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憲陳准郵傳部咨各省設立電話暫行章程札飭電報局等查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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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552
颗粒名称: 督憲陳准郵傳部咨各省設立電話暫行章程札飭電報局等查照文
分类号: D922.296
页数: 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关于中国电话和电报局管理章程的公文。文中提到,随着交通进步,各省电话纷歧杂出,亟应明定章程以昭划一,因此制定了各省设立电话暂行章程。章程规定,各省衙署局所等地方为了地方交通,可以由地方官筹备资本设立电电话,名曰官办,应由本省督抚咨部核准;各处绅商等可集资创办设立电话名曰商办,应将筹集股数、拟办电话区域等具体情况绘图贴说禀明各省督抚咨部核准后方可开办。同时,章程还规定了敷设电话线的权利和范围,官商电话局在指定区域以外推廣电线、设立专綫必须查明与电报权利无碍并禀部核准方可展设等。
关键词: 输电 公文 政府文件

内容

爲札飭事宣統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准郵傳部咨電政司案呈據電政局禀稱竊查中國電話前於光
  緖二十五年十一月經前督辦大臣盛奏准歸併電局辦理三十一年七月復經前電政大臣袁奏明中
  國電話准歸電局兼辦除通商口岸已設之電話外無論何地何人凡未經中國政府允准者槪不准擅
  設電話等因各在案惟近來風氣日開交通進步有由各省督撫籌款設立者有由紳商請集貲創設者
  自應明定章程以昭劃一迭經鈞部札飭核議辦法茲謹擬暫行章程十六條呈請鑒核如蒙允准即請
  分咨查照等情前來查各省電話紛歧雜出亟應明定章程俾資遵守茲據電政局禀稱各節詳加復核
  尙屬妥協應卽照准除將章程十六條札局通行遵照外相應咨行貴督查照辦理可也等因到本大臣
  准此除分行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局即便查照此札
  計抄各省設立電話暫行章程 各省電話歸電局兼辦於光緖二十五年三十一年經前督辦大臣
  盛電政大臣袁先後奏准有案惟近來交通進步各省地方官及各處紳商咸知電話之利紛紛籌款開
  辦是以畧予變通擬定此項暫行章程以資遵守而便推行 二凡各省衙署局所爲地方交通起見由
  地方官籌備資本設立電話者名曰官辦應由本省督撫咨部核准 三各處紳商及自治團體或招集
  股分或獨立創辦設立電話名曰商辦應將籌集股數擬辦電話區域開辦章程及一切詳細情形繪圖
  貼說禀明各省督撫咨部核准後方許開辦 四各紳商等所集之資本須聲明並無洋股洋款洋人在
  內如有前項情事槪不承認倘一經查出即將該電話公司充公 五無論官辦商辦所有敷設電話綫
  之權以各該處城廂市鎭所在地方境內爲限不得安設長途電話侵奪電報權利 六官商電話局如
  在指定之區域以外推廣綫路設立專綫必須查明實與電報權利無礙並禀部核准方可展設其推廣
  之綫不得逾本區域二十里 七凡官商已設電話之處如遇有特別事項當供國家暫用應聽本部
  命令而行 八鐵路附設之電話專爲傳遞路務公事之用凡官商所設之電話均不准與鐵路電話接
  通 九各項實業公司或富紳或各衙署如須設立電話專綫接通兩處或數處者應呈由本部核准飭
  電政局造設按年酌取租金惟此項專綫均不得與官商所設電話接通以防侵奪權利 十官商電話
  如有敷設地方有須用電報電桿及與電報局相關之事可會商各該處電報局隨時禀明電政局核辦
   十一官辦之電話每年應將所辦情形出入款項詳晰報部核銷 十二商辦之電話每年應將所辦
  情形出入款項詳晰報部並送電政局備考十三電話歸電局兼辦業已奏准有案所有從前已辦曁
  將來創辦之官辦電話電局有隨時收回之權其從前已設之商辦電話應遵照現定章程禀部核辦否
  則亦可隨時收回 十四商辦電話應准專利十年期滿後國家有按照時價收贖之權屆時倘欲續辦
  應禀請本部酌奪再展限期惟自創辦之日起至多不得逾二十年 十五商辦話綫如屆收回之期所
  有杆綫機器料件可估作時價彼此會議公平辦理 十六本章程作爲暫行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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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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