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四荒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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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35
颗粒名称: 內務四荒政類
分类号: D693.9
页数: 12
页码: 十四-二十
摘要: 本文介绍磁县临时地方保安会、磁县平粜局的章程和办事细则。保安会旨在救荒及维持地方治安,由学警自治农商各机关之首领组织,公推主任办事员、各股股员、主任等,办理相关事务,并制定了详细的办事细则。平粜局以借本县富户巨商之资财和地方公有之存粮办理平粜,旨在使粮价公平,保障民食,制定了釆买和出售的规则和相关的监督措施。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荒政类

内容

磁縣臨時地方保安會簡章民國九年九月訂
  一 本會以籌辦救荒及維持地方有關治安各事項爲宗旨
  一 本會以學警自治農商各機關之首領組織之
  一 本會職員如左均係名譽職不支薪水
  (甲)頋問員 (乙) 主任辦事員 (丙)辦事員
  一 本會辦事分股如左
  (甲)文牘股 (乙)會計股 (丙)庶務股 (丁)調查股 (戊)交際股
  一 前條各股股員由辦事員分任之每股公推主任一人
  一 本會辦事員如不敷用臨時由主任辦事員酌量推委之
  一 本會公費由地方公欵支給
  一 本會辦公處附設勸業所內
  一 本會往來文件以主任辦事員名義行之
  一 本會辦事細則由會內另定之
  一 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由會修正之
  磁縣臨時地方保安會辦事細則同上
  (甲) 通則
  一 主任辦事員及顧問員由縣知事指派之
  一 各股股員由會員中公推之但會員有不敷用時得由主任辦事員推舉之
  一 各股主任由各股股員互推之
  一 各股股員及主任推定後由主任辦事員呈請縣公署備案
  一 凡旣經承認擔任各股事件後無故不得謝絕之
  一 各股股員舉定後如有變動時得提交會議通過之
  (乙) 會議規則
  一 凡關於救荒及維持地方有關治安事件之計畫均開全體會議議决之
  一 凡會議議决事件即日由主任辦事員發表執行之但事關重要者須呈請縣公署核
  准再發表執行
  一 會議議决事件於執行時不得變更之但如有滯碍可提交會議覆議
  一 凡會議時必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如不足時可飭役速其出席以免誤事
  一 凡會議時以主任辦事員爲主席如主任辦事員因有事故不得出席時可公推臨時
  主席一人
  一 凡會議事件必以表决法表决之其表决法由主席自定之
  一 凡開會散會以及休息事件均由主席發表之
  一 每日會議自早十點起至十二點止但無事可議或事件過多時得分別茶話或延長
  之
  一 凡會時會員中如有無故缺席依次至三次以上者得由會中質問之質問後而仍
  如故不到者得於會議中宣佈免其本會會員之資格
  一 會塲中置職員名册一本凡開會時由主席查點之
  一 會外人員如有條陳意見者本會得審議之
  一 關於各股事件亦可開各股會議
  (丙)執行規則
  一 凡關於執行事件由各股股員分任執行之其各股職責約分如左
  (1)文牘股 凡往來公文函件表册之收發以及編製一切章程細則會議紀錄均
  由此股執行之
  (2)會計股 凡收支欵項造報預算决算均由此股執行之
  (3)庶務股 凡舉辦救荒及關於維持治安事件有必須執行者均由此股執行之
  (4)調查股 凡關於救荒及維持治安事件有必須調查者均由此股調查報吿之
  (5)交際股 凡關於本會對外交際事件均由此股商同主任辦事員執行之
  一 各股事件由各股股員連帶負責
  一 凡應各股執行事件一經主任辦事員發表後各股股員即時執行不得推諉
  一 各股股員中如有任意推諉日久不負責任者即由本會宣佈免其股員資格
  一 凡不屬於各股事件由主任辦事員商同顧問員執行之
  (丁)附則
  一 本會辦事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全體會議增修之
  磁縣平糶局簡章民國九年十月訂
  一 本局以借本縣四十二約及在城一約富戶巨商之資財並提用地方公有之存欵辦
  理平糶以期粮價公平民食不至缺乏爲宗旨
  一 本局由地方保安會總經理之分設分局於各鎭爲便宜起見可附設於粮行內但必
  須派人監視之
  一 本局辦事員分調查員採買員出售員監視員均由地方保安會會員中公推其職責
  如左(甲) 調查員 專司調查灾區情况及各處粮價以便分配與採買
  (乙) 採買員 專司赴外縣豐裕地方採買各種粮石以資調濟
  (丙) 出售員 專司局內出售事項如本局附設於粮行時此項出售員即任監視之
  責
  (丁) 監視員 專司監視採買出售等事以絕弊竇
  一 本局成本暫定爲一萬五千元其籌集分別如左
  (甲) 自治欵項此項無論舊管新收均提充平糶之用
  (乙) 疏通海子存欵此項存欵盡數提撥
  (丙) 巨商富戶所借資財由各區警局查報富戶分別二等造具表册送由地方
