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新設約長之職責與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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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20
颗粒名称: 磁縣新設約長之職責與權限
其他题名: 民國九年十二月訂
分类号: D693.2
页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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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关于磁县自治讲习所的规定和各村约长的职责。各村约长需代表各村人民,县公署需给予公绅待遇。各村的差务由村正副和甲地承应,与约长无关。关乎一约全部的兴革事宜,由县公署召集该约约长商议,再由该约长将议定情形宣示该约各村村正副,敦促遵照办理。如
关键词: 民国时期 自治讲习所 职责

内容

一 約長爲各本約各村人民之代表縣公署以公紳待遇以示優崇
  一 各村地方差務仍由村正副甲地承應與約長無關
  一 凡關於一約全部應興應革事宜由縣公署召集該約約長商進行再由該約長將
  議情形宣示該約各村村正副敦促遵辦若關於全縣各約興革事宜卽倂各約約
  長全體召集公同議决之
  一 關於各約各村私人訴訟案件約長均不得干預
  一 各約長對於各本約各村應行改良進行事件有隨時提倡之責對於縣公署飭辦事
  件有遵照辦理之義務倘有窒碍難行之處得由該約長發表意見藉資討論
  一 各約長不限定任期如有因事故不能擔任者准其自行辭退倘有行爲乖謬不洽輿
  情者得由縣公署撤銷其資格另飭各村公舉妥人接充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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