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隸礦政調查局詳礦務新章所載條款内有恐日後遇事悮會者請轉咨核定文並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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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561
颗粒名称: 直隸礦政調查局詳礦務新章所載條款内有恐日後遇事悮會者請轉咨核定文並批
分类号: D9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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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详细请示了关于矿业章程修改旧矿商章程期限的问题,以及一些特定人群是否可以拥有开矿权利。还讨论了开矿申请合格后的印信盖用和测量尺度问题。
关键词: 矿产资源 矿务 管理

内容

爲詳請轉咨事案查前因礦務新章第八款所載修改舊礦商章程期限是否自奏准實行之日起業經
  職局詳請轉咨核示在案茲査尙有應預爲請示者正章第十款中國人民曾違犯法律者僧道及各敎
  會敎徒以其敎爲業者均不得有開礦權利查犯罪有輕重之等差此等違犯之人必罪至何等以上方
  不准其辦礦至天主耶穌兩敎是否在僧道各敎會之内其奉敎華人而未充敎堂執事者應否准其開
  辦又正章第二十四款呈請開礦執照之人不能合格或所領之礦地別有違礙不能准給執照或別有\
  可疑之處可令其呈具保單此項保單是否以銀擔保抑或以人擔保又正章第四十八條凡礦產裝運
  出口者無論其爲礦苗之原質或提淘之粗胚或製煉之淨質須按海關稅則交納出口稅凡機器料件
  裝運進口爲辦礦之用者亦須按海關稅則交納進口稅此項礰產未經到口之先及進口後運入內地
  經過内地關卡應否抽收稅釐辦礦機器進口之後復運入内地應否完交稅項又附章第五條呈請開
  礦執照之禀必須謹遵礦務正章第二十四款所載照具正副兩件送呈該處礦務委員及該省礦政局
  查核所請勘礦之地由總局飭知地方官查核禀覆合格者詳禀本省督撫批准卽行照章填給勘礦執
  照再飭該處礦務委員卽於副禀標明收禀之日期備錄督撫及總局批准全文蓋印發還原禀人收執
  此項印信係由何處蓋用如指礦務委員而言應否由總局刋刻關防發給應用抑卽蓋就近地方官之
  印又附章第六條内稱所勘之地無論官地民地當批准時礦務委員務須批明勘礦人所掘之地應在
  所准勘礦界內無論橫直寬深不得逾官尺三十尺以外此項官尺應否由部頒發又附章第八條倘業
  主或其代表人與領有勘礦執照人所商未協該勘礦人可向本地礦務委員具禀聲請並具保禀單以
  備津貼業主赔償損失兩項用費該委員即將勘礦人所禀之事知照該業主儘兩個月内可以來局申
  訴不允之故如業主並無事故期內不來申訴逾期即作已經允許論且於期滿以後該委員應卽安定
  辦法如須妥訂保單數目卽應按照所估之數安定惟不得逾於實應津貼賠償之數查估計之法應按
  該地受損多寡爲定衡一經估定究應按估數若干成填入保單又附章第十三條凡禀領開探礦章第
  十一款內乙字之礦質者若在民地界內該處委員或本省礦政局應自收禀之日始於十日內行知該
  礦地業主該礦地業主應自奉諭之日起儘一個月内卽須聲明或願自辦或因何故不允具禀人辦理
  如該業主欲留爲自已開探之用礦政局卽可酌定期限飭令該業主應在期內興工開探查業主既遵
  諭聲明情願留爲自己開探所給期限究應酌定若干日又附章第十四條地面業主如已得受津貼賠
  償給予允許勘礦字據自總局發給勘礦執照准予別人履勘之日起於一年期内決定自辦該業主應
  償還該勘礦人所用之工費設使兩造不能互相妥商工費之數目卽按本附章第三十九條所載公斷
  之法辦理至業主已得受勘礦人付給之津貼赔償銀兩應否一併發還以上數款擬請 憲台轉咨
  農工商部分款核定俾得有所遵循職局係因恐日後誤會起見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憲台俯賜
  査核轉咨 農工商部核覆飭遵實爲公便爲此具呈伏乞 照詳施行須至册者
  督憲楊批據詳礦務新章所載條款內有恐日後遇事誤會者請轉咨核定等情査所稱正章第十款
  僧道及各敎會敎徒以其敎爲業者均不得有開礦權利究竟天主耶稣兩敎是否在僧道各敎會之
  內査兩敎在中國向不准貿易礦章所指各敎自在其內又稱附章第五條請呈開礦執照之副禀蓋
  印發還應由何處蓋用印信査此項印信自係蓋用局印又附章第六條勘礦人所挖礦地無論橫直
  寬深不得逾官尺三十尺之外所謂官尺自係指工部尺而言以上各節應無庸咨請部示仰卽酌量
  删改另行妥擬詳候核咨繳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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