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5570 |
颗粒名称: | 礦政調查局詳酌擬派員往各州縣境辦理礦務稽徵稅租文並批 |
分类号: | D922.62 |
页数: | 4 |
页码: | 八-十 |
摘要: | 本文详细解释了新矿章第三款关于各省矿政的规定,要求在省城设立一个汇总承转办理区,由奏设的矿政调查局之矿务议员遵照章程办理各项矿务。对于有矿的地方,需要派遣矿务委员,由该议员遴选合适的员工,详细报告给本省督抚,并由农工商部核准施行。对于大宗矿产,无论华洋合办或华商自办,都需要派委专员驻扎办理。文章还提到,在曲阳县和井陉县境内的华商分别申请开办煤矿,其资本和办矿方法均属大宗矿产,因此需要派遣专员驻扎办理。此外,文章还提出了派员监视矿务经收税租等事项的建议。 |
关键词: | 农工商部 矿产章程 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