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自治講習所細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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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19
颗粒名称: 磁縣自治講習所細則
其他题名: 民國八年四月訂
分类号: D693.2
页数: 4
页码: 一-三
摘要: 本文是启发公民自治知识,名称为磁县自治讲习所。讲习所设在议事会场,由商学两界各机关公举公正绅民充当所长,并聘请主讲教员和助教。正额学员需满足一定资格条件,由各村公推一人送所讲习,而附额学员则只需品行端正能识字即可申请。学员毕业后可获得毕业证书。讲习所的筹备经费由自治存储经费项下开支。
关键词: 民国时期 自治讲习所 公民

内容

第一條 本所以啟發公民自治智識爲宗旨
  第二條 本所定名爲磁縣自治講習所
  第三條 就議事會場設立自治講習所舊縣議事會會塲
  第四條 本所置所長一員由商學兩界各機關辦公人員公舉公正紳民充當呈請縣長
  委任之
  第五條 本所特聘主講教員一員薪水由所長酌定
  第六條 本所助教各員以縣屬各機關各學校職教員兼任之由所長酌量聘請其願盡
  義務者聽
  第七條 凡年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之公民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爲本所正額
  學員
  曾充村長村佐倂能識文字者
  曾充國民學校學董在二年以上者
  文理通順鄉望素著者
  優於以上資格者
  第八條 正額學員由各村公推一人送所講習若與前條規定之資格相違者所長得依
  其職權謝絕之並函達該村另行公舉
  第九條 凡年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之公民品行端正能識文字者願入所講習
  得爲本所附額學員
  第十條 前條規定之附額學員何人應入何期由所長酌定若人數過多講室不能容納
  所長得依其職權謝絕之
  第十一條 查磁境共分四十二約四百二十餘村分爲六期講習每期每約傳習二村村
  各一人如有附額學員及附屬小村一併歸入最後講習期
  第十二條 本所以扣足三個月爲畢業期限
  第十三條 本所麥假停講二十日秋假停講四十日自何日起算所長酌量地方情形臨
  時宣布
  第十四條 無論正附學員請假不得逾十日但親喪重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無論請假是否有正當理由但曠課逾二十日者應入下期補習
  第十六條 正附額學員肄業期滿舉行畢業考試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七條 凡正額學員每期講義費三吊每月宿膳費十二吊
  第十八條 凡正額學員宿膳費及講義費由各該村辦公項內作正開支附額學員槪歸
  自備
  第十九條 本所一切籌備費曁額活支等項由自治存儲經費項下開支
  第二十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所長酌量情形臨時增加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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