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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直諮議局陳請 督憲陳設立永定河河防議事會案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661
颗粒名称:
順直諮議局陳請 督憲陳設立永定河河防議事會案文
分类号:
D922.66
页数:
7
页码:
一-四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关于设立永定河防议事会的问题,该议事会旨在指陈利弊、监督河工、保护民生。
关键词:
天津市
水利
报告
议案
内容
案據沿近永定河各州縣議員等條陳該河積弊擬請援浙江塘工成案設立永定河防議事會當經開
會公議以該河向有專官而積久弊生工程腐敗以致數十州縣水患頻仍時受其害應請設立河防議
事會爲指陳利弊之機關查永定河附近京畿於國計民生大有關係雖每至伏秋兩汛水湧沙淤素稱
難治然果能實事求是弊絕風淸斷無不能修治之法只以官治旣久上下營私自官長以及兵丁以作
弊爲應享之權利甚至以險工決口爲升官謀利之階以築壩興工爲舞弊弄權之地而不知數百萬生
命數十萬國帑卽懸於此積弊相沿官與民之利害竟成反比例若無地方特別機關將其中之利弊随
地指陳恐河防愈壞糜款愈多民情愈苦殊非治河保民之道惟河工利弊非關係密切者不能知籌議
河防非素有閱歷者不勝任此項議事會擬設議紳三十人由沿河各州縣中公舉由議紳中互選議長
一人副議長二人請由 督部堂札派以昭愼重關於本河工程及一切款項統由本會稽査而督催河
工人員及修河護險等事仍由河道主持以淸權限本會常年經費卽提沿河隙地租款化私爲公並不
動用河工正款除將該河積弊逐條指陳並擬河防議事會簡章另單呈鑒外所有援案請立河防議事
會緣由業經公同會議呈請裁奪施行謹將永定河積弊各項條陳如左 一糧餉 各汛把總外委
食大糧河兵食小糧大糧每月銀一兩七錢小糧一兩二錢道署發餉時大糧尅扣四錢五分小糧尅扣
四錢此爲道署上下内外人等所得尤奇者夫役書差辦喜喪事攤派各食糧出分禮亦由餉内尅扣
一購料 每垜價銀四十兩道署扣四兩汛官扣七兩購料人尙須染指堆垜外實中空道台驗垜時則
須納費於收工及道台之僕從近二年改爲過稱其弊在用小稱錘 一土方 每方價銀三錢層層剝
削僱夫僅用京制錢二百文實到工者約九分之二今年土工最鉅各汛官盈餘亦最豐四五千三四千
金不等加寬堤身以原有之一丈報八尺如加寬二尺稍見新土卽可交工方價皆入腰囊矣 一私租
地畝 堤内外十丈地理應養柳護堤各汛官私自租於河兵承種每畝令交租京制錢四百文把總外
委種地有不交租者堤外十丈外仍有閒地汛官亦令納租於已 一私役皆兵 各汛官衙署內跟班
車夫更夫廚役皆食河兵之餉一切工作皆撥河兵應用 一私有葦地 堤外有葦坑者本汛汛官據
爲己有如用葦綆另請款購之 一樁料不實 搶險下掃白晝工作夜則將樁削去半截將料偸去實
到工者不過十分之三四如料垜報廢變價僅得二十分之一二餘則官與兵平分秋色矣 一舖兵盜
樹 堤上三里一舖看守兵管樹堤身養樹年年栽之而故令其不活舊樹極力剪穿之蓋衙署與兵分
劈柴枝子皆於此取之甚至有兵求恩賞官以樹爲賞品者 一故意作險 河性善淤一有淤積則衝
擊橫生挑淤則可免此各汛利於有險故絕不挑淤蓋有險方能購料購料實一大利源也 一不遵功
令 築堤初意原擬取河心之土以培堤河愈深堤愈高庶可免害治河者只爲利計不爲河計故年年
長堤而不挑河舊章桑乾時速濬中洪裁灣取直以暢水道款四千餘金百數十年未聞有此工程 一
文報不實 每年陵汛摺奏言險工異常危急幸督率河工人員搶護平穩道署例詳 督憲卽據以入
奏其實陵汛未嘗有搶護事也 一侵呑數目 永定河歲修經費十三萬餘兩今年增四萬兩以購料
爲比例侵呑約在九萬兩合之土方侵呑約在十一二萬兩其尅扣糧餉尙不在此列其侵呑之鉅恐二
十二行省中未有若此者也
永定河河防議事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議事會設於永定河道署附近對於永定河
一切事務指陳利弊爲地方特別議事機關名曰永定河防議事會 第二條 本議事會議員以沿河
州縣之士紳選舉充之 第三條 本議事會關於成立及解散皆以永定河道爲監督凡在議事範圍
准直接稟請 督院核定 第四條 本議事會請由 督院刋發木質鈐記一顆文曰永定河防議事
會鈐記頒發啓用以昭信守 第五條 本議事會凡於永定河道有關係事項皆須嚴定權限遵照第
五章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議事會人員除書記外皆爲名譽職不受薪水 第七條 本議事會應
用一切經費由沿河隙地私租内化私爲公提撥充用不動河工絲毫正款 第二章 組織 第八條
本議事會組織如左 一議長一人 二副議長二人 三議紳三十人 四書記一人 第九條
前條議長副議長由議紳中互選請總督加札委派議紳由沿河各州縣議事會公舉議事會未成立以
前卽由自治預備會公舉書記由議長選任之 第三章 職務權限 第十條 議長爲本議事會代
