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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磁縣各約長簡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21
颗粒名称:
磁縣各約長簡章
其他题名:
民國十年十二月自治籌備會議訂
分类号:
D693.2
页数:
3
页码:
三-四
摘要:
本文是关于磁县各村约长的职责和相关规定的简章。各村约长需由各约村长选举产生,需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如高小学毕业或通文义家道殷实、年满三十岁确无嗜好品行端正素符众望办事有经验等。约长任期为三年,到期需改选,连任者需呈请县署备案并颁发委任状。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各村约长
内容
第一條 各約須設約長一人
第二條 約長由各約村長佐選舉之
第三條 具有左列資格者得被選爲約長
一 高小學畢業以上或通文義家道殷實者
二 年滿三十歲確無嗜好品行端正素符衆望辦事有經騐者
第四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爲約長
一 吸食鴉片或褫奪公權尚未回復者
二 非該約土著或有精神病者
第五條 約長舉定後呈請縣署備案發給委任狀以昭鄭重
第六條 各約長任期爲三年至任滿年十二月初一日均行改選以昭一律連被選者得
連任
第七條 約長應行職務如左
一 縣公署及縣治各機關委令辦理事項
二 令各村長佐辦理傳佈事項
三 興辦一約公益事項
第八條 約長辦理一約公務對於縣公署用呈對於縣治各機關用公函
第九條 約長係名譽職不支薪金
第十條 約長辦公費用均由各該約之村庄按粮銀攤派但攤派花費時須召集各村村
長佐逐條提明花費開列淸單粘貼通衢俾衆週知
第十一條 縣公署對於各約長須製劃一篆字圖記式樣諭飭各約長遵照刋用以昭信
守但圖記專備公事之用不得以私事隨意濫用
第十二條 各約公舉約長須先推舉三人函報自治籌備會審查决定一人轉呈備案以
免濫竽
第十三條 約長辦理公務每屆三年期滿著有勞績者得由該約村庄三分之二聯名開
列該約長辦事成績呈請縣長分別獎給匾額或對聯以示表彰
第十四條 本簡章自蒙批准之日爲實行期如有應行修正事宜得由自治籌備會隨時
修正呈請縣署備案公佈之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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