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5592 |
颗粒名称: | 運司會同礦政調查局詳核議晋豫兩省運磺來直一案請分咨查照文 |
分类号: | D922.62 |
页数: | 1 |
页码: | 三十六-三十七 |
摘要: | 本文是关于河南硫磺运销他省的核议详覆。根据矿政调查局的详细报告,他们建议采取一种通融办法,即无论哪个省运送硫磺,都应先由该省来咨註明商人姓名、起运日期、重量、包块、行销地址,经过地方行知矿政调查局,再由该局遵照来文移会经过的各州县局卡査验。如果磺照与原文相符,则应放行保護,否则应以私论。该办法被认为可以杜绝私购滥销的弊端。 |
关键词: | 矿政调查 调查 矿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