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各約組合保衛總團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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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28
颗粒名称: 磁縣各約組合保衛總團簡章
其他题名: 民國十年十月改訂呈准
分类号: E296.1
页数: 5
页码: 九-十一
摘要: 本文关于成立保卫总团的章程。宗旨是防御土匪,提高自卫能力,清除内患。名称为某某保卫总团,地址暂设于某村保卫团内。总董和副董各一人,总理一切事务,各村分团均设董一人,负责本村团务。各团划分地域,设立团丁、团目和总弁等职位,总数由各分团抽集组成。各村以有旱地二十亩或水地十五亩以上者出丁一人,地多者依此递增。各分团添购快枪,全数交由总团管理。各村所需费用由地户自备,分摊摊派。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保卫总团

内容

第一條 宗旨 本團以防禦土匪厚集自衛能力淸除內患爲宗旨
  第二條 名稱 本團由兩約或一約各村庄組合成立定名爲某某保衛總團
  第三條 地址 本團總事務所暫設於某村保衛團內(以大村適中之地爲宜)
  第四條 團董 本團公推總副團董各一人總理團內一切事務請縣委任以專責成各
  村分團均設團董一人各辦本村團務均係名譽職
  第五條 區域 本團劃分若干團某某村爲第一團某某村爲第團(以該約村庄多寡劃分遞推)
  第六條 組織 本團由各分團抽集壯丁若干名總計若干團共設團丁若干名每十人
  設丁長一名每分團設團目一名總團公推團弁一人擔任防剿抵禦事宜以昭整齊而
  專責成
  第七條 團丁 抽丁辦法各村以有旱地二十畝或水地十五畝以上者出壯丁一人地
  多者依此遞增薪費由各地戶自備夜間巡邏守望均須齊集團內不得參差貽誤更不
  准以老幼充數
  第八條 槍械 各分團應添購快槍以有旱地一頃者購槍一枝五十畝以上者兩家公
  置一枝水地減半計算倘該村地戶不足一頃或五十畝者得按旱地二十畝或水地十
  畝以上者分別攤派合集購置如有抗違不遵得由總團請縣強迫購備
  前項快槍全數交由總團責成總副團董妥爲經理遴派妥人晝夜看守以防遺失而備
  緩急各分團多置抬槍及來福槍以備本村協助守禦
  第九條 軍裝 本團服色旗章由總團酌擬模型繪圖呈縣核定發給各分團以昭劃一
  所需衣帽與抽丁連帶辦理應由出丁地戶照式自行置備其餘旗幟費用應由各團按
  畝普通匀攤
  第十條 子彈 本團如遇剿匪應於出發時由團弁會同總副團董發給團丁各帶子彈
  若干粒事畢公同查驗實用若干隨時註册報銷
  前項銷耗子彈費及各分團需用火藥費均由旱地十五畝以上之戶按粮銀攤派
  第十一條 集合 平時遇有集合各分團時由總副團董商同團弁擇定地點時間臨時
  召集團丁知會各分團團目按時集合如延誤一鐘不到者處罰一元惟各分團應每星
  期會操一次以資訓練
  第十二條 剿匪 木團各村遇有匪警時一面設法抵禦一面鳴鐘並派團丁飛報附近
  分團及總團再由總分團順路接連遞報各團(其路線遞報次序由總團按距離遠近
  預爲規定宣吿)各總分團一聞警報應立即率領團丁馳往救援合力迎攻四面兜剿
  並分別埋伏堵截出路
  第十三條 賞罰 凡本團各村庄有被匪搶刧財物經團丁奪回全數交予總副團董當
  衆檢收開單呈縣核辦如遇截獲賊遺槍枝呈報縣署土槍留歸本團需用快槍由縣轉
  呈
  省公署核辦如遇捕獲盜匪由總團董送縣訊辦以上各項其出力之團丁均由本團經
  費項下分別輕重酌量提賞
  凡本團各村庄遇有警報無分風雨飛速遞傳立刻援助其較遠之分團如延誤兩鐘不
  到者處以三十元之罰金其在十里內之分團延誤一鐘不到者處以五十元之罰金儲
  爲本團獎賞之用
  第十四條 卹金 本團剿辦土匪凡出發員丁如有受傷情事由總團酌給養傷費用倘
  因公殞命除呈縣轉請
  省長給卹外由本團補助二百元以資優待
  前項卹金由旱地十五畝以上之戶按粮銀攤派之
  第十五條 費用 本團購槍抽丁均由大戶及地多者擔任賞罰䘏金子彈銷耗均由十
  五畝以上之戶攤派其餘因公之車馬費津貼招待以及紙筆茶水煤油郵差各費均由
  本團各村按粮銀普通一律分攤至各分團所需之零星雜費由各分團自行按粮銀攤
  派其有典出地畝歸典主擔任之嗣由自治籌備會因另案議决凡村中攤派費用其地已典出者應依習慣由佃戶擔任
  第十六條 宣吿 本團所有收入支出一切經費由總副團董隨時逐欵登記按季開單
  呈報縣署備案一面宣示村衆週知倘有虛僞捏造公同指實糾正呈縣訊究以昭大公
  而杜流弊
  第十七條 淸鄉 凡本團各村莊如有招留匪人及爲匪作線者得由分團董報總副團
  董公同證明送案盡法懲辦其有行踪詭秘素不務正有害地方治安證據確鑿者得由
  總副團董送縣究辦以淸盜源倘匿不舉發一經查覺即惟各分團董是問
  第十八條 權限 本團緝獲土匪確有實據應隨時送縣訊辦不得挾嫌妄指及擅自刑
  訉亦不准逾越範圍干預他事
  第十九條 協助 本團區域內如遇警察剿匪應集合團丁馳往協助至本團抵禦土匪
  亦應分報警區請其援助團警互相援應以壯聲威而厚兵力
  第二十條 附則 本簡章以奉 省令核准頒布之日實行如有未盡事宜應隨時招集
  會議修正之
  按自民國七年諭令各村成立保衛團均由各團自行擬訂章程呈縣核准實行嗣以
  各村辦法不能一律由縣擬訂劃一章程通飭遵照繼又以分村組織勢力太單故又
  參照各村辦理情形擬訂各約組合總團簡章通飭各約一體遵行其從前所訂分村
  組織章程曁各團自訂之規則一槪從略不錄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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