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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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47
颗粒名称: 實業
分类号: D693.2
页数: 36
页码: 二十四-四十一
摘要: 本文主要内容是关于磁县劝业所的办事细则和职员工权范围的规章制度。第一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劝业所的组织构成、人员配置、经费来源、职责范围等方面的事项;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则是关于劝业所的职员工权范围的规定,包括所长的职责和权力、劝业员的职责和权力等。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实业

内容

磁縣勸業所辦事細則民國九年九月奉實業廳修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所遵照直隸省長頒布順直各縣勸業所章程曁實業廳頒發各縣勸業所辦
  事通則秉承縣知事辦理全縣實業行政曁籌畫一切進行事宜
  第二條 本所定名磁縣勸業所以城內舊公欵局屋宇爲辦公地點
  第三條 磁縣勸業所由勸業所長一員勸業員四員書記員組合而成夫役農工無定額
  前項人員之薪工費另定之
  第四條 勸業所因繕寫表册得臨時僱用人員其額數按事之繁簡由所長隨時酌定
  第五條 勸業所應用圖記遵照直隸勸業所辦事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呈請實業刋發
  啟用以昭信守
  第六條 勸業所之文書遵照直隸勸業所通則第六條之規定對於縣知事以呈行之對
  於本縣其他機關以蓋用圖記之正式公函行之
  第七條 勸業所之經費由財政所支領按月造具支付表呈請縣公署核發幷於年終造
  具收支全案呈由縣知事分別轉呈備案
  第八條 凡附屬勸業所之各機關每月預算計算送交勸業所查核彙呈縣公署核辦
  第九條 凡附屬勸業所各種實業機關或各團體如有應行補助經費經縣公署核准者
  均由勸業所轉領轉發勸業所長擔負完全責任並得監督其用途以昭核實而免浮濫
  第十條 凡私人組合實業團體經縣公署允准設立其經費或由發起人湊集或由公衆
  捐助辦理提倡改良事宜不屬於營業範圍者其每月欵項出入應繕具淸册函報勸業
  所存查
  第十一條 凡由私人或團體湊欵或捐助修築渠道曁其他關於實業之建築不屬實業
  範圍者應由發起人估計工程開具用欵淸册函報勸業所即派勸業員前往帮同辦理
  以息紛爭而杜流弊但勸業員無論居住若干日槪不受供給
  第十二條 凡縣屬各實業團體及人民關於實業之爭議經當事人報吿勸業所者所長
  得派勸業員前往處理如當事人不服得聲叙理由呈請縣知事核辦
  第十三條 凡屬勸業所之各機關辦事員由勸業所遴選合格人員呈請縣知事酌委但
  副佐各員可由該主管遴選由勸業所呈請縣知事委派
  第十四條 縣屬各村每村設實業董事一員商同勸業員籌畫該村實業進行事宜
  前項所定實業董事由各該村長村佐學董等公推公正紳民充當函報勸業所呈請縣
  知事核派其職權另定之
  第十五條 凡勸業所自行創辦各種實業須先行繕具理由書曁辦法大要呈經縣公署
  核准後方可開辦
  第十六條 勸業所依章程第九條之規定每年終將本年辦理各事呈報實業廳考核
  第十七條 勸業所關於籌集欵項須將籌欵方法曁欵目呈請縣公署核准後分別呈報
  奉准後再行抽收
  第十八條 勸業所除遵照直隸各縣勸業所辦事通則辦理第一條第一至第九項各事
  外並參照順直各縣實業計畫書規定應辦事項列左
  一 設立農事試驗場並附設苗圃
  二 組織實業金融機關幷工人儲蓄機關
  三 提倡農事副業
  四 獎勵產業組合
  五 促辦林業牧畜蠶桑煤礦河流溝渠
  六 倡辦紙業暨其他關於實業各項事宜
  七 分設各種傳習所
  八 倡辦貧民兒童實業教育
  第二章 職員服務權限
  (甲) 所長
