不能到
會時得代行其職權 評議員答覆會長之諮詢監查評議會務執行之狀况 庶務員
承助會長管理雜務招待會中各事及不屬於他員辦理之 事件均屬之會計員專司
出納欵項編製帳簿 書記員專司繕寫管理文牘 調查員承會長之主持分掌調查
事項
第九條 本會職員由市鄉農會之代表就全境各會員中選舉之
第十條 本會職員以一年爲任期如連舉得連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及會期如左
一 例會 每年正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舉行
二 臨時會 有會員二分之一認有開會之必要得隨時招集
三 評議員會 每月朔望舉行
第十二條 農會之事業年度暫以自正月一日起至十二月末日
止爲一年度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决算均須遵照部定規程第十八條十九條所定限期呈報
主管官署
第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如左
一 入會費一元 經評議員會之可决得免繳納
二 會費 本會爲集思廣益起見所有會員暫不繳納會費
三 財產收入 農會舊有一切財產經主管官署核准仍爲本會財產
四 地方補助 費所有從前車捐費經主管官署核准仍舊爲本會常年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於農事上之改良進行事宜得建議於主管官署主管官署有關於農事
上之諮詢農會應答覆之
第十六條 本會對於公私森林禾稼牧畜原野荒地蠶桑水利及一切關於農事機關有
提倡設立妥籌保護之責遇有必要時得呈請官署核准辦理每屆年終應遵照部定規
程第二十條將會務及本會區域內農業狀况分別報吿主管官署
第十七條 本會須每月派人於繁華村鎭巡行講演農事改良之技術
第十八條 本會於冬期農閒時須招集附近農民教授農學大意
第十九條 依本章程組織完備後所有從前縣農會應即解散惟所有一切財產器具會
務文件統由本會處理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奉准立案日發生效力如有未及列載條文者統按部頒規程辦理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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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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