  保安會開全體職員會審查之再由縣知事按額分借之
  一 本局採買之規則如左
  (甲) 每次採買二火車每次需人以三人爲限
  (乙) 每次三人以二人司採買一人司監視
  (丙) 每人每日川資以大洋五角爲限
  (丁)採買事竣即行裝運不得任意留連
  (戊)採買裝運及携欵等事三人均負連帶責任
  (己)採買事竣所有領欵交欵証據粮行發貨憑單及每日花費淸單均須向本局
  報吿之
  (庚)除本局自行採買外如有富商大戶自願採買接濟民食者無論集股或獨辦
  本局一律給與憑單護照但運回出售時得受本局之監視並由本局持平定
  價粮米糶盡造具淸册檢同帳簿報吿保安會審查之
  一 本局出售規則如左
  (甲)本局按灾區情况之輕重分配粮食以出售之
  (乙)木局粮價以採買原價及地方市價折中定之
  (丙)本局除監視員出售員外得酌用斗人助理之但附設粮行者不在此限
  (丁)出售附於粮行時粮價由本局定之出售員只司監視粮行只收斗用此外不
  許多索分文違者送縣處罰
  (戊)本局出售每人准糴粮若干須視米粮之多寡臨時酌定如有躉糴希圖營利
  者由本局呈請縣長懲罰之
  (己) 本局出售只收粮價不收斗用但附設於粮行者不在此限
  (庚) 每一局內設出售一人監視一人每人每日飯費以六百文爲限至僱工資
  由局內酌定之
  (辛) 本局出售必須備具詳明帳簿以便檢查
  (壬) 本局每售盡一批粮數必須造具淸册連同帳簿報吿地方保安會審查之
  一 本局以無救荒之必要時即行裁撤
  一 本局裁撤前必須將富戶巨商所借之資本及地方公欵一律淸
  一 本局辦事員中如有假公濟私或商同舞弊查有確據者除撤換外並由地方保安會
  呈請縣知事處罰之
  一 本局辦事員有辦事出力足資表率者由地方保安會呈請縣知優獎之
  一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由地方保安會增修之
  按是年平糶已先由八月籌辦當時尚未成立保安會暫由各機關公議平糶辦法
  六條以爲實行之標準及保安會成立後乃擬訂此項簡章以資遵守其原議定之
  辦法從略不錄
  磁縣平糶局粮行附售監視規則民國九年十月訂
  一 本局粮石如由粮行附售時必須擇殷實而信用素著者
  一 粮行附售只收斗用額外不得需索分文
  一 斗之斤數出入必須相符由監視員負完全責任
  一 粮價漲落有必須變更時監視員得報由保安會斟酌辦理
  一 每日帳簿必須結算淸楚不得拖欠
  一 各粮戶每日出售數目每日存查不得以少報多
  一 粮行附售亦須遵照本局出售規則辦理
  一 粮行附售監視員之獎懲亦須遵照本局章程辦理
  (附)領照須知民國九年十月計
  一 無論富商巨戶領照販粮者須至保安會報名註册指領
  一 每護照一張限購粮二百五十石領照人不得任意縮減致損本照之效用
  一 限期旣滿必須來會繳照
  一運回粮石必須將粮行發貨憑單及來往花費淸單送由保安會檢查發還
  一運販粮石必須在本境出售不得運至外縣
  一粮石出售時由保安會持平定價不得任意漲落
  一運回粮石必須出售不得囤集但巨戶因自用或分用來保安會報明情由經會查實
  允准者不在此限
  一粮石出售之地址或隨後如擬轉運出售之地址該商販均須來保安會詳悉報明
  一粮行由車站運粮或由本行轉運他行有保護之必要時得來保安會說明情形由會
  轉請巡警保護之
  一以上各條專爲救荒並保商起見如有違者由保安會分別輕重呈由縣署處罰
  磁縣各機關公議維持粮食辦法民國九年八月訂
  一每晚粮商自行會商明日米價議定後粮商將明日米價報吿商會由商會轉報縣署
  及警察所
  一 米價議定報吿商會後當日無論銷售多寡均不得自行增減價目
  一 各粮商議定米價後均須將本日粮價揭示門首
  一 每日每人祇准糴粮一斗以下不得有多買多賣情事違者處罰
  一 各粮商存積米粮每日均得儘量出售不得屯積居奇違者處罰
  一 每日由警察所派警稽查各粮商有無變更時價及屯積居奇情事
  一 彭城岳城林壇粮商每晚議定米價後分別報吿商會及本區警局其他附近集市均
  須遵照城鎭議價辦理
  一 以上所議辦法通知各鎭粮商及各區警局一律遵照辦理
  磁縣村立粥廠規則民國九年十一月訂
  一 本粥廠以各村富戶所捐之米粮及經費辦理之故定名爲磁縣村立粥廠但每廠名
  義上必須冠以某村字樣如磁縣某村村立粥廠是以示區別
  一 本粥廠以救各本村灾民中之鰥寡孤獨殘廢老弱無依者爲限
  一 粥廠事務所設於各村適中之地
  一 粥廠之經理人員即由各村村正副甲地協同各富戶公推之呈報縣公署備案
  一 粥廠設立之前應由各村村正副甲地協同各富戶調查村中委係第二條所列之灾
  民有幾每人日以二合米計共計一日需米若干並有幾家富戶擔任捐米籌欵一倂
  詳具淸册呈報縣公署備查
  一 籌備粥廠自經縣署通知後各村卽須着手調查造報不得遲延
  一 領粥者必須持有本村領粥執照以免冒名頂替前項執照由各村自行製定核實發
  給如有遺失或毀損情事得聲明理由准予補發或更換
  一 粥廠之成立及撤銷日期由縣公署酌定佈吿之
  一 粥廠事務辦理完竣後由各村村正副甲地協同各富戶造報收發米粮及出入欵項
  淸册呈送縣公署備查
  一 各粥廠之捐資富戶及經理人員於事竣後由縣公署分別給獎
  一 捐米儲米曁煑粥散粥之各規則由各村經理人員自定之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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