  第十九條 勸業所長承上級長官之命令暨縣知事之指揮辦理勸業所一切事務
  第二十條 勸業所一切公文函件均以勸業所長名義行之幷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勸業所長抽查全縣實業狀况每年至少二次其出發時期由勸業所長自
  定之
  第二十二條 按前條之規定勸業所長出發時應選擇勸業員一人住所代理其事
  第二十三條 勸業所長抽查全縣實業狀况時槪不受各處供給
  第二十四條 所長得互調勸業員分區調查或勸導
  第二十五條 所長有綜核全所事務之責如所內人員有違背職務等情事得聲叙理由
  呈請縣知事分別撤懲
  (乙)勸業員
  第二十六條 勸業員就縣行政區域分爲四區每員各擔任一區之調查勸導事務
  第二十七條 勸業員受所長之指揮就其所屬之區確實調查依各縣勸業所辦事通則
  第三條之規定每月親赴各村鎭調查至少須十五日並詳細記載每屆月終分報實業
  廳及縣公署存查
  第二十八條 勸業員應於每月出發之前開會議一次商議調查之日期及辦事之方針
  以所長爲主席
  第二十九條 勸業員不得兼任不屬本所管轄之各項差使
  第三十條 勸業員未經所長允准不得擅離職守每月除赴各村鎭調查外應常川住所
  襄理一切事務
  第三十一條 勸業員所至各村鎭得寄宿各學校各實業機關但不受供給
  第三十二條 勸業員所至各村鎭各工場應辦事項列左
  一 調查各種實業之狀况及擬具改良計
  二 調查公私有各荒地預備爲森林蠶桑之培養曁各植物之種植調查此項荒地於
  便利時應附具略圖及說明
  三 調查各處土壤種植所宜幷加以說明
  四 稽查公有實業機關之經費
  五 調查各村可以發展之實業幷勸導紳民集資興辦
  六 調查各村實業團體之組織經費及其辦事情形
  七 調查各處辦理實業人員之勤惰幷各村人民對於興辦實業之感想與狀况
  八 提倡各村林業公會之組織
  九 督率鄉民除去害蟲之發生
  十 宣講關於實業改良之各項方法
  十一 推廣溝渠井水灌田之利益
  十二 籌畫土產銷路之便利
  十三 辦理各種保護實業事件
  第三十三條 勸業員報吿書應載明之事項列左
  (子) 關於創辦者
  一 應創辦之實業事項
  二 應用之地址面積若干及有無現成地點
  三 應用原料之種類及其出產之多寡
  四 應需資本若干及如何凑集
  五 應需人工若干及預計厯時若干方能獲利爲數約計幾何
  (丑) 關於改良者
  一 應改良之實業事項
  二 用舊法辦理致弊之理由
  三 改良之方法及其利益
  (寅) 關於運送銷售者
  一 運送道路銷售場合詳細叙述
  二 運送方法及其需費之數目
  三 銷售之方法
  第三十四條 勸業員至各區如遇緊急妨害實業事項應速行禁止取締如當事人不受
  指揮得逕行函知附近警區派警前往處理
  第三十五條 依直隸各縣勸業所通則第六條之規定視事務之繁簡得設書記一人至
  三人由所長自行延聘
  第三十六條 書記受勸業所長之指揮辦理左列各事
  一 收發各項文件
  二 繕寫各項文件
  三 保管各項文書簿記
  四 編輯每月支付表及每年收支全案
  五 經理出入欵項
  六 管理所中夫役
  七 辦理一切庶務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擬定呈請縣公署核奪分別轉呈備案
  磁縣各村實業董事辦事規則民國九年二月訂
  第一條 各村設實業董事一員由學董村正副公推函報勸業所呈請縣知事直接委派
  辦理各該村實業籌畫進行事宜自治成立後此項人員隸屬於村長
  第二條 實業董事係名譽職槪不支薪但辦理該村公有之實業發達後就盈餘項下得
  提百分之一至五分爲報酬費
  第三條 實業董事因辦公所需旅費得實用實銷列入該村預决算內並應函報勸業所
  存查如有浮濫情事勸業所函詢情由更正之
  第四條 實業董事辦公地點得假村正副公所如繁華巨鎭經勸業所允准得設書記一
  員以資佐理
  第五條 實業董事不得兼充村正副甲地曁各項雜役若村長制度實行後得由村長兼
  充之
  第六條 實業董事必得受勸業所之指揮各該村住戶得受實業董事之勸導
  第七條 實業董事對於各該村鎭實業進行事宜得建議於勸業所或縣公署
