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一自治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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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17
颗粒名称: 內務一自治類
分类号: D693.2
页数: 12
页码: 一-六
摘要: 本文章是关于磁县自治的相关规定和细则。第一部分是磁县公署会议厅议事细则,规定了会议厅的职责、会员资格和会议的程序和规则。第二部分是磁县自治讲习所细则,规定了自治讲习所的宗旨、组织、教员和学员的资格和职责,以及教学计划和费用的规定。第三部分是磁县新设约长的职责与权限,规定了约长的地位、职责和权力。第四部分是磁县各约长简章,规定了约长的选举和资格要求以及职务范围。这些规定和细则都是为了推动磁县的自治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有组织。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自治

内容

磁縣公署會議廳議事細則民國八年八月呈准
  第一條 本會議廳籌議關於地方應興應革一切事宜
  第二條 本會議會議時以縣知事爲主席縣知事有事故時得以縣公署科長代之
  第三條 本會議廳以勸學所警察所巡警教練所學警財政處地方公欵處商會商會分
  所農會教育會自治籌會自治講習所各首領爲會員會員有事故時得臨時派代表
  與會但須有本會員之憑信方得承認學警財政處地方公欻處於民國九年改組爲財政所同時又成立勸業所該各首領均加入爲會員
  第四條 各機關管轄之職員有所建議事件得條列意見請會員中該機關之首領代表
  第五條 縣公署科長爲行政佐理員會議時亦得列入會員席發表意見
  第六條 除前條列舉會員外如有關於所議事件之紳董縣知事及會員多數認爲必要
  時得臨時通知列席但此項臨時列席之紳董有發言權無表决權
  第七條 會員建議事件應以關於縣地方行政者爲限否則無效
  第八條 會議事項以列席會員多數之同意决之其數目以列席會員之人數爲斷
  第九條 會議事項以起立法表决之可否同數取决於主席如主席認爲窒碍難行時得
  由主席說明理由再行覆議表决
  第十條 本會議廳所議事件一經表决即作爲定議不受外界之詰責
  第十一條 會議時須一人言畢他人再得發言如會員二人以上同時發言時由主席指
  定一人先行發言其餘暫止以維秩序
  第十二條 本會議廳得設公署書記席及報社記者席但公署書記及報社記者專任記
  錄對於所議事項無發言權及表决權
  第十三條 本會議廳會議每月十五日舉行一次但有特別事件發生縣知事得隨時召
  集或由過半數會員要求縣知事召集之
  第十四條 本會議廳議决事項由縣知事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本會議廳議定發生效力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過半數之提議
  修正之
  磁縣自治講習所細則民國八年四月訂
  第一條 本所以啟發公民自治智識爲宗旨
  第二條 本所定名爲磁縣自治講習所
  第三條 就議事會場設立自治講習所舊縣議事會會塲
  第四條 本所置所長一員由商學兩界各機關辦公人員公舉公正紳民充當呈請縣長
  委任之
  第五條 本所特聘主講教員一員薪水由所長酌定
  第六條 本所助教各員以縣屬各機關各學校職教員兼任之由所長酌量聘請其願盡
  義務者聽
  第七條 凡年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之公民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爲本所正額
  學員
  曾充村長村佐倂能識文字者
  曾充國民學校學董在二年以上者
