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村長佐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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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22
颗粒名称: 磁縣村長佐簡章
其他题名: 民國十年十一月呈准
分类号: D693.2
页数: 4
页码: 四-六
摘要: 本文关于村长和村佐的职责和相关规定的简章。村长和村佐由村民用习惯选选举产生,村长由一人或二人组成。村长和村佐呈报县公署备案并颁发委任状。村长遇有村民公议全村非常紧急事件时,可以面谒县长发商承办,以节省手续。村长和村佐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村长职责

内容

第一條 各村須設村長一人村佐一人或二人由村民用習慣選舉法選舉之(村長佐
  選定後即將村正副名義取銷)
  第二條 各村單獨稱一村者或數小村歷來聯合稱一村者皆仍其舊設村長佐
  第三條 村長佐選定後須呈請縣公署備案發給委任狀以昭鄭重
  第四條 村長佐任期爲二年任滿後由村民改選但得連任
  第五條 村長辦理一村之事務村佐襄助之村長如有事故不能辦理村務時村佐得代
  行之
  第六條 村長辦理公務對於縣公署用呈對於縣治各機關用公函但涉及民刑訴訟者
  不在此限
  第七條 村長遇有村民公議關於全村非常緊急事件得面謁縣長商承辦理以期敏㨗
  而省手續
  第八條 縣公署對於各村須製定劃一戳記圖式諭飭各該村村長遵照刋用以昭信守
  但此項戳記專備公事之用不得因私事隨意濫用
  第九條 各村須由村中擇一辦公地以便村長佐辦公數小村合稱一村者須指定一主
  村由主村擇一辦公處以便村長佐辦公
  第十條 具有左列資格者得被選爲村長佐
  一 在該村入有戶籍居住三年以上家產殷實者
  二 年在三十歲以上樸實公正確無嗜好者
  三 自治講習所畢業及小學以上畢業者或能通文義者
  第十一條 具有前條之資格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村長佐
  一 品行不端確有嗜好爲衆所不齒者
  一 褫奪公權尚未回復者
  一 有精神病或五行不全者
  第十二條 村長佐應行職務如左
  一 承縣署及縣治各機關並各該約長委令辦理傳佈及進行事項但縣公署及縣治
  各機關係委令學董實業董事保衛團董或甲地者不在此限
  二 本村民之公意陳述利弊事項
  三 辦理職務遇有特別事項應向村衆宣佈
  四 監督全村事務經費收支事項
  五 村長佐得指揮甲地辦理村務一切事項
  第十三條 縣公署對於村長佐除爲証人有到案之必要外不得責令緝捕罪犯以示優
  異但該村長佐如查覺該村有匪犯藏匿應督同甲地緝獲送究不得諉卸
  第十四條 村長佐係名譽職均不支薪
  第十五條 村長佐辦公費用均依照各村舊日習慣由村民擔任支付如新籌款項須經
  村民之同意呈請縣公署核准方得收支
  第十六條 前條公費支付須隨時開列淸單宣示村衆以昭大公
  第十七條 村長佐辦理公務每屆二年期滿著有勞績者得由村民十人以上聯名呈請
  縣長獎給匾額以示表彰但須將該村長佐辦理成績逐款開列以憑查核而昭核實
  第十八條 村長佐故意違抗重要公事或營私舞弊武斷鄉曲查確有據者縣公署得隨
  時更換懲處以昭炯戒
  第十九條 本簡章呈請縣長裁正轉呈省長核准備案公佈施行之
  第二十條 本簡章如有應行修正事宜得由自治籌備會隨時修正呈請縣長裁正轉呈
  省長核准備案公佈施行之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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