  第八條 實業董事對於各該村鎭應盡之職務如左
  (1)該村鎭實業進行改良報吿事件(2)演說各項實業之利益(3)剷除農業
  之障害曁害蟲(4)調查村有之荒地培養村有森林()勸導村民不事生產曁
  田園荒廢者 (6)處理逃戶田園耕種事項保存其籽利以便歸還(7)對於第五
  項田園荒廢者若地主不受勸導得函報勸業所核奪辦理(8)佐助各學校校長學
  董等培養學校林(9)酌量村中情形得設勸農勸商崇儉等會其規則另定之
  (10)得遵照林業公會章程就形勢利便聯合多數村庄設立林業公會但必須先事擬
  具簡章函報勸業所轉呈縣署核准後方得開辦(11)酌量各村情形得設保護林業
  曁各種實業之方法(以辦理村民儲蓄事項如社倉等項(其規則另定之)
  (13)商業進行改良事項
  第九條 實業董事對於前條所載各事項完全受勸業所之監督對於前條第三五六七
  等項若村民不受勸導者函報勸業所呈請縣公署核奪罰辦
  第十條 實業董事若辦事有方成績卓著得分別獎勵茲將獎勵等差列左
  (一)勸業所記功(二)縣長獎給對聯並獎狀二(三)縣長獎給匾額並獎狀(四)
  遵照定章呈請 實業廳曁 農商部分給獎章
  第十一條 實業董事任事不力或有不規則之行爲者得受左列之處分
  (一)勸業所記過二(二)停止其職務
  第十二條 凡關於個人之民刑訴訟曁關於他人之民刑訴訟等情事槪不得藉實業董
  事名稱向該管衙署呈遞訴狀暨保狀
  磁縣農會會章民國九年三月改訂呈准
  第一條 本會由磁縣各鄉農會舉出之代表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以力籌農事改良農智發達爲主旨
  第三條 本會事務所卽以前農會舊址爲地址
  第四條 本會會員以品行端正年滿二十歲以上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爲本會會員
  一 有農業之學識者
  二 有農業之經驗者
  三 有耕地牧場原野等土地者
  四 經營農業者
  五 凡熱心農會資助經費贊襄農會事業及現充各村村正副者均得爲名譽會員
  第五條 具前條之資格經本會會員二以上之介紹即許入會爲本會會員
  第六條 如有損害本會名譽或沾染嗜好違犯會章經大會表决宣吿除名
  第七條 本會職員除左列各員均爲名譽職不支薪水外得僱用書記會計各一人酌給
  薪水
  一 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
  二 評議員五人
  三 調查員四人
  四 庶務員一人
  五 會計員一人
  六 書記員一人
  七 臨時僱員無定額
  第八條 會長經理全會 事務代表農會副會長協同會長辦理會務會長有故不能到
  會時得代行其職權 評議員答覆會長之諮詢監查評議會務執行之狀况 庶務員
  承助會長管理雜務招待會中各事及不屬於他員辦理之 事件均屬之會計員專司
  出納欵項編製帳簿 書記員專司繕寫管理文牘 調查員承會長之主持分掌調查
  事項
  第九條 本會職員由市鄉農會之代表就全境各會員中選舉之
  第十條 本會職員以一年爲任期如連舉得連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及會期如左
  一 例會 每年正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舉行
  二 臨時會 有會員二分之一認有開會之必要得隨時招集
  三 評議員會 每月朔望舉行
  第十二條 農會之事業年度暫以自正月一日起至十二月末日
  止爲一年度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决算均須遵照部定規程第十八條十九條所定限期呈報
  主管官署
  第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如左
  一 入會費一元 經評議員會之可决得免繳納
  二 會費 本會爲集思廣益起見所有會員暫不繳納會費
  三 財產收入 農會舊有一切財產經主管官署核准仍爲本會財產
