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公署會議廳議事細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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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18
颗粒名称: 磁縣公署會議廳議事細則
其他题名: 民國八年八月呈准
分类号: D693.2
页数: 2
页码:
摘要: 本文是关于磁县会议厅的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会议厅是地方上讨论和决定应兴应革事宜的场所,由多个机构的首领组成会员,定期举行会议。会议议程包括会员建言献策、讨论地方行政事务、表决决策等环节。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公署 会议厅

内容

第一條 本會議廳籌議關於地方應興應革一切事宜
  第二條 本會議會議時以縣知事爲主席縣知事有事故時得以縣公署科長代之
  第三條 本會議廳以勸學所警察所巡警教練所學警財政處地方公欵處商會商會分
  所農會教育會自治籌會自治講習所各首領爲會員會員有事故時得臨時派代表
  與會但須有本會員之憑信方得承認學警財政處地方公欻處於民國九年改組爲財政所同時又成立勸業所該各首領均加入爲會員
  第四條 各機關管轄之職員有所建議事件得條列意見請會員中該機關之首領代表
  第五條 縣公署科長爲行政佐理員會議時亦得列入會員席發表意見
  第六條 除前條列舉會員外如有關於所議事件之紳董縣知事及會員多數認爲必要
  時得臨時通知列席但此項臨時列席之紳董有發言權無表决權
  第七條 會員建議事件應以關於縣地方行政者爲限否則無效
  第八條 會議事項以列席會員多數之同意决之其數目以列席會員之人數爲斷
  第九條 會議事項以起立法表决之可否同數取决於主席如主席認爲窒碍難行時得
  由主席說明理由再行覆議表决
  第十條 本會議廳所議事件一經表决即作爲定議不受外界之詰責
  第十一條 會議時須一人言畢他人再得發言如會員二人以上同時發言時由主席指
  定一人先行發言其餘暫止以維秩序
  第十二條 本會議廳得設公署書記席及報社記者席但公署書記及報社記者專任記
  錄對於所議事項無發言權及表决權
  第十三條 本會議廳會議每月十五日舉行一次但有特別事件發生縣知事得隨時召
  集或由過半數會員要求縣知事召集之
  第十四條 本會議廳議决事項由縣知事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本會議廳議定發生效力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過半數之提議
  修正之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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