  文理通順鄉望素著者
  優於以上資格者
  第八條 正額學員由各村公推一人送所講習若與前條規定之資格相違者所長得依
  其職權謝絕之並函達該村另行公舉
  第九條 凡年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之公民品行端正能識文字者願入所講習
  得爲本所附額學員
  第十條 前條規定之附額學員何人應入何期由所長酌定若人數過多講室不能容納
  所長得依其職權謝絕之
  第十一條 查磁境共分四十二約四百二十餘村分爲六期講習每期每約傳習二村村
  各一人如有附額學員及附屬小村一併歸入最後講習期
  第十二條 本所以扣足三個月爲畢業期限
  第十三條 本所麥假停講二十日秋假停講四十日自何日起算所長酌量地方情形臨
  時宣布
  第十四條 無論正附學員請假不得逾十日但親喪重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無論請假是否有正當理由但曠課逾二十日者應入下期補習
  第十六條 正附額學員肄業期滿舉行畢業考試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七條 凡正額學員每期講義費三吊每月宿膳費十二吊
  第十八條 凡正額學員宿膳費及講義費由各該村辦公項內作正開支附額學員槪歸
  自備
  第十九條 本所一切籌備費曁額活支等項由自治存儲經費項下開支
  第二十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所長酌量情形臨時增加
  磁縣新設約長之職責與權限民國九年十二月訂
  一 約長爲各本約各村人民之代表縣公署以公紳待遇以示優崇
  一 各村地方差務仍由村正副甲地承應與約長無關
  一 凡關於一約全部應興應革事宜由縣公署召集該約約長商進行再由該約長將
  議情形宣示該約各村村正副敦促遵辦若關於全縣各約興革事宜卽倂各約約
  長全體召集公同議决之
  一 關於各約各村私人訴訟案件約長均不得干預
  一 各約長對於各本約各村應行改良進行事件有隨時提倡之責對於縣公署飭辦事
  件有遵照辦理之義務倘有窒碍難行之處得由該約長發表意見藉資討論
  一 各約長不限定任期如有因事故不能擔任者准其自行辭退倘有行爲乖謬不洽輿
  情者得由縣公署撤銷其資格另飭各村公舉妥人接充
  磁縣各約長簡章民國十年十二月自治籌備會議訂
  第一條 各約須設約長一人
  第二條 約長由各約村長佐選舉之
  第三條 具有左列資格者得被選爲約長
  一 高小學畢業以上或通文義家道殷實者
  二 年滿三十歲確無嗜好品行端正素符衆望辦事有經騐者
  第四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爲約長
  一 吸食鴉片或褫奪公權尚未回復者
  二 非該約土著或有精神病者
  第五條 約長舉定後呈請縣署備案發給委任狀以昭鄭重
  第六條 各約長任期爲三年至任滿年十二月初一日均行改選以昭一律連被選者得
  連任
  第七條 約長應行職務如左
  一 縣公署及縣治各機關委令辦理事項
  二 令各村長佐辦理傳佈事項
  三 興辦一約公益事項
  第八條 約長辦理一約公務對於縣公署用呈對於縣治各機關用公函
  第九條 約長係名譽職不支薪金
  第十條 約長辦公費用均由各該約之村庄按粮銀攤派但攤派花費時須召集各村村
  長佐逐條提明花費開列淸單粘貼通衢俾衆週知
  第十一條 縣公署對於各約長須製劃一篆字圖記式樣諭飭各約長遵照刋用以昭信
  守但圖記專備公事之用不得以私事隨意濫用
  第十二條 各約公舉約長須先推舉三人函報自治籌備會審查决定一人轉呈備案以
  免濫竽
  第十三條 約長辦理公務每屆三年期滿著有勞績者得由該約村庄三分之二聯名開
  列該約長辦事成績呈請縣長分別獎給匾額或對聯以示表彰
  第十四條 本簡章自蒙批准之日爲實行期如有應行修正事宜得由自治籌備會隨時
  修正呈請縣署備案公佈之
  磁縣村長佐簡章民國十年十一月呈准
  第一條 各村須設村長一人村佐一人或二人由村民用習慣選舉法選舉之(村長佐