  四 地方補助 費所有從前車捐費經主管官署核准仍舊爲本會常年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於農事上之改良進行事宜得建議於主管官署主管官署有關於農事
  上之諮詢農會應答覆之
  第十六條 本會對於公私森林禾稼牧畜原野荒地蠶桑水利及一切關於農事機關有
  提倡設立妥籌保護之責遇有必要時得呈請官署核准辦理每屆年終應遵照部定規
  程第二十條將會務及本會區域內農業狀况分別報吿主管官署
  第十七條 本會須每月派人於繁華村鎭巡行講演農事改良之技術
  第十八條 本會於冬期農閒時須招集附近農民教授農學大意
  第十九條 依本章程組織完備後所有從前縣農會應即解散惟所有一切財產器具會
  務文件統由本會處理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奉准立案日發生效力如有未及列載條文者統按部頒規程辦理
  磁縣鄉農會簡章民國九年七月奉實業廳修正
  (一) 組織大綱第一條 本會遵照部頒農會暫行規程之規定組織鄉農會以圖農事之改良發達爲主
  旨
  第二條 本會定名爲第口區鄉農會以口口口地點爲辦公處
  第三條 本會以劃定之區域內具有規程第六條所載資格者組織之
  第四條 本會圖記依農會規程施行細則第二條呈請主管官署發給之
  (二)會員之資格與出會入會之規則
  第五條 本會劃定區域內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而品行端正年滿二十歲並願擔任本會
  費曁特別捐者經本會二人以上介紹均得隨時入會爲本會會員
  一 有農業之經驗者
  二 有農業之學識者
  三 有耕地牧場原野等土地者
  四 經營農業者
  第六條 有熱心資助本會經費贊襄本會事業者均得爲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後均有議决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有左列各欵情事之一者得宣吿除名不得爲本會會員
  一 品行背謬者
  二 褫奪公權者
  三 受破產宣吿尚未撤銷者
  四 有精神病者
  五 吸食鴉片者
  六 屆期不交會費者
  (三)職員人數曁選舉法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評議員四人調查員二人書記會計曁庶務一人
  第十條 本會職員均由會員中用無記名投票法公舉之以出席人數核算得票最多數
  爲當選
  (四)職員任期暨權限
  第十一條 會長總理全會事務副會長佐理之正會長如因故不能到會副會長得代行
  其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對內外一切公文函件均以會長名義行之
  第十三條 評議員調查員承會長之指揮分掌會務
  第十四條 正副會長曁各職員任期均以二年爲限但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職員均係名譽職槪不支薪惟書記庶務及會計不在此限
  (五) 會期
  第十六條 本會開會分兩種一例會一職員會
  第十七條 本會例會每年陰厯正月初八日曁六月初一日舉行但每次會期至多不得
  逾三日
  第十八條 本會職員會每月一日舉行會期至多不得逾兩日由會長招集
  第十九條 每次例會由會長報吿主管官署派員監視備諮詢
  第二十條 按前條之規定主管官署所派之監視員蒞會無議决權曁選舉權
  (六) 會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硏究事項如左
  一 調查種籽事項
  二 交換種籽事項
  三 調查農器事項
  四 改良農具方法
  五 提倡灌漑方法
  六 預防田禾害蟲方法
  七 撲滅害蟲方法
  八 評議種植方法
  九 提倡牧畜方法
  十 提倡農事副業之方法
  十一 編輯農業各項報吿書
  十二 總核會內預决算事項
  十三 農產陳列事項
  十四 荒歉之歲調查荒歉狀况並籌救濟之方法
  十五 設冬期學校或補習學校招集附近農民教授農學大意