表管理會議事務召集議紳開會及停會閉會保持議場秩序等事 第十一條 副議長協同議長管
理議會事務監發會議一切雜費事 第十二條 議紳隨時應召集到會照章會議關於河工一切事
務 第十三條 書記承議長副議長指揮掌管本議事會一切公文議案函件收發核對保存案卷並
經理款費事 第十四條 議長因事不能到會時以副議長代理其職務若副議長同時不能到會時
由議紳中公舉一人爲臨時議長 第十五條 議長得於會中酌用司書生一人或二人公役二人
皆給工餉 第四章 會議事項 第十六條 本議事會應行會議事項如左 一全河工程及變更
事 二審查全河工務並預算決算及購置材料款目事 三關於河防利害會議質問事 四稟詳重
要事件於 督院事 五由 督院發交應議案件事 六由 道署交付應議案件事 七其他關於
河工在應議範圍内事 第五章 議事會與永定河道之關係 第十七條 凡估計工程時應由議
長副議長或指派之議紳參與其預算以備査核決算時亦如之 第十八條 凡購治河材料將每項
聯單分交議事會議事會須切實查核遇有虛僞不符情節得向道署據情質問或徑報 督院查核
第十九條 凡河工之利害議事會應随時審査分別輕重開會會議質問或徑報 督院核奪 第二
十條 凡河工事務有情節可疑或顯有不合者議事會得具意見書質問道署請其明白答覆 第二
十一條 凡會議議案有需査道署及各汛報吿並其案卷者議事會得具理由向道署及各汛徵求之
第二十二條 凡議事會應行參預事項道署如不認其參預或違犯定章時議事會得據實稟候
督院核辦 第二十三條 凡道署有應交議事會核議事項議事會宜照章議決答覆 第二十四條
議事會開會時准由道署派員蒞會陳述意見但不得預於議決之數 第二十五條 河工遇有確
係臨時急施事項不及交議事會核議者准徑行辦理但須移知議事會如議事會認該事爲不正當時
得具理由稟請 督院核奪 第二十六條 凡議事會決議事件道署有異議時得具理由交議事會
覆議若議事會仍執前議得由道署將全案詳候 督院核奪 第六章 會議日期及議事規定 第
二十七條 本議事會分爲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二次於三月初一日十一月初一日行
之臨時會議無定期 第二十八條 臨時會議限於有特別重要事件或由議長副議長提議或由督
院命令或道署交議或議員過半數請求時皆可開會 第二十九條 定期會議之期間以十五日爲
限議事有未結時得延長五日臨時會議因事之繁簡定之但不得故爲延長 第三十條 會議非有
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到會不得開議 第三十一條 凡開會時須由議長將本屆應議事項先期通知
各議員 第三十二條 議事以到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爲表決如可否同數時則取決於議長 第
三十三條 凡會議係以公開爲原則如遇應行秘密會議事件得由議長發令禁止旁聽 第三十四
條 關於會議一切細則得由議事會自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凡開會時應由議長請派巡警二人
監會以防有紊亂議場秩序之舉動 第七章 議員任期 第三十六條 本議事會議長副議長及
議紳每三年改選一次重當選者亦得連任惟不得連任二次 第三十七條 議紳有不得已事故退
職者仍由該州縣議事會另舉一人以補其缺補缺議紳之任期以前任所遺之任期爲滿任 第三十
八條 關於前條規定若係議長副議長退職仍照第九條辦理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凡
議紳有犯左列情事之一確有證據者得開會公議令其退會其情節重者請 督憲懲罰 一藉本會
名義營私舞弊者 二無正當事故三次不到會者 三派查河工重要事項受賄隱匿及有他種受賄
情節者 四其他犯各種劣迹有害本會全體名譽者 第八章 解散 第四十條 議事會議事確
有違背法律時永定河道得令其停會若仍不遵禁令得由永定河道據情稟請 督院解散之 第四
十一條 議員多數不應召集致兩次會議不能成立時得適用前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 議事會解
散後永定河道卽行通知沿河各州縣重行選舉限一月内召集開會 第九章 經費 第四十三條
議事會應需經費如左 議紳會議川費及膳宿費 書記薪水 司書公役工餉費 會中應用器
具費 會中應用紙張及一切雜費 調查費 第四十四條 前項經費得於開會時預算稟候督院
查核每一年度終決算稟報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有應行增删修改之處須由議
事會全體會議擬訂稟候 督院核准施行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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