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全境團防總指揮處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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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31
颗粒名称: 磁縣全境團防總指揮處章程
其他题名: 民國十年二十月呈准
分类号: E296.1
页数: 3
页码: 十二-十三
摘要: 本文关于磁县全境保卫团防总指挥处的宗旨、名称、位置、职员和职责等内容的章程。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保卫团

内容

第一條 本處以統率全境保衛團督查訓練固結實力爲宗旨
  第二條 本處爲管理全境保衛團之總機關定名爲磁縣全境團防總指揮處
  第三條 本處附設於警察所內以期辦事之便利
  第四條 本處以縣長爲監督以便督策進行
  第五條 本處應設職員如左
  一 總指揮一員以警察所長兼充之
  二 協贊員二員以警察所督查員警察隊長兼充之
  三 督查員五員以五區巡官兼充之
  四 總教練一員遴選嫻習操法者派充之
  五 操防巡查槍械稽查每區各一人由各區馬巡內選充之
  六 書記一員以警察所書記兼充之
  第六條 總指揮秉承監督擔任全境各團布置設防調集訓練等事宜
  第七條 協贊員協助總指揮籌畫一切防務事宜
  第八條 督查員秉承總指揮管理各該區團防事宜平時注意稽查各團之勤惰遇變則
  就近調派各團相機抵禦以保本區之治安
  第九條 總教練擔任抽丁訓練事宜其抽辦法由總指揮擬定通飭各團遵行
  第十條 操防巡查曁槍械稽查承該區督查員之遣派隨時分赴各團查視其操防是否
  認眞槍枝是否保存得法並有無損壞缺少情事每月應查視一週將查得情形報吿該
  區督查員轉報總指揮處備查
  第十一條 總指揮協贊員督查員均由縣公署加給委任以專責成總教練曁書記由總
  指揮派充之操防巡查及槍械稽查由各該管督查員選定呈請總指揮派充之
  第十二條 本處各職員均係兼職不支薪水但酌量情形之必要得分別給予津貼其數
  目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處需用欵項由各村公攤之大村每月京錢八百中村六百小村三百按月
  送繳各本區彙繳財政所以備支領但不滿五十戶之村庄准免攤派以示體恤
  第十四條 總指揮對於各團防務事宜得直接指揮各團遵行但有關
  第十五條 本處由縣公署發給圖記一顆以昭信守
  第六條 本章程由縣公署呈請 省長核准發生效力如有未盡事宜由本處随時修
  正呈准公布之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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