  十六 設立各種試驗場事項
  十七 主管官署委令事項
  十八 勸業所諮詢各種事項
  十九 議决會員出會入會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硏究曁試驗所得之各種方法繕具淸册並理由書呈請主管官署採
  擇辦理
  第二十三條 關於第二十一條第十五十六兩項之規定必得籌有的欵經主管官署核
  准者方行舉辦
  (七) 例會開會之手續及議决法
  第二十四條 依本會會員之總數計算出席人數不足總數四分之三者不得舉行例會
  曁選舉職員
  第二十五條 如有緊急事項由會長招集職員會行之無論人數之多寡提議槪不招集
  臨時會
  第二十六條 例會開會時由會長分全會會員爲四股一評議股二庶務股三决算股四
  審查股
  第二十七 條凡提議各種議案必得會員五人之贊助或介紹方能由審查股提出大會
  第二十八 條凡提議議案違背定章或逸出第二十一條所規定會務範圍之外者審查
  股就審查結果拒絕之
  第二十九條 凡提出大會之議案必得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能表决如有修正事項
  發交評議股修正之
  第三十條 凡所提議案經評議股修正者必得經過二讀會方能表决
  第三十一條 凡經表决之議案本例會內不得更行提出
  (八)會費
  第三十二條 凡會員入會應繳入會費大洋一元
  第三十三條 各會員擔任常年會費一元均以開例會前繳納願認特別捐者聽
  第三十四條 依第六條之規定名譽會員非經本會會員過半數之表决不生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若開辦冬期學校各種試驗場如會內經費不足得就本區內設法籌
  措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後方爲有效但不得籌公產公欵廟地等項致與教育經費衝突
  (九) 財產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公所佔廟宇或公所等均係呈請主管官署批准借用槪不得作爲
  本會財產自由處分但所有權者情願捐助本會有文契爲憑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部定規則經主管官署撥給之公地作試驗場或屋宇作冬期學校
  者本會若變更地之形勢或失修屋宇坍塌本會擔任賠償但天災人變非本會所能抵
  禦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條 凡會員或其他人員曁各機關團體等捐助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即作爲
  本會財產槪不發還但有附帶條件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本會由主管官署撥給之補助費所置之動產及不動產仍係地方公有本
  會槪不得目爲會中私產自由處分
  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所擔任入會費常年會費曁特別捐等項所置動產曁不動產均爲
  本會私有財產
  第四十一條 按前條之規定本會私有財產經會場議决得自由變賣
  第四十二條 本會解散時凡主管官署批准所撥之補助費所置之財產繕具淸摺備文
  繳還本會私產由會內議决處分之
  (十) 辦事曁會計規則
  第四十三條 每屆選舉職員時卽於是年第一次例會舉行其選舉情形曁結果由被選
  會長備文呈請主管官署備案
  第四十四條 例會議决案件由會長繕具理由書呈請主管官署採擇施行
  第四十五條 職員會所議事項槪不得出例會議决案件範圍之外但主管官署令委事
  項或其他機關對於該區農業諮詢事項不在此例
  第四十六條 本會之事業年度以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爲一年度
  第四十七條 本會於每年二月以前須將經費之預算財產目錄及會務之狀况呈報主
