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勸業所辦事細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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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48
颗粒名称: 磁縣勸業所辦事細則
其他题名: 民國九年九月奉實業廳修改
分类号: D693.2
页数: 8
页码: 二十四-二十七
摘要: 本文是磁县劝业所的组织章程,规定了劝业所的宗旨、人员组成、办公地点、经费管理、文书制度、职权职责、创办实业、筹集款项等内容。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劝业所

内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所遵照直隸省長頒布順直各縣勸業所章程曁實業廳頒發各縣勸業所辦
  事通則秉承縣知事辦理全縣實業行政曁籌畫一切進行事宜
  第二條 本所定名磁縣勸業所以城內舊公欵局屋宇爲辦公地點
  第三條 磁縣勸業所由勸業所長一員勸業員四員書記員組合而成夫役農工無定額
  前項人員之薪工費另定之
  第四條 勸業所因繕寫表册得臨時僱用人員其額數按事之繁簡由所長隨時酌定
  第五條 勸業所應用圖記遵照直隸勸業所辦事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呈請實業刋發
  啟用以昭信守
  第六條 勸業所之文書遵照直隸勸業所通則第六條之規定對於縣知事以呈行之對
  於本縣其他機關以蓋用圖記之正式公函行之
  第七條 勸業所之經費由財政所支領按月造具支付表呈請縣公署核發幷於年終造
  具收支全案呈由縣知事分別轉呈備案
  第八條 凡附屬勸業所之各機關每月預算計算送交勸業所查核彙呈縣公署核辦
  第九條 凡附屬勸業所各種實業機關或各團體如有應行補助經費經縣公署核准者
  均由勸業所轉領轉發勸業所長擔負完全責任並得監督其用途以昭核實而免浮濫
  第十條 凡私人組合實業團體經縣公署允准設立其經費或由發起人湊集或由公衆
  捐助辦理提倡改良事宜不屬於營業範圍者其每月欵項出入應繕具淸册函報勸業
  所存查
  第十一條 凡由私人或團體湊欵或捐助修築渠道曁其他關於實業之建築不屬實業
  範圍者應由發起人估計工程開具用欵淸册函報勸業所即派勸業員前往帮同辦理
  以息紛爭而杜流弊但勸業員無論居住若干日槪不受供給
  第十二條 凡縣屬各實業團體及人民關於實業之爭議經當事人報吿勸業所者所長
  得派勸業員前往處理如當事人不服得聲叙理由呈請縣知事核辦
  第十三條 凡屬勸業所之各機關辦事員由勸業所遴選合格人員呈請縣知事酌委但
  副佐各員可由該主管遴選由勸業所呈請縣知事委派
  第十四條 縣屬各村每村設實業董事一員商同勸業員籌畫該村實業進行事宜
  前項所定實業董事由各該村長村佐學董等公推公正紳民充當函報勸業所呈請縣
  知事核派其職權另定之
  第十五條 凡勸業所自行創辦各種實業須先行繕具理由書曁辦法大要呈經縣公署
  核准後方可開辦
  第十六條 勸業所依章程第九條之規定每年終將本年辦理各事呈報實業廳考核
  第十七條 勸業所關於籌集欵項須將籌欵方法曁欵目呈請縣公署核准後分別呈報
  奉准後再行抽收
  第十八條 勸業所除遵照直隸各縣勸業所辦事通則辦理第一條第一至第九項各事
  外並參照順直各縣實業計畫書規定應辦事項列左
  一 設立農事試驗場並附設苗圃
  二 組織實業金融機關幷工人儲蓄機關
  三 提倡農事副業
  四 獎勵產業組合
  五 促辦林業牧畜蠶桑煤礦河流溝渠
  六 倡辦紙業暨其他關於實業各項事宜
  七 分設各種傳習所
  八 倡辦貧民兒童實業教育
  第二章 職員服務權限
  (甲) 所長
  第十九條 勸業所長承上級長官之命令暨縣知事之指揮辦理勸業所一切事務
  第二十條 勸業所一切公文函件均以勸業所長名義行之幷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勸業所長抽查全縣實業狀况每年至少二次其出發時期由勸業所長自
  定之
  第二十二條 按前條之規定勸業所長出發時應選擇勸業員一人住所代理其事
  第二十三條 勸業所長抽查全縣實業狀况時槪不受各處供給
  第二十四條 所長得互調勸業員分區調查或勸導
  第二十五條 所長有綜核全所事務之責如所內人員有違背職務等情事得聲叙理由
  呈請縣知事分別撤懲
  (乙)勸業員
  第二十六條 勸業員就縣行政區域分爲四區每員各擔任一區之調查勸導事務
  第二十七條 勸業員受所長之指揮就其所屬之區確實調查依各縣勸業所辦事通則
  第三條之規定每月親赴各村鎭調查至少須十五日並詳細記載每屆月終分報實業
  廳及縣公署存查
  第二十八條 勸業員應於每月出發之前開會議一次商議調查之日期及辦事之方針
  以所長爲主席
  第二十九條 勸業員不得兼任不屬本所管轄之各項差使
  第三十條 勸業員未經所長允准不得擅離職守每月除赴各村鎭調查外應常川住所
  襄理一切事務
  第三十一條 勸業員所至各村鎭得寄宿各學校各實業機關但不受供給
  第三十二條 勸業員所至各村鎭各工場應辦事項列左
  一 調查各種實業之狀况及擬具改良計
  二 調查公私有各荒地預備爲森林蠶桑之培養曁各植物之種植調查此項荒地於
  便利時應附具略圖及說明
  三 調查各處土壤種植所宜幷加以說明
  四 稽查公有實業機關之經費
  五 調查各村可以發展之實業幷勸導紳民集資興辦
  六 調查各村實業團體之組織經費及其辦事情形
  七 調查各處辦理實業人員之勤惰幷各村人民對於興辦實業之感想與狀况
  八 提倡各村林業公會之組織
  九 督率鄉民除去害蟲之發生
  十 宣講關於實業改良之各項方法
  十一 推廣溝渠井水灌田之利益
  十二 籌畫土產銷路之便利
  十三 辦理各種保護實業事件
  第三十三條 勸業員報吿書應載明之事項列左
  (子) 關於創辦者
  一 應創辦之實業事項
  二 應用之地址面積若干及有無現成地點
  三 應用原料之種類及其出產之多寡
  四 應需資本若干及如何凑集
  五 應需人工若干及預計厯時若干方能獲利爲數約計幾何
  (丑) 關於改良者
  一 應改良之實業事項
  二 用舊法辦理致弊之理由
  三 改良之方法及其利益
  (寅) 關於運送銷售者
  一 運送道路銷售場合詳細叙述
  二 運送方法及其需費之數目
  三 銷售之方法
  第三十四條 勸業員至各區如遇緊急妨害實業事項應速行禁止取締如當事人不受
  指揮得逕行函知附近警區派警前往處理
  第三十五條 依直隸各縣勸業所通則第六條之規定視事務之繁簡得設書記一人至
  三人由所長自行延聘
  第三十六條 書記受勸業所長之指揮辦理左列各事
  一 收發各項文件
  二 繕寫各項文件
  三 保管各項文書簿記
  四 編輯每月支付表及每年收支全案
  五 經理出入欵項
  六 管理所中夫役
  七 辦理一切庶務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擬定呈請縣公署核奪分別轉呈備案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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