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5599 |
颗粒名称: | 督憲楊准農工商部咨商人陳國楨擬辦金窩溝煤礦一案札飭礦政調查局查覆文 |
分类号: | D922.62 |
页数: | 2 |
页码: | 四十五-四十六 |
摘要: | 本文章主要讨论了清朝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控和商人申请探矿的流程。根据农工商部规定,全省的矿产事务暂时由矿政调查局负责办理,顺天府属还未设立矿政调查局,因此是否另行设立或合并到直隶矿政调查局办理需等待进一步指示。商人陈国桢申请在顺天府宛平县属的齐家司金窝沟地方进行烟煤和红煤矿的开采,需由直隶矿政调查局按照新章详细核办。 |
关键词: | 矿产资源 矿政 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