  管官署查核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須將該區域內一切農事確實調查按照部頒調查表塡註兩份
  報吿縣農會及主管官署查核所調查事項如未確實或程式不合者得令重復調查之
  第四十九條 凡由例會議决本會之預决算會長曁各職員均不得擅自變更如有緊急
  需欵事項由會長繕具理由書交大會議决追認
  第五十條 凡本會會員均得隨時查察本會帳目會長與會計均不得以煩瑣拒絕之
  第五十一條 凡本會置買物件隨時記入器具簿內註明置備年月日及價額如有遺失
  情弊會長會計按價賠補
  第五十二條 凡會長有更替情事淸算交卸隨時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十一) 會章更訂之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會章如有增加更訂事項必得例會出席人四分之三贊同表决呈
  請主管官署核准者方爲有效
  (十二) 撤銷職員
  第五十四條 凡本會職員有左列行爲之一經會員吿發或經本會議决者呈報主管官
  署撤銷其職權但經命令撤銷之職員五年內不得復舉爲職員
  一 侵呑本會中公欵證據確鑿者
  一 私行不謹者
  一 假本會名義干涉司法及行政者
  一 假本會名義武斷鄉曲魚肉鄉民希圖利已者
  一 盜賣會中私產曁主管官署補助財產者
  一 用本會名義經營事業不在本會範圍之內或所呈請擬辦事件未經例會職員會
  議决者
  第五十五條 本會職員有前條規定之行爲經主管官署調查明確者得以命令撤銷其
  職權
  第五十六條 凡本會議决案件如有違背定章情事主管官署得依左列各項處分之
  一 取銷其議决事件二停止該會之事業三解散全會另行組織
  第五十七條 本會自行解散時經議决後須將原由呈報主管官署核准轉呈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會解散後在淸理帳目期內仍視爲有存續之效力正副會長卽爲淸理
  帳目人但有其他緣故主管官署得變更之
  第五十九條 本會解散時處置財產之方法由大會議決呈報但主管官署認爲必要時
  得變更其處置財產之方法
  第六十條 本簡章自呈請核准日施行
  磁縣棉會辦事簡章民國九年四月奉實業廳修改
  第一條 本會定名爲磁縣棉會
  第二條 本會與農會有密切之關係即附設於縣農會事務所內藉資聯絡進行
  第三條 本會以力謀棉產發達及改良籽種爲宗旨
  第四條 本會於各村聯合設立之棉花社一律改爲棉會分所俾得統系聯貫用便會務
  之實施
  第五條 本會以農會會員及全境各村村正副甲地均作爲本會會員此外經本會會員
  二 人以上之介紹亦得入會爲會員惟須經本會認可方爲有效
  第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經理全會事務幹事員五人調查員五人分任會
  內會外一切進行事宜此外另設書記一員夫役一名
  第七條 本會正副會長幹事員調查員均爲名譽職以一年爲任期每年期滿於全體會
  員中投票互選改任但繼續被選時仍得聯任
  第八條 本會對於在會各村棉產之災害及一切損傷偷盜情事應負維持保護之責得
  由本會擬訂方法隨時呈請縣公署核定遵行
  第九條 本會每年開常年大會二次以陰厯二月初一日及十月十五日行之平時有事
  故時得臨時招集職員會議或聯合農會開聯席會議但臨時會議議决之事項得於常
  年大會報吿追認之
  第十條 本會附設植棉試驗場擇定宜棉地畝依法試種如需用籽種得呈請實業廳
  酌量發給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以會員之會費充之會員會費於每年開全體大會時各繳大洋二
  角
  第十二條 本會收入支出每年度由會開列四柱淸册呈報縣公署備核
  第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第一次大會商定改良籽種及進行方法於第二次大會詳議調
  查及報吿棉產之狀况並預定來年進行之方針至年終造具報吿書由縣轉呈省公
  署及實業廳查核