  選定後即將村正副名義取銷)
  第二條 各村單獨稱一村者或數小村歷來聯合稱一村者皆仍其舊設村長佐
  第三條 村長佐選定後須呈請縣公署備案發給委任狀以昭鄭重
  第四條 村長佐任期爲二年任滿後由村民改選但得連任
  第五條 村長辦理一村之事務村佐襄助之村長如有事故不能辦理村務時村佐得代
  行之
  第六條 村長辦理公務對於縣公署用呈對於縣治各機關用公函但涉及民刑訴訟者
  不在此限
  第七條 村長遇有村民公議關於全村非常緊急事件得面謁縣長商承辦理以期敏㨗
  而省手續
  第八條 縣公署對於各村須製定劃一戳記圖式諭飭各該村村長遵照刋用以昭信守
  但此項戳記專備公事之用不得因私事隨意濫用
  第九條 各村須由村中擇一辦公地以便村長佐辦公數小村合稱一村者須指定一主
  村由主村擇一辦公處以便村長佐辦公
  第十條 具有左列資格者得被選爲村長佐
  一 在該村入有戶籍居住三年以上家產殷實者
  二 年在三十歲以上樸實公正確無嗜好者
  三 自治講習所畢業及小學以上畢業者或能通文義者
  第十一條 具有前條之資格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村長佐
  一 品行不端確有嗜好爲衆所不齒者
  一 褫奪公權尚未回復者
  一 有精神病或五行不全者
  第十二條 村長佐應行職務如左
  一 承縣署及縣治各機關並各該約長委令辦理傳佈及進行事項但縣公署及縣治
  各機關係委令學董實業董事保衛團董或甲地者不在此限
  二 本村民之公意陳述利弊事項
  三 辦理職務遇有特別事項應向村衆宣佈
  四 監督全村事務經費收支事項
  五 村長佐得指揮甲地辦理村務一切事項
  第十三條 縣公署對於村長佐除爲証人有到案之必要外不得責令緝捕罪犯以示優
  異但該村長佐如查覺該村有匪犯藏匿應督同甲地緝獲送究不得諉卸
  第十四條 村長佐係名譽職均不支薪
  第十五條 村長佐辦公費用均依照各村舊日習慣由村民擔任支付如新籌款項須經
  村民之同意呈請縣公署核准方得收支
  第十六條 前條公費支付須隨時開列淸單宣示村衆以昭大公
  第十七條 村長佐辦理公務每屆二年期滿著有勞績者得由村民十人以上聯名呈請
  縣長獎給匾額以示表彰但須將該村長佐辦理成績逐款開列以憑查核而昭核實
  第十八條 村長佐故意違抗重要公事或營私舞弊武斷鄉曲查確有據者縣公署得隨
  時更換懲處以昭炯戒
  第十九條 本簡章呈請縣長裁正轉呈省長核准備案公佈施行之
  第二十條 本簡章如有應行修正事宜得由自治籌備會隨時修正呈請縣長裁正轉呈
  省長核准備案公佈施行之
  磁縣城關十鋪協議會簡章民國十年十一月呈准
  一 本會以協議關於城關十鋪公益事宜爲宗旨即定名爲磁縣城關十鋪協議會
  二 本會辦公處暫設自治講習所內
  三 本會由城關十鋪士紳公同組織之凡在本區域內居住五年以上富有學識經驗者
  皆得爲本會會員但每鋪至多以三人爲限
  四 本會職員之名稱職權分列如左
  (1) 會長副會長主理會內一切事務
  (2) 庶務員司會內調查設備會計一切事務
  (3) 文牘員司會內公函公牘及其他一切文件
  五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用投票法公推之其他職員由會長於會員中指定之
  六 本會各項職員皆係名譽職以一年爲任期但任滿再被舉者得連任之
  七 本會職務槪舉如左
  (甲) 討論本區域內各項公益事宜
  (乙) 辦理承縣長委任辦理之事項
  八 本會於每月朔日開全體會議一次如有要事亦得不時招集臨時會議會議規則另
  定之
  九 本會討論各項公益事宜其應由約長執行者函請約長查照辦理其有關於地方興
  革事項應呈由縣長核准後轉飭各該管機關擔任辦理以重事權
  十 本會經費由會員酌籌之
  十一 本會簡章自呈請縣長核准後施行之如有未盡事宜亦得不時修正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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