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平糶局粮行附售監視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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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39
颗粒名称: 磁縣平糶局粮行附售監視規則
其他题名: 民國九年十月訂
分类号: D693.9
页数: 2
页码: 十八-十九
摘要: 本文该文是贩卖粮食的相关规定。领照须知包括:富商巨户领照贩粮者需至保安会报备、每张护照限购粮二百五十石、运回粮石必須将粮行发货凭单及来往花费清单送由保安会检查后发还、出售地址或随后拟转卖地址需向保安会报备、由车站运粮或由本行转运他行有保保护必要时候向保安会说明情况并由会转请巡警保保护之。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平粜局粮行

内容

一 本局粮石如由粮行附售時必須擇殷實而信用素著者
  一 粮行附售只收斗用額外不得需索分文
  一 斗之斤數出入必須相符由監視員負完全責任
  一 粮價漲落有必須變更時監視員得報由保安會斟酌辦理
  一 每日帳簿必須結算淸楚不得拖欠
  一 各粮戶每日出售數目每日存查不得以少報多
  一 粮行附售亦須遵照本局出售規則辦理
  一 粮行附售監視員之獎懲亦須遵照本局章程辦理
  (附)領照須知民國九年十月計
  一 無論富商巨戶領照販粮者須至保安會報名註册指領
  一 每護照一張限購粮二百五十石領照人不得任意縮減致損本照之效用
  一 限期旣滿必須來會繳照
  一運回粮石必須將粮行發貨憑單及來往花費淸單送由保安會檢查發還
  一運販粮石必須在本境出售不得運至外縣
  一粮石出售時由保安會持平定價不得任意漲落
  一運回粮石必須出售不得囤集但巨戶因自用或分用來保安會報明情由經會查實
  允准者不在此限
  一粮石出售之地址或隨後如擬轉運出售之地址該商販均須來保安會詳悉報明
  一粮行由車站運粮或由本行轉運他行有保護之必要時得來保安會說明情形由會
  轉請巡警保護之
  一以上各條專爲救荒並保商起見如有違者由保安會分別輕重呈由縣署處罰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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