  第十四條 本會於奉令核准後實行開辦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呈請核定
  遵行
  磁縣各村林業工會辦事細則民國九年三月訂
  第一條 各村遵照部定林業公會章程一村或聯合數村成立林業公會以倡辦保護林
  業而厚民生爲宗旨
  第二條 本公會定名爲某某村林業公會得假村正副公所爲辦公地點
  第三條 各村林業公會會長以各該村實業董事充之
  第四條 凡數村因地勢便利合立一林業公會者即由各該村實業董事內互選會長
  第五條 林業公會會長對於縣知事以公署印行之稟帖行之對於勸業所以正式公函
  行之
  第六條 林業公會依部定章程第三條之規定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爲會員
  一 有林野者
  二 有田地者
  三能任公會內事務曁勞役者
  第七條 林業公會設幹事兩員由會內推舉以得票最多數爲當選或由村正副兼充之
  皆係名譽職槪不支薪
  第八條 林業公會成立後備具表簿令各會員將其所有樹株曁新栽樹株詳細塡入函
  報勸業所並以紅白色誌之以資點查保護但樹木在街中曁院落內或草塲內能自行
  看守者不在此限表式列左
  第九條 林業公會一切費用若看守樹木曁當塲捉獲毀壞偷盜樹木等犯送案等各項
  費用均按地畝分派其收欵方法由各村酌量情形自定之
  第十條 林業公會若倡辦村有林業其一切開辦費按該村地畝攤派或按粮銀攤派若
  有空地招人種樹者所獲利益提五成歸村以五成歸種樹者其保護樹株費應按前條
  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凡不滿十五歲童子毀壞樹木暨樹秧得罰其父兄白日捉獲至多不得過銀洋二元黑夜捉獲至多不
  得過銀洋四元所罰之欵以五成歸會辦公以五成歸捉獲者
  第十二條 依前條之規定若不服罰即由會長函報勸業所代爲呈請縣長核辦
  第十三條 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每年所罰之欵列表函報勸業所存查表式如
  左
  第十四條 凡林業公會所需之育苗地曁造村有林業所佔之地畝除完納正稅外對於
  各該村免其擔任他項差徭以示提倡
  第十五 條林業公會得將村內公有荒野畫圖說明四至並面積函報勸業所轉呈縣公
  署批准後爲該公會育苗造林之用
  第十六條 凡林業公會會長會員有妨害公會事業情事依部章第十六條之規定得由
  公會公議元至二十元之罰金充本會經費
  第十七條 林業公會會務列左
  一 保護現有林業
  二 恢復荒廢林業
  三 育苗造林
  第十八條 依前條之規定林業公會會長得先事擬具說明書曁圖畫函報勸業所派員
  前往勘驗呈請縣署允准後再行舉辦
  第十九條 林業公會會長遇有捉獲偷盜樹木賊犯備文送案提起刑事上之訴訟者得
  按部章自爲原吿人
  第二十條 林業公會每年辦理成績列表函報勸業所
  第二十一條 林業公會所培養之村有林業每年所獲之利益槪不得提作演戲賽神曁
  一切消費等事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呈請縣公署核奪增加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發生效力
  磁縣旱地村庄植樹規則民國十年二月訂
  一 凡不足百戶之村庄今春植樹至少在二百株以上逾百戶之村庄至少在四百株以
  上逾百戶之村庄必須在八百株以上以此類推能多栽者聽
  一 今春各村新植樹木能覓崗坡河溝沙灘等處蔚然成林便於看守者更妙
  一 凡村庄新植樹株均以紅色白色黑色爲誌
  一 新栽樹木種類淸明前後十日列表函報勸業所以便派員查點
  一 凡村庄所植樹株不足第一條所定額數者經勸業員查明報吿後呈請縣公署酌量
  處罰
  一 凡村庄所種樹株能超過額定數目三倍以上者勸業員查明報吿呈請縣公署酌量
  給獎
  磁縣沿渠曁道路植樹規則民國十年二月訂
  一 凡寬足三尺之渠道兩岸廢地每距離一丈植相宜之樹一株
  一 凡寬足七尺之行車大道兩旁有溝渠或一旁有溝渠者每距離一丈植樹一株
  一 各村實業董事村正副督同沿渠沿道路各地主栽植若有違抗不遵者各村實業董
