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礦事實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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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652
颗粒名称: 灤礦事實紀略
分类号: D922.62
页数: 3
页码: 四十三-四十四
摘要: 本文介绍了滦矿(开平矿)事件的始末,包括张京卿(张燕谋)为了保全开平矿,误以为改名为中外合办公司可以保矿,以及德璀琳、胡华等人把持开平矿的情况。文章还介绍了张燕谋与胡华签订的合同和草约,以及津贴债票等情况,并指出胡坚坚持不退让,最终被英按察使佑斯君判令将各产业送回原吿的判决结果。
关键词: 官矿公司 滦矿 事件

内容

庚子變起督辦直隸全省及熱河礦務開平礦務局張京卿燕謀以不諳戰時國際法誤謂添招洋股改
  名中外合辦公司可以保全礦務於是德璀琳得爲洋總辦由道員周學熙唐紹怡簽押作証張避赴上
  海礦師胡華因而百計煽惑謂非詭立一約作賣託言與中國無關不足拒聯軍之擾遂有賣與英商墨
  林(一譯摸恩)胡華之草約張於八月隨李文忠回津胡與德等逼迫恫喝令張承認張不允則又立
  正副合同二分正合同作爲中外合辦副合同加入張終身爲總辦並設立華董云云張乃簽押(一云
  張僅簽副約)張乃調梁誠嚴復代伊經理一切己則隨今攝政王使德胡華乃一概把持不令中國人
  過問聲言此礦已賣與英商不論副約但以德璀琳詭立之草約爲憑又原定合辦公司共招英金一百
  萬鎊一镑爲一股舊股所有爲三十七萬五千錢下餘六十二萬五千股胡華並未出分文聲言共出借
  債票五十萬镑又津貼債票二十五萬镑均作實股公司中未得絲毫現銀反添股本虛數三分之二股
  東屢開㑹議訂定辦法一應將胡華黑林侵騙之項或紅股或銀款如數退還一應將中國辦事之權規
  復舊制一應將國家釐稅按課納交一應按照副約合辦章程實力奉行否則照西律合同作廢乃胡堅
  持不讓張遂以賣礦失權爲袁項城奏參革職延律師與嚴幾道復赴英經控訴英按察使佑斯君以案
  關重大派員至唐山調查六月回英乃當堂判決畧云統觀卷宗一千九百一年二月十九號之約所關
  最鉅實足限制各被吿被吿不照原約辦理則不應把持此項產業若被吿不於合宜期內照約辦理則
  本公堂必將各產業送回原吿又查各供証知被吿所指四十二萬四千九百九十三股之實股寔無其
  事不過創辦者與其友人全行購去實金尙在諸人之手余實不能使中國公司受此莫大之虧損此外
  索償一項俟結局再定此判詞寄中國袁項城猶以爲未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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