  事村正副得指名函知勸業所督催
  一 栽植樹株自陰厯正月十六日起至淸明節止爲栽樹時期淸明節後各村實業董事
  須將栽植株數種類函報勸業所
  一 凡應栽之地點參看前二條而不栽植或栽植而不完全者經勸業員查明報吿後
  每短植一株呈請縣公署酌量處罰
  一 各村實業董事督率植樹成活數目在二千株以上者由勸業所呈請縣公署酌量給
  獎以示鼔勵
  磁縣靑苗社保護田禾規則民國十年四月訂
  一 各村舊有之靑苗社章程多不一律茲定劃一規則各村均須遵照不得自爲風氣
  二 保護田禾事項責成各村實業董事督同靑苗社辦理
  三 各村住戶有田地者均須入社同受保護之利益不得故示歧異
  四 無男女如於白晝損毀他田禾或牧放牲畜傷損禾稼當場捉獲後由實業董事
  與靑苗社酌量情形勒令出銅元五十枚至銀洋五元之赔償費黑夜加倍損毀田禾
  人係年幼得令其父兄擔任賠償
  五 依第四條之規定若損毀田禾人抗不出賠償費者得由實業董事開具理由送交警
  察所呈縣核辦
  六 第四條所定賠償費以五成歸被害者以三成歸社辦公以二成歸捉獲者藉資鼔勵
  社中收入償金應按四季榜示村衆並分報縣署備案
  七 如有偷竊或損毀他人林木者應查照林業公會辦事細則第十一十二兩條辦理不
  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八 前項規則專爲保護田禾不得踰越靑苗範圍如遇損毀曁偷竊必須人賊並獲不得
  挾嫌誣指及有栽賊情事
  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呈請縣公署酌加修正
  磁縣鑿井村庄依省令規定鑿井浚源以期普遍而水利
  一 凡宜鑿井村庄依省令規定鑿井浚源以期普遍而興水利
  一 凡宜鑿井村庄先由各該村實業董事協同村正副察量地勢合計地畝擬鑿井若干
  眼方能敷一村之用列表呈縣署以備存查而便督催
  一 各村土地畸零貧富不一若數家合鑿一井其欵項按畝攤派貧而不能出資者應以
  作工代之
  一 凡各村舊有灌地之井其泉眼不甚暢旺者應重加浚治另接竹泉以暢水源
  一 凡村中廟地公產鑿井灌漑者其一切經費得由村中公欵項下開支
  一 凡鑿井甚形困難各村實業董事宜查勘地勢設法開挖以供飲料
  一 凡無知愚民阻撓鑿井者各村實業董事曁村正副聲叙理由稟請縣署懲辦
  一 凡有急公好義捐助鑿井欵項在百元以上者或實力勸導鑿井在十眼以上者縣知
  事獎給對聯或匾額凡捐欵在三百元以上者或鑿井灌漑地畝在五頃以上者縣知
  事酌量情形呈報該管道尹呈請獎以資鼓勵
  磁縣婦女蠶桑講習所規則民國十年十一月呈准
  第一條 本所以實習養蠶提倡農事副業而厚民生爲宗旨
  第二條 本所定名爲磁縣婦女蠶桑講習所
  第三條 本擬暫假高小女學迤東空院爲地址
  第四條 本所設所長一員由勸業所長兼充總理全所事務係名譽職司事一員擔任本
  所出納記錄及諸雜務
  第五條 本所設蠶桑教員一員由所長呈請縣長委任
  第六條 本所課程爲植桑育蠶繅絲蠶體生理蠶體病理蠶體解剖氣象實習入門
  第七條 本所用蠶桑局桑葉每年養春夏蠶二次以便學員實習
  第八條 學員由全縣各村村長佐實業董事學董選送但必須粗識文字年在十五歲以
  上五十歲以下者方爲合格
  第九條 本所學員暫定爲三十人實習期限爲六個月期滿得呈縣署轉呈實業廳備案
  第十條 本所第一期實習學員畢業後至明年春季仍擬續行招集務使蠶桑事業家喻
  戶曉而後止
  第十一條 學員所需飯食筆墨紙張及燈油等費均歸學員自備或由各村公欵項下酌
  量補助油印物由本所備用
  第十二條 本所圖記由縣長刋發以昭愼重
  第十三條 本所開辦費及經常費由實業經費項下撥支如不敷時得呈縣另行設法籌
  集
  第十四條 本所每月經費由所長按月造具支付表呈縣核發
  第十五條 本所辦事細則教室規則會食堂規則宿舍規則及其他一切規則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改呈縣轉呈